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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规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张涛
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隐私与数据效用之间的张力也随之出现。数据匿名化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致力于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已有文献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进行考查,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启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是以"情境化"的个人数据概念为前提,并确立了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有效性标准,即数据控制者与任何第三方均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和"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同时强调对匿名数据的风险评估。中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建立个人信息匿名化之有效性标准,强化匿名信息之风险性评估。
[期刊] 征信
[作者]
邰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征信 撤回同意 影响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齐爱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部门法 权利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帆
由于征信具有严重依赖法律与监管的特征,所以健全的征信体系仰仗着征信法律的完善。征信立法的核心是保护数据主体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的首要权益是享有数据保护的各项权利。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数据保护法律最为严格的欧洲征信国家的征信立法背景、实践情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欧洲 征信立法 数据保护 启示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姚朝兵
个人信用信息是能够反映特定个人的信用状况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总和,在性质上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个人信用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上,主要存在欧盟的统一立法和美国的分散立法两种立法模式。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借鉴欧盟和美国立法中的合理之处,确立统一立法与行业立法并举的折中模式。通过统一立法确立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行业立法,以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隐私保护 立法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严鸿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不符合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建议稿中大部分内容为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个人信息权益设计为独立的人格权,并着重规定权利的内容、行使和救济等问题。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益 民事权利 立法路径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常宇豪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王者鹏
未成年读者具有特殊的身份信息风险、痕迹信息风险、账户信息风险和服务信息风险,需要对其个人信息加以专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信息处理的规则层面。目前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存在可操作性不足、多元主体不协调、相关实践缺乏等瓶颈,需要在相关政策中构建区分保护、协作保护的规则,并加强行业引导、开展系统教育、探索规范流程,以确立政策实践的基础。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闫海 冯硕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涉税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实纳税申报的在先性假设、涉税信息共享范围的扩张、信息化征管加剧风险是纳税人信息保护与税收征管冲突的现实逻辑。但是,公共利益优先和私人利益比例原则下的有限让渡,能够实现公私利益价值统一,构成协调纳税人信息保护和涉税信息管理的利益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管制和自治的双重色彩。我国应当协调纳税人信息保护与涉税信息管理的冲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把握《税收征管法》修改契机,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的保护范围、一般规定、共享机制和保护责任等制度规范。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畅 梁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正猛,但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却十分迟缓,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使得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迫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欧盟《GDPR条例》作为个人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和框架建构上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研究深度剖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结合《GDPR条例》的革新性内容,对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雄飞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执行指令以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为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的主体框架:⑴客户分类规则与传统的"消费者"概念之间的关系;⑵信息的提供和获取义务,包括广告信息、向特定客户提供信息及"了解你的客户"三个方面。这些立法内容的详细分析对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尤其是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治完善具有很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信息 保护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征信体系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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