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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畅  梁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正猛,但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却十分迟缓,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使得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迫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欧盟《GDPR条例》作为个人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和框架建构上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研究深度剖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结合《GDPR条例》的革新性内容,对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陈雨露  
2017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于2017年4月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业规范发展的实践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期我们特撷取部分嘉宾的演作为专题发表,以飨读者。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陈雨露  
2017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于2017年4月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业规范发展的实践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期我们特撷取部分嘉宾的演作为专题发表,以飨读者。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姬蕾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期刊] 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李建忠  
欧盟推进终身学习发展的路径体现为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工具开发为抓手,以评价文化为引领,整体性推进的特征。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期刊] 征信  [作者] 唐琦  田喜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推动征信业既有业务模式变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条款和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业现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影响,进而从组织机制、授权环节、操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黄锦宁  南士敬  
在数字科技和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征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违规采集、信息滥用、数据垄断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秉承“客观中立、包容审慎”的原则,在分析互联网征信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业务特征、潜在风险和信息保护等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加强科技监管、严肃监管规则、坚持审慎性原则、建立数据确权机制等互联网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政策建议。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杨希  
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比并分析欧盟在不同历史阶段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知,其内部规制以三代规制文本的代际更迭为基础,在强调域内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对数据流转至域外的情况进行限制;在外部扩展中,美欧间关于数据保护与流动的谈判蕴含了双方妥协的意味,但欧盟在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却始终坚持较高的保护标准。考虑到国家间在规制传统与社会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我国可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自身规制模式、建立多元化数据管理制度、丰富外部合作机制的措施,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制的竞争当中。
[期刊] 征信  [作者] 丁西泠  
增强政府和公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关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有效的救济途径刻不容缓。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立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构、重视行业自律等视角,从立法、监管、自律多层面进行路径重构,建立新时代综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严鸿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不符合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建议稿中大部分内容为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个人信息权益设计为独立的人格权,并着重规定权利的内容、行使和救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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