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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彭星  
作为世界上在数据保护领域拥有最高标准地区,欧盟于2012年11月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文简称GDPr),力图进一步完善自身数据保护框架,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经过近三年的不断修改,2015年12月15日,GDPr在欧盟正式通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对数据的保护原则和监管方式。27名欧盟成员国1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将GDPr条款转置成本国法律。GDPr将于2018年正式生效。我国目前主要依靠《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信息主体数据进行保护。由于《条例》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王达  伍旭川  
欧盟最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正式实施。《条例》在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如加强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强化企业维护数据安全的责任、限制企业针对个人的数据分析活动、加强对数据跨境转移的监管等。欧盟《条例》的颁布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树立了新标杆,对我国构建公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以及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刘恩泽  
2021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金融科技周的演讲中提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公平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央行及监管当局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当前的信息时代已将信息对社会的影响力提升到绝对重要的地位。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与价值实现方式变得更加多元,信息的泄露也变得愈加容易,
[期刊] 中国内部审计  [作者] 鲍丽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自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后,成为目前最新的数据保护法规,主要影响世界范围内为欧盟公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本文主要讨论内部审计在评价企业GDPR的遵循、实施差距评估以及向数据保护官提供咨询支持、提高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兴国  
作为传统金融产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深入融合的产物,金融科技在发展中既面临传统金融风险,也存在底层技术风险。因此,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突出表现为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难以平衡等问题。文章以欧盟金融科技监管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特征与优势。结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构建了中国金融科技协同监管体系,并分别从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与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路径。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兴国  
作为传统金融产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深入融合的产物,金融科技在发展中既面临传统金融风险,也存在底层技术风险。因此,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突出表现为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难以平衡等问题。文章以欧盟金融科技监管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特征与优势。结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构建了中国金融科技协同监管体系,并分别从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与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路径。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王银凤  刘和平  
欧盟新《并购控制条例》在评估并购反竞争性实体标准上创设SIEC标准,弥补了以前“支配性地位”标准的漏洞,并确立保障并购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的审查程序制度;在并购反垄断分析中,注重经济分析,强化内核监督机制;注重司法对行政机关并购决定的审查;强调竞争法及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郭伟  刘扬  
危机总是鞭策着人们自我审视的步伐,次贷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让世界见证了金融创新编织的海市蜃楼的幻灭,也暴露了欧洲银行业的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欧盟和法国开始重新反思现有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缺陷,作为全球金融改革的前锋,欧盟和法国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航标。本文主要介绍近期欧盟与法国金融监管的新变化以及带给我们的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启示。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丁宇飞  王雄飞  
对金融行业的个人数据保护,欧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和促进商品、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之间寻求平衡。欧盟对金融行业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包括三个层次:通过宪法性渊源,确定了个人数据受保护的基本人权地位;一般性立法和特别法。正在制订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应当在立法理念、个人信息分类、各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等方面对欧盟的立法进行借鉴。
[期刊] 征信  [作者] 田昆  孙权  许靓  
个人征信的本质即共享,共享的前提是做好信息保护。在"政府+市场"双轮驱动征信模式的指导下,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在促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共享的同时,能够通过规范运作和标准制定化解数据市场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乱象。分析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外实践及潜在问题,提出通过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实现信用信息的标准化聚合及统一输出的共享模式建议,提升信用信息服务的可得性、可信性和可控性。此间,征信机构需将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作为业务发展的生命线,以合规促共享,以共享助保护。
[期刊] 改革  [作者] 肖红军  张丽丽  阳镇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欧盟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体系,并设置相关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进展进行分析后发现:第一,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包括立法层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在制度执行层,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国相应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协会则发挥着提供意见和咨询等作用。第二,监管政策布局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重点领域,重点议题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的可信赖与负责任式创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安全。第三,监管模式与机制为欧盟统一框架引领下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注重综合性监管政策与细分监管政策的配合且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欧盟相关实践对中国开展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软性约束与硬性监管相结合、全局性监管与专门性监管并行,加强双边和多边伦理监管制度建设;在监管模式上,要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的制定,形成中央和地方一致且协调的双重监管,并设置相应的伦理监管机构来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在社会生态赋能上,要加大数字科技领域的创新投资力度,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和协调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雷挺   吴义熔  
目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内涵尚未达成统一﹑监管体系构建研究缺乏理论分析框架;同时在实践中,中国现有监管体系已经滞后于中国突飞猛进的人工智能发展,而欧盟在人工智能监管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为此,在明确人工智能监管内涵基础上对其监管主体﹑方式和边界进行初探,以技术-组织-环境(TOE)框架为基础构建分析框架,从技术﹑组织﹑环境等层面剖析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总结其对完善中国人工智能监管体系的经验与启示。研究显示,“人工智能治理”和“人工智能监管”是两个相关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的内涵更为广泛﹑后者的内涵则较为集中,前者注重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后者更注重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监督和控制,建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将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借鉴欧盟成功经验,中国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在技术层面强化可解释性人工智能技术使用;在组织层面建构人工智能监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机制和设立央地协同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在环境层面开展人工智能监管沙盒试点﹑完善基于风险分级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框架和加强人工智能监管的区域与国际合作。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李帆  吴翀  
2016年5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欧盟基准指数监管条例》(Regulation on indices used as BenchmaRk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Financial contRacts,下称《欧盟监管条例》)。这是全球范围内第一部有关基准指数业务的官方监管规定,将对基准指数业务的编制、发布、使用和监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对加强我国指数行业的监管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期刊] 中国图书馆学报  [作者] 肖冬梅  谭礼格  
欧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起源于隐私影响评估制度,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数据控制者,规制对象是具有高风险的数据处理行为,具体流程包括审查、咨询、评估、报告和保障及复审五个阶段。欧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对数据保护有风险防控作用,企业可因此更被消费者信赖。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有指导性规范与行业自律结合、强制性义务两种模式。欧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对于我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配套法规的制定和落地,尤其是在安全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性质、流程设计与机构设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戈志武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征信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一些拥有大数据的机构纷纷进入或准备进军征信领域,新型征信业态开始涌现,成为传统征信的重要补充。本文分析了大数据征信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运行特点及监管中面临的现实挑战。由于现有征信监管理念和方式已难以覆盖大数据征信机构的运行风险,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创新。应从宏观层面的机构审慎监管、微观层面的业务行为监管和风险管理层面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三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实现监管政策目标,需要转变监管理念、丰富征信监管体系、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保障、引导大数据征信机构加强自治与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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