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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杨荣珍  贾瑞哲  
负面清单制度已经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明显特征之一。目前,中国不仅正在建立外资管理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还将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应用这一制度。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是欧盟与发达经济体在该制度框架下的全面实践,也彰显出加拿大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外资开放领域的态度和政策。文章通过分析CETA投资协定附件I、附件II中负面清单制度的设置,将欧盟、欧盟28个成员国及加拿大的不符措施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新特点及不足之处,形成对中国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几点启示与借鉴。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李思奇  牛倩  
文章聚焦USMCA投资负面清单制度,通过美墨加贸易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之间的比较研究,剖析国际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最新演进和美墨加三国在不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利益博弈,为中国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及参与国际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龙飞扬  殷凤  
在世界各国推进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被越来越多地采用。上海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金融改革创新的排头兵,通过局部先行先试探索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在全国得以推广实施。2017年6月28日,全国首张"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张正怡  
近期,区域层面投资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形成引起了普遍关注。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协定核心投资章节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创新性,表现为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初步成型、争端解决范围扩大化与程序要求细化、对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与监督功能逐步深化。我国尚处于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起步阶段,在区域协定主导国际投资法制动向的背景下,应当以主动姿态积极参与区域规则制定并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条款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曾文革  刘叶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都含有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本文结合CAI与CPTPP环境规则文本,综合比较二者的指导理念、合作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在分析环境保护条款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为我国在CPTPP以及未来经贸谈判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构建、合作机制完善以及实施机制优化等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力  
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占国际投资协定的主导地位,是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的有效方式。国际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经历了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3个阶段。经济全球化和频繁的国际投资活动,促使现代的双边投资协定更加注重市场自由化、透明度、公共利益等条款义务的细化。通过研究国际双边投资协定发展的趋势,可以有助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完善。目前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能力和范围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中国应主动适应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通过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以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签订、更新双边投资协定,推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国际投资合作。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李杨  任财君  
以负面清单管理跨境服务贸易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开放的主流。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日本FTA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和上海、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发现,国内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无论是框架结构还是清单内容,都与国际通行负面清单存在较大差异。要满足RCEP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和加入CPTPP的要求,在制定首份全国版负面清单时,要全面梳理目前负面清单中兜底条款的内容,在坚持开放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负面清单框架结构和不符措施内容。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庞明川  朱华  刘婧  
外资准入制度是一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中国现行的外资准入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调整,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与中美投资协定(BIT)谈判的持续推进,国际投资领域多数国家通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势必会突破中国现行的外资准入框架,给外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新的挑战。作为世界第二大引资国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能有效促进国内外资管理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准入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陶立峰  
巴西和印度于2020年达成《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主张以增进投资合作和便利化为目标,加强东道国国家规制权,重构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降低东道国提供投资保护的标准,提高投资者社会责任义务,采取投资预防和国家间仲裁方式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的创新规则突破了现有国际投资规则的框架和内容,在推动国际投资治理多元化的同时,加剧多边投资条约缔结的复杂性,与欧盟、美国主导的传统投资规则形成政策选择竞争的格局。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当注重强化投资保护水平,优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制订并发布体现中国立场的官方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发挥现有投资条约的网络优势,选择合适的缔约伙伴;采取双边更新现有投资协定硬法、多边推进国际投资软法的治理路径。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桑远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晓楠  李振宁  
投资准入在国际条约层面既可按欧式投资协定依"东道国法律"准入外资,也可按美式投资协定依"负面清单"准入外资,所体现的是一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我国正在尝试在国内法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准入外资,国际规则层面的"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为国内规则层面的"负面清单"制度设计和理念提供借鉴。"负面清单"内规定的限制措施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改革外资准入备案制提高准入透明度与便利性,尽可能参照"棘轮机制"增强投资准入规制的稳定性,协调好内资与外资、国内负面清单与国际负面清单的关系。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陆建明  姚鹏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中国首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其负面清单制度也分为仅涉及投资领域的第一类负面清单和同时覆盖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的第二类负面清单两种类型。通过分析不同类型负面清单不符措施在清单A、清单B中的数量和涉及的行业分布特征可以发现,使用第二类负面清单的国家在不符措施数量上普遍多于第一类负面清单国家,且前者不符措施主要覆盖服务业,后者则重点关注农业、矿业和制造业。对中国而言,应在RCEP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优化服务业和非服务业的比例、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构筑更加完善的负面清单法律支撑体系。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陆建明  姚鹏  吴立鹏  
本文基于美国自由贸易协议(FTA)的负面清单,定量刻画了其单内行业的外资进入壁垒强度,并利用"投入—产出"关系测算了其对单外行业的间接限制强度。在此基础上,利用美国2000-2015年的细分行业数据,分单内行业和单外行业两个样本,考察了外资进入壁垒对外资流入行业结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负面清单对解释美国外资流入的行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小企业更加难以进入单内行业,这限制了单内行业外资流入的整体规模;签署负面清单模式FTA对外资流入具有促进作用,但行业进入壁垒越高,促进作用越小;来自FTA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更倾向于流向单内行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与单内行业投入—产出关联越紧密的单外行业,其外资进入所受到的抑制作用也越强。基于上述结论,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美国负面清单模式实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邓新明  许洋  
文章以2003~2012年中国对71个国家(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面板数据为基础,首先检验了双边投资协定和东道国制度环境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然后运用Hansen门槛回归模型考察了东道国制度环境在双边投资协定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门槛效应。结果显示,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东道国较好的制度环境均能够促进中国对其进行投资,并且东道国制度环境存在显著的门槛效应。当东道国制度质量在门槛值以下时,双边投资协定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当东道国的制度质量跨越门槛值之后,双边投资协定的促进作用变得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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