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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林平  
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原则是最近中国反垄断执法中备受瞩目和争议的问题之一。尽管中国法庭和执法机关都接受了FRAND原则,法庭甚至做出影响深远的判决,但国内产业经济学界对FRAND原则的经济分析却几近空白。本文回顾了中国反垄断执法领域中的最新进展,介绍和评估了国际上学术界近年提出的用于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的Swanson-Baumol事前竞标模型、Shapley值方法和Lemley-Shapiro仲裁机制方法,并得到三者对中国反垄断经济学研究和反垄断执法的启示。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喻勤娅  
以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和反垄断的标准是由芝加哥学派最早提出的。将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的首要目标不仅是区别反垄断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有效标准,更是符合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有关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出现在若干部法律中。我国各条反垄断规则都有其不足之处,保护消费者权益一直占据着立法目标的核心地位,效率标准并未突出地成为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只有明确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和作用,才能合理地划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界限,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唐要家  尹温杰  
标准必要专利垄断企业对中国本土企业的歧视性专利许可收费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针对华为诉IDC公司案、高通公司案,运用纵向寡头博弈模型证明,专利垄断企业歧视性许可收费会对下游低成本企业索要高许可费,这抑制了低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降低了低成本企业的产量和市场份额,阻碍低成本企业技术创新,其总体上是降低社会福利的。因此,歧视性高许可费是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伤害竞争行为。歧视性许可费的反垄断审查应主要依据FRAND原则做出判定,由于缺乏公认的"合理许可费"确定方法和执法机构的信息缺乏,反垄断机构应避免直接规定"合理的"许可费水平,应重在维护微观主体的自由谈判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反垄断审查可采...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丹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标准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故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关拒绝许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可视为对专利实施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有关许可费过高——专利权人无权获取基于技术标准产生的额外收益,专利许可费只能占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有关搭售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需符合"必要四属性",且需由独立专家依法定程序确定。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钱江  
欧盟竞争法对专利权人标准化进程中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分为欺诈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人和欺诈时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前者只有在标准化进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专利权人具有主观意图,做出令人误解的陈述,且其欺诈行为导致反竞争效果时,才构成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予以反垄断规制。后者在标准化进程中的欺诈行为则仅在公司通过反竞争实践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欺诈行为通过欧委会的扩大解释可以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进行反垄断规制,但这种对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的扩展适用应谨慎克制。中国对于标准化进程中专利权人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规则的细化可以从欧盟中获得启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钱江  
欧盟竞争法对专利权人标准化进程中欺诈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对象分为欺诈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人和欺诈时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前者只有在标准化进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专利权人具有主观意图,做出令人误解的陈述,且其欺诈行为导致反竞争效果时,才构成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予以反垄断规制。后者在标准化进程中的欺诈行为则仅在公司通过反竞争实践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欺诈行为通过欧委会的扩大解释可以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进行反垄断规制,但这种对无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的扩展适用应谨慎克制。中国对于标准化进程中专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袁嘉  
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走在世界前列,例如率先发布系列研究报告、积极执法、全面修法。德国竞争政策制定深受弗莱堡学派影响,重视构建经济秩序,坚持有限国家干预原则,强调垄断者的特殊义务。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成功之处在于重塑了更注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优化了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制度,并有效规制了数据垄断行为;不足之处在于并未让德国本土的数字平台企业发展起来,无法保障数字主权。中国应吸取德国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开展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正确看待和处理数据问题,合理优化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监管。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富新梅  
美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转向的趋势较为明显。本文通过对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及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案的研究后发现: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转向,是美国反垄断法律理念转变、遏制平台权力扩张及民众支持的综合结果。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转向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在明确数字经济反垄断主体规制模式基础上,保持反垄断的法治化及理性轨道,加强反垄断与常态化监管的衔接。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爱科  
完善数字经济监管体系,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欧美两大经济体在反垄断监管标准、认定机制及执法方式上的新变化,认为我国应尽快落实数字平台的分类分级,加强数字反垄断与常态化监管的衔接,鼓励平台加大自我规制力度。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及常态化监管要求,提出要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多元共治的合作监管模式、按照平台分级分类要求,提升监管精准性及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
[期刊] 改革  [作者] 熊鸿儒  韩伟  
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加大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呈现如下新动向:法律目标趋向多元化,规则体系加快完善;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力度显著增强;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加灵活多样;设立新的部门,展开密集调研;对内回应经济和社会风险,对外争夺规则话语权。我国应增强反垄断的规范性、威慑力和协调性,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积极推动新《反垄断法》有效落实,完善配套规则并重视国际协调。要持续提升对垄断行为的识别能力和救济效率,优化事前监管和临时性措施。鼓励共治共享和技术赋能,强化合规治理。进一步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探索相关机构设置的优化。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昕  范黎波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捆绑搭售是否合法,主流观点通常依据FRAND承诺进行判断。FRAND承诺下,执法者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捆绑搭售很有可能带来反竞争效果。通过引入单一租金原则的理论可以发现,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捆绑搭售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先评估搭售专利与被搭售专利之间是否具有互补关系等因素,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单一租金原则能否成立。当单一租金原则无法成立时,捆绑搭售行为才会具有反竞争效果。单一租金原则的理论为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捆绑搭售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标准。因此,需要修改现行法规,为执法者在运用单一租金原则的理论提供指引和规则依据。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张戈跃  
专利联营对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我国快速发展的专利贸易市场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防止其对市场经济产生消极作用。美国、欧盟属于发达国家,在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对完善我国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唐要家  李恒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承诺,是一个具有多重目标和协调多方利益的私人规制治理制度,对FRAND(声明)做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并以基于良好意愿的私人谈判为基础,是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有效的内在要求。FRAND承诺本质上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大多情况下FRAND专利许可费争议属于合同法问题,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因此,对FRAND专利许可费纠纷的处理,应坚持合同法优先,采用"合同法+反垄断法"的混合实施路径;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避免实行价格监管,在具体案件执法中应重在坚持事前递增价值的基准并基于个案来裁定。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傅萍  
当前,一些互联网企业滥用自身所掌握的优势地位,在为客户提供产品的同时,往往会对消费者进行区别性定价,从而使得互联网企业获得超额利润。这种现象会对互联网的技术创新造成极大伤害,更会对消费者的福利获取产生较大的削弱作用。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方式,其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正在不断增加,借助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产品价格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必须适应该市场的特殊性。当然,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对于价格歧视规制应当充分借鉴当前国际社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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