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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隋璐明  
"放管服"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股东畸长的出资期限使得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当以何种诉讼形态予以救济、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为何又当由谁举证证明等问题。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认缴制在降低公司准入门槛之时,法院应当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贯彻对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经济政策,确保债权人通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究补充赔偿责任,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法律推定的方式,缓解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颖  
《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李志强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蔡庆辉  周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 ,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孙昌兴  于运杰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当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要承担无过错的补足责任。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特点和相关责任理论的分析,本文主张知识产权出资缩水时该知识产权股东仅应承担受限制的过错责任。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剑桥  
文章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相关问题,并就其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阐述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要件,明确了其涉及的行为和条件。其次,对股东抽逃出资可能表现出的形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资金挪用、资产转移等。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进一步分析了该行为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影响,并指出了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相关立法的建议,从而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管和追责,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秦康美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侯东德  
无形财产出资是在公司法上得到承认的独立出资形式,其出资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对于无形财产出资瑕疵,可以类推适用传统债法理论中的一般瑕疵担保责任,但此种类推适用不得伤及公司法自身的基石性原则。于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无形财产出资瑕疵的救济路径,应当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但须以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限。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忠惠  周晓钰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彦俊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核心问题。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涉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集中体现了公司治理层面上最基本的利益平衡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东出资违反法定义务问题异常严重,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阳子龙  王历胜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但股东出资瑕疵、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本文围绕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考察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基于法定义务,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武胜男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赵吟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陈刚  
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董新凯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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