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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王震  
一、案例实况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系某有限合伙型基金)出资4000万元;D(系浙江宁波人,主要从事风险投资)出资3000万元;E(系香港特区人,在国内没有住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高亚军  
我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没有统一规定,尤其对进行财产买卖的合伙人资产的计税基础,更是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区采用各不相同的征管方法,导致税负呈现地区性差异。一、案例实况中国自然人居民A,B,C于2010年1月5日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钱雅静  袁晓红  赵春雷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目前,关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比较明确,而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陈爱华  
近年来,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被广泛运用于我国资本市场。随着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合伙企业相关所得税处理规则较为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明确“嵌套”等复杂交易结构的税务处理、完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确认规则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陈烈鑫  
非居民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一直是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9年以后非居民个人有限合伙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清晰,但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相关税收政策仍较为模糊,给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文对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现状进行了梳理,并立足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税收协定等现有法律框架开展分析,对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税务处理问题提出两种立法思路供参考。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润华  
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既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征税 ,又对分给合伙人个人的股息、红利征税的双重征税方式。结合国际上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高金平  
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深得投资人的青睐。合伙制组织形式最初应用于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和嵌套式合伙架构的股权投资基金。随着合伙制度实践的不断探索,我国将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基础理论已明显不适应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实际情况,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修订和完善。本文对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与股权投资分别征税提出设想,并从制度设计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进行了可行性探讨,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单顺安  
近年来,我国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对滞后和模糊,使其与这些变化了的现实不相适应。本文在分析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骆剑华  骆永菊  
本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法人合伙人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该文件的一些规定不够详细,存在漏洞,应予加强。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永安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多数国家立法确立的共同规则。但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美国制定法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代理制度进行确定。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蓝本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而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的立法模式却类似于德国。尽管我国《合伙企业法》确立的"信赖规则"移植于美国,但其适用范围不能解读为与美国相同,应该进行限制性解释,即只有在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时,方可适用。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黄素梅  易卫中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陈爱华  
2017年12月底,我国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应当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具体规范。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求及最新相关财税政策,对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基金份额不同会计处理的涉税影响、合伙基金对外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合伙企业多层"嵌套"、股票股利蕴藏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合伙企业亏损弥补、创投税收优惠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对合伙型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进行全面剖析。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沈璟  
纳税所带来的资金和管理成本是境外投资者以QFLP形式投资中国境内企业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境外合伙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同时对其取得的QFLP投资收益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适用中国与其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从而得出其在中国的税收处理方式。最后就QFLP境外合伙人如何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提出几点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志伟  林玉华  
税收政策对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征税,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分歧。(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的税收规定如果是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则尚无权威规定。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黄晓胜  
法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一般有作为全额投资成本收回、全额作为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收益以外的金额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三种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负担差异较大;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有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不同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方式造成的税负差异也较大。本文结合财税法规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将取得的所得区分为投资收益与投资成本收回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纳税比较合理。本文还对合伙制基金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下的项目退出所得的财务与税务处理方式、纳税筹划进行了延伸讨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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