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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商艺涵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春业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事实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达到预防危害发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范围、提出时机、诉讼程序、裁判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任芙英  
行政公益诉讼中,强制调查权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倾向于取证容易的案件,人为地缩小案件范围,也无法应对突发性公益案件的证据固定,不利于实现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要求。强制调查权派生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由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全面承担举证责任的现实决定。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利用强制调查权干预行政权,应当完善强制调查权启动程序,设计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和上级机关审查决定制度。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若瑾  张镝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新增的诉讼模式,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受损害生态环境。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诉前公告程序难以履行,诉讼职责定位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破解困境,要简化诉前公告程序,明确法律依据,突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期刊]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作者] 刘次金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职能,这种职能反映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本质特征。要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用足用好相关条款,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有着明显的本质区别,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飞  徐泳和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反映了宪法层面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积极作为理论。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界定为公诉人。在此基础上,应围绕以下制度内容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构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检察建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制度。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杨孟禹   刘倩雯   魏晓燕  
创新创业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支撑。在理论分析基础上,基于2012—2020年263个城市面板数据和双重差分模型,从土地使用权出让视角探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是否促进了城市创新创业,并分析了其中的异质性特征和作用机制。结果表明,土地外部监督显著促进了城市创新创业,并得到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的支持,土地外部监督的创新创业效应与城市双创环境、执法强度、土地违法、城市规模以及地理区位有关,土地外部监督主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产生缓解土地价格扭曲、土地行业配置偏向,加速了土地市场化的效应来推动城市创新创业。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蒋岩波   戴瑞  
通过建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不足,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契合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也是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维护职能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新建立的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法条设计简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定位与衔接问题,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正确实施。通过对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梳理,分析中国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存在的现实困境,发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制度重构,合理设计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才能在尊重反垄断行政执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反垄断法实施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法法衔接”进一步体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兼顾公益性和私益性的特点,达到弥补单个主体损失实现维护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期刊]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作者] 贵大明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之职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刑事案件,是由法律监督权派生出来的侦查权。在行使这项权力时,通过内部制约机制达到诉讼监督之目的。"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命题是一个悖论,即使增设无穷多的监督层级,最终仍然存在一个不受监督的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力"。它不符合现代分权制衡的监督理念。职务犯罪侦查权力大,应该受到进一步的监督。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健  付焱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渐突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正当性。但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与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存在冲突,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无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职能出现重叠,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与法院规定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之间存在矛盾。完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关,提高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级别,形成行政机关保护为主、检察院保护为辅的环境保护体系。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黄滨  卞飞  
在我国,近几年国有资产以年均5%的速度流失,进入90年代后,每年流失至少1000亿元,日均流失近3亿元。在环境污染方面,不仅局部地区的公害和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一些环境和生态问题诸如酸雨、沙尘暴、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资源枯竭等也有日益加重的趋势。类似此类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可却总是因为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有关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甚至不敢、不愿起诉,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由此可见,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代表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闫冀生  钟华友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本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权力形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控诉职能根本不能兼容体。以此为思想定位,笔者提出了改革目前刑事诉讼结构以调整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新构想。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冬  李岩峰  
当下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凸显了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并逐渐演变为由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机制。实践的突破对既有诉前程序理论与规范的冲击也随之而来,反映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一体化的制度设计造成法律监督范围、管辖规则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方面的诸多矛盾,根源在于传统的诉讼思维遮蔽了诉前程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价值。厘清诉前程序的功能价值,应将其从诉讼场域转向治理场域,实现从司法审查到协同治理、从程序警示到实质性救济、从事后救济到风险预防的三重转变,并从磋商程序的适用规则、检察机关一体化管辖以及协同功能的保障措施与限制措施等方面完善当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安石  
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检察机关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抓手,深化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合作,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许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没有延伸至诉讼程序。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与落实,即检察建议的实践效力尤为关键。诉前检察建议能够有效缓和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检察建议的内容以及构建合理的后续起诉判定标准,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期刊] 求索  [作者] 杨宇冠  郑英龙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庭审判活动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检察机关对法庭审判的法律监督对保障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意义重大。按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法庭的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况,可以在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不能满足对不同违法情形监督的需要,而且事后监督时违法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其效力。因此我国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构建多元的法庭审判监督方式,同时注重维护法庭的权威。对于回避等程序事项应当建立庭前监督机制;法律还应当赋予公诉人当庭监督的权力,对回避等问题公诉人可在公诉席上当众提出,若是出现审判人员举止不当等情形公诉人可要求到法官席或法官办公室交换意见。对于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通过庭后监督机制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此外,我国应当构建"无效审判"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法庭审判中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后未能得到纠正或其结果是不可弥补的,可以提出该审判属于"无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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