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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朱关鑫 李富明 A.Peper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姚新超
200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决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该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实现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鹿特丹规则》包含许多革新性的内容。该规则生效实施后,无疑将对国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赵春燕
2008年7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草案,并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姚新超 冷柏军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后,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惯例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探讨贸易商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一方当事人,与以往相比,在该公约下其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贸易商 单证托运人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汪忠华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以下简称"新公约")。截止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冷柏军 姚新超
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石现明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托运人 义务 责任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吕鸣
传统提单的价值,是转让提单产生转让货物的效果。提单实现上述效果,极大地依赖于其债权凭证功能。《鹿特丹规则》通过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改变了提单债权功能的强制性,削弱了传统提单的信用,将对提单制度产生负面影响。《鹿特丹规则》的货物控制权制度,部分地强化了提单的债权凭证功能,但由于除斥期间和抗辩权的存在,不能完全恢复提单的信用。我国应当充分吸取《鹿特丹规则》的有益创新,尽力限制其消极影响。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提单 功能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季琼
《鹿特丹规则》在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基础上,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反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肯定,这种新规定是在原有公约上的创新和进步,且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因为其不完善、不成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引发了广泛质疑与争论。它在力图平衡国际贸易各方
[期刊] 经济地理
[作者]
卢长利 周溪召
鹿特丹港作为欧洲枢纽港之一,对欧洲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在世界航运界中的地位与其地理位置及荷兰政府大力发展内河航运与港口经济的政策有关。文章主要分析了鹿特丹港与荷兰内河航运发展中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
鹿特丹港 莱茵河 荷兰 内河航运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银红武
《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的本位回归。《鹿特丹规则》的背离规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由的最直接体现和合同自由空前扩大的标志。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应对任何与背离有关的事项进行成本和利益的权衡分析。在《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批量合同和保险场合下对Incoterms 2000的贸易术语的选择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背离 国际贸易法 影响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王一茹
《鹿特丹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适应当今世界以集装箱为主要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借鉴《鹿特丹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合同法》和《海商法》中此类规则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当前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 责任制度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孙爽
2008年12月11日经第63届联合国大会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仪式的当天,该规则就获得了16个国家的签署。到2009年12月31日止,共有包括美国、法国在内的2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规则。根据该规则生效条件"该规则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为此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总体来看,《鹿特丹规则》内容庞杂,共18章96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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