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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罗娇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路径及其在大数据环境下面临的困境,认为以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信息自决权、形象权、被遗忘权等单一权利路径,均难以妥善解决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建议突破单一权利路径,以"信息控制"为核心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决定、保密、访问、更正、删除、传输、封锁等权利,并建立数据管理政策、利用技术手段落实个人信息的保护。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法律保护缺乏已成为我国征信业长远发展的软肋。由于缺乏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义务的约束,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较低。而该低成本恰是以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导致的社会高成本换来的,这种外部不经济使个人信用征信业获得较大利益而社会为此付出了额外成本。而且,这种低成本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并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巨大的社会成本。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姚朝兵  
个人信用信息是能够反映特定个人的信用状况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总和,在性质上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个人信用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上,主要存在欧盟的统一立法和美国的分散立法两种立法模式。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应当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借鉴欧盟和美国立法中的合理之处,确立统一立法与行业立法并举的折中模式。通过统一立法确立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行业立法,以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党玺  
金融隐私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日益受到世界关注。欧盟对金融隐私的综合保护模式,代表了世界最高的保护水平;美国对金融隐私的分业保护模式,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两种保护模式分别与其特殊的保护理念、社会经济背景相适应,借鉴意义非常大。文章在比较分析这两种金融隐私保护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隐私保护的现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宝刚  张立先  马运全  荆伟  陈晨  
随着金融发展的深化,金融行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明显。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金融信息与金融隐私有着密切的关系,金融信息的范围决定了个人信息权利的界限。个人金融信息在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方向塑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权利受侵犯现象较为突出。域外发达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实践做法,提供了很多的经验和启示。构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体系,必须从完善立法、加强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入手。
[期刊] 征信  [作者] 周健宇  周晨洋  
敏感个人信息的使用与授权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越来越重要,法律层面上的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混同、立法体系存在疏漏、行政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实践、司法实践存在若干困难。为了解决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问题,结合域外的立法例,归纳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在运用问题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调整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健全敏感个人信息使用的除外事项、界定敏感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别、加强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动与协作、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应有前瞻性等可行性建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齐爱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施其武  崔维琪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信息化的蓬勃发展,银行客户信息保护不规范的问题日渐凸显,导致客户敏感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针对这一突出问题,银保监会基于信息科技风险、信息安全可控、客户信息保护等多个角度着力推进该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银行业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的认识和理念基本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杨建学  
通过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加强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既是最终建成这一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条件,也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我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纳言献策。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帆  
由于征信具有严重依赖法律与监管的特征,所以健全的征信体系仰仗着征信法律的完善。征信立法的核心是保护数据主体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的首要权益是享有数据保护的各项权利。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探讨数据保护法律最为严格的欧洲征信国家的征信立法背景、实践情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供一定的参考。
[期刊] 征信  [作者] 邰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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