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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东方  
欧盟、美国主导形成了国际上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对全球商贸活动和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意义。运用文献查阅和比较方法,对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进行分析,考察其主要差异及相同之处。结论认为,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制模式、立法基础、价值取向三方面,但都努力维护跨境数据流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应发挥"中国智慧",积极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挑战。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陈彦宇   张瀚文  
在数据流通理论中,数据流通是推动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从当前的数据跨境流通现状来看,在事实层面上,全球范围内的数据跨境使用需求不断增长,相应的数据跨境流通交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在规范层面上,数据跨境流通国际治理规则的话语权博弈明显,各国或主权地区都极力主导数据跨境流通的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数据跨境流通法律规制应注重三个方面的安全挑战,即流通前环节的数据评估隐私安全、流通中环节的数据主权安全、流通后环节的数据存储安全。为了破解数据跨境流通带来的三重安全挑战,在流通前环节应围绕数据用益权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在流通中环节应完善国内数据跨境法律体系,突破国际规则“长臂管辖”;在流通后环节应构建全场景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文铭   李星熠  
目前跨境数据流动尚未形成统一的全球规制体系,中国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法律规制尚未完善。文章试图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探究和本质性分析,建立“自由-规制”张力框架,并以此为抓手,对中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进行检视,分析比较欧盟、美国治理模式,为探索中国治理方向和路径,构建出一套更加规范的、可持续的、中国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参考建议。中国应在跨境数据流通“自由-规制”框架下坚守国家安全的基点,明确“自由-规制”数据平衡路径,同时探索公私共治的自由激励模式,找寻“自由-规制”框架平衡。
[期刊] 征信  [作者] 郭德香   刘畅  
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对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主权理论、数据安全理论、有限理性理论构成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把握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治理动向,分析不同司法管辖区内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的特点,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借鉴。从价值导向、规制主体、域外效力、国际合作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使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运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李佳  刘阳子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下行风险,贸易和投资增长势头减弱,而启动新一轮的国际直接投资是推动世界经济联动增长的重要引擎。本文以新时代下中国对欧盟直接投资为研究议题,发现近年投资规模持续减小且并购主体性质分化明显,其背后的制约因素是欧盟对中国国有企业发起的并购交易尤为敏感,对投资开放不对称的担忧以及对欧盟利益、国家安全与核心技术的保护。本文在全面解读最新欧盟直接投资规制的基础上,提出中欧双方在直接投资领域的协调可持续合作的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黄伟  
在信息时代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全球化以及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转移与流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现代金融生命的血液。个人金融信息的转移,尤其跨境转移是金融业务开展和创新的前提,却又面临着个人金融隐私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乃至金融主权问题的挑战。个人金融信息转移的类型和面临的问题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转移可大致分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徐程锦  
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期刊] 求索  [作者] 徐莉  
自签署RCEP以来,中国又陆续提出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这些RTAs均设置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实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实践中,CPTPP和DEPA“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与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实践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在证明相关限制措施不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方面尚有难度。为此,我国可考虑推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限缩适用发展,增强本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标准和实践引领作用,并利用容错机制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层面先行先试。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振华   张伟华   王秉  
[目的/意义]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家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要求。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作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体规则,对其进行评价并探讨中国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背景下的因应策略,对推动构建和完善中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意义重大。[方法/过程]运用文本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成因、优越性、局限性与影响,并提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中国因应策略。[结果/结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产生源于欧盟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欧盟对数据主权保护的考量及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维护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功能、数据规则话语权的抓取功能、单一市场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功能;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该制度本身的限制开放性、非客观性和非平等性;它树立了个人数据规则范例,但也扩大了全球数据发展鸿沟和加深了中欧数字经济壁垒。为回应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我国需坚持合作原则、对等原则、独立自主原则,加强中欧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对等的数据管辖权,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要素。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徐德顺  刘昆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李宏兵   柴范   翟瑞瑞  
随着全球网络安全规则竞争加剧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碎片化、滞后化等困境日益凸现,积极推动和参与全球多边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是中国建设数字强国的必然要求。在归纳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态势和治理现状基础上,通过比较RCEP、CPTPP和DEPA等区域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剖析三者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差异性,发现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协定强调最大化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同时兼顾数据主权安全保护,发展中国家更加包容性地注重平衡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国家主权安全,聚焦数字贸易议题的区域协定DEPA对全面的数据开放和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更为关切。在此基础上,运用因素分析法探讨影响不同国家和经济体跨境数据流动治理选择分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现实、行为偏好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对中国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提出具体策略。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曾磊  
全球互联互通背景下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实现经济、技术等全球化均衡发展的必备要件,同时数据安全亦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息息相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尺度由此成为数据安全保障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前者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障,严格限制数据在欧盟范围之外的跨境流动;后者倡导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并不断拓宽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管辖权。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但与前述国际规则相比,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调整对象过于广泛,未能准确限定为电子数据;数据分级分类制度、跨境流动审查规则不够具体;数据安全保护环节的企业责任义务形式单一等。应进一步明确数据的定义,缩小调整范围,将非电子化数据排除在数据安全法的保护对象之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流动审查制度;构建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强化企业守法能力与自我监督机制等,妥善规制数据跨境流动问题。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对数据进行分类的前提下,由各国通过谈判对分类数据加以承诺。中国则应当关注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新发展,完善国内规制,并积极争取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话语权。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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