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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邓睿  
合伙企业在有些国家被视为税收透明体,而在有些国家被视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当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看待这一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时,所得应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所得还是其背后合伙人的所得,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就会产生。本文讨论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博  陈莹  
目前在多数国家,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仍有部分国家承认其法人地位,这就可能导致两国对同一笔跨境所得的纳税主体或所得性质各自做出不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OECD有关问题的观点以及各国的实践,并对中国的相关税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炎元  
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尽相同。在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有些国家赋予了合伙企业纳税实体地位。不同纳税主体认定自然会使各国国内法对同一所得定性不同,加之各国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导致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主体资格冲突"和"所得定性冲突",进而形成国际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本文通过梳理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国实践,讨论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优化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黄素梅  易卫中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廖益新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易卫中  黄素梅  
德国国内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在其双边税收协定中,与一些缔约伙伴制定了有关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完全协定资格或部分协定资格,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这种特别规则有其优点,如避免行政管理上的困难、避免双重征税、缓和来源税减免问题;但也有缺点,如可能和国内法规定相矛盾。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启光  
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已经和103个国家及地区(1)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及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于促进跨境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均存在诸多分歧。本文通过讨论中国居民企业租赁境外不动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邓远军  景宇  
美国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中美税收协定对促进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具有积极影响。但目前赴美投资企业适用中美税收协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基础信息搜集、宣传辅导与服务、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工作机制等多方面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中美税收协定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促进作用。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高金平  
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深得投资人的青睐。合伙制组织形式最初应用于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和嵌套式合伙架构的股权投资基金。随着合伙制度实践的不断探索,我国将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基础理论已明显不适应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实际情况,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修订和完善。本文对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与股权投资分别征税提出设想,并从制度设计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进行了可行性探讨,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高允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媛  
确定非居民所得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需要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如何解释税收协定中未定义的用语,是税收协定执行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为保持税收协定的文本稳定性和应用灵活性之间的平衡,缔约国会在协定文本中就解释机制做出约定。本文的核心,就是要解释这一机制的具体内容,并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担保费所得是否适用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为例,按部就班地呈现这一机制在实际问题中的具体应用。希望本文所提供的方法和路径,可以为解决更多的非居民所得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提供参考。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杨斌  
在合伙企业纳税主体地位法律规定方面,国际上存在三种模式,即独立纳税主体、准独立纳税主体和非独立纳税主体。跨国合伙企业可能面对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所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要基于具体情况,由涉及的国家通过协商确定协调规则。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徐妍  
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性质上类似于国际间接投资,是投资主体典型的投资方式。虽然国际税收协定中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各项投资所得进行了介绍和说明,但由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差别很大,所以两范本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准确的定义,仅表述出尽可能多的涵盖信息,由各国在国内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出台,但其内容较为原则,对非居民企业投资所得的课税范围、税率及与国际税收协定相协调等重要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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