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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何长虹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行法有哪些问题和不足?应如何修改?完善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管理法律,是每个公民的期盼,也是国土资源系统所有同志的神圣责任。本刊在关注这一重大事件进展的同时,希望能及时听到您的声音,我们随时准备反映您的意见和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高圣平  
问题的提出物权及其法律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我国《物权法》即是以不动产物权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中对土地上的物权的规定自是其重要内容。《物权法》颁行之后,同样以调整土地权利关系为其基础的《土地管理法》即面临着修改。一则,《土地管理法》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田潇雨  
新《土地管理法》在1999年颁布实施后,曾经为国家的土地管理、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经过近十年的飞速发展,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修改势在必行。那么怎么修改呢?笔者以为应着重以下几点:一、尽可能从法律渠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高强  
一、细化法律规定,以贴近农村实际,体现以人为本。《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立法者仅从行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郑世骅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修订后的法律能否既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又体现管理水平?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寄予厚望。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修订在注重宏观调控的同时,更应从解决现有《土地管理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等微观层面加以把握。从基层国土部门工作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周登高  
《土地管理法》是按计划经济模式制定的,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是在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方面,还是法律责任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尽快修改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研究目的:《物权法》施行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论:《物权法》是以不动产(其中主要是土地)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其施行无疑会对同样以土地为调整对象的《土地管理法》造成重大影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应秉承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理念,厘清法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权主体和私权主体地位,分别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则,全面贯彻《物权法》的规定。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宋志红  
研究目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小产权房的治理提出建议。研究方法:现象溯因法,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只有解决制度障碍,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对外流转,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小产权房。研究结论: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不应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对外流转。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汪冬莲  
切实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好———访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政法司司长甘藏春本刊记者汪冬莲根据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土地局于5月初成立《土地管理法》修改小组,李元副局长任组长,国家土地局政法司甘藏春司长任副组长,抽调各业务司业务...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徐石江  
尽管《物权法》已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性和财产价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并不完全属于物权法上所有权处分的范畴。现行法下的特定行为和事件往往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基于集体土地的社会性和资源性,现行立法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设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但现行监管制度的"先天缺陷"与"后天不足"客观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变更监管制度绩效,这就需要从监管理念转变、"线性"主体制度架构、廓清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特定国家行为的识别、变更方式多样化、内部监管规制与成员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系统应对主管部门认知偏差、内部维权乏力、相关主题利益冲突、政府公权力失范等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延强  
设立征地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依据我国实行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且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能是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利用,有的只使用了很少的一部分而将大部分土地闲置,有的甚至将征来的土地全部打入"冷宫",最后变成荒地。与此同时,被征地集体可能因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建房、建设公共设施等多种原因而需要使用建设用地。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高圣平  刘守英  
土地权利制度创新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心。文章论述了四个命题,即,在既有土地物权体系下,不宜再创设一个新的物权类型"农用地使用权",也不宜使用"土地抵押权"这一模棱两可的术语,但相关权利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得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采取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等两种方式设立,其期限无需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并非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无需审批,其流转亦应放开;土地登记机构应当统一,登记的效力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俊  孟鹏  龚暄杰  
研究目的:归纳总结"推进依宪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专题研究座谈会"的重要观点,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建议和参考。研究方法:综述分析。研究结果: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并与相关法律存在交叉和冲突;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顶层设计先行,明确其立法性质和定位,确定立法目的与任务,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统一。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权利体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权能、界定、行使等相关问题需进一步明确,防止被弱化;宅基地使用权的修改需要统筹兼顾、分类设计,对具体环节规定进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修改需要...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秀梅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来完成。土地征收主体应限缩,应取消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审批。行政机关做出征收决定前,应举办听证会,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必要性、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土地征收应根据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严金明  
研究目的:分析中国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土地立法的基本思路,探讨《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和方向。研究方法: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中国土地立法存在土地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偏低,立法主体多元化,土地私法关系的立法被忽视和可持续利用的立法内容相对匮乏等问题。应该尽快制定土地基本法,健全土地立法体系,循序渐进逐步推出各具体职能法规、规章,设立专门的中性的常设“立法机构”,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穿于土地立法工作之中,借鉴国外土地立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方面,废除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征地费,“土地征用”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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