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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宇航  
文章首先对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进行了分析比较,意在探究其特殊性。其科技色彩比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更重,在道德、信义层面和适当性义务、全权委托账户层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其次,对中国、美国、欧盟关于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原则进行了梳理。第三,整理归纳了各方学者对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观点,其中包含:主体说、客体说与折衷说三种,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他们之间的相同观点和差异点,得出客体说更具有说服力的论断。第四,在上文的基础之上,从自主意识、独立财产、道德体系与机器人产生的"初心"角度切入,对智能投顾客体地位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从情理和法理的层面出发把智能投顾视为法律上的客体更加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杜国明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存在着内涵界定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和资产管理主体多元化等诸多问题。在比较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坚持"政社分离"的理念,继续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通过立法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本文结合英美两国的法制背景,在分析大量文献与判例的基础上,对两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了细致地梳理。文章认为,英美两国虽然是普通法国家,但对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仍然有不同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更多地受行政法的约束;私立高等学校则是私人机构,主要受普通法的约束。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刘宏华  
在中外金融界和法律界,"商业票据"都是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极易产生歧义的词汇,不同的语境下大家使用"商业票据"时所指的内涵外延往往相差甚远。本文拟对此概念进行法律梳理和分析,并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一、问题的提出在修改完善我国票据法的研究中,经常会使用"商业票据"这一概念及相关论据来展开探讨并推导出结论。试举一例,有观点认为:"国外市场上,商业票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沈小丁  
从现代图书馆以人为本的观念引出读者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分析读者与图书馆相互关系中所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因,讨论读者基本权利的内容,保障读者合法权利的社会效用。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晴  
智能投顾是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传统上依靠市场价格信号作为投资决策主要依据的行为方式。目前,我国智能投顾的定性、法律关系尚未明确,整体服务水平良莠不齐。营运者本该遵守适当性义务、透明度规则和信义义务,但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营运者形成有效约束。智能投顾在改变金融市场交易行为、投资方式以及投资者理财观念的同时,也由于网络虚拟性、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证券欺诈、网络内幕交易等问题而给金融安全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为此,应及早将智能投顾纳入监管范围,重视私法规则与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相结合,并就智能投顾的特殊风险对营运者提出更高的义务要求,不断健全配套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应的补偿安排,以促进我国智能投顾业健康发展。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晴  
智能投顾是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传统上依靠市场价格信号作为投资决策主要依据的行为方式。目前,我国智能投顾的定性、法律关系尚未明确,整体服务水平良莠不齐。营运者本该遵守适当性义务、透明度规则和信义义务,但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营运者形成有效约束。智能投顾在改变金融市场交易行为、投资方式以及投资者理财观念的同时,也由于网络虚拟性、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证券欺诈、网络内幕交易等问题而给金融安全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为此,应及早将智能投顾纳入监管范围,重视私法规则与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相结合,并就智能投顾的特殊风险对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金英杰  
在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直是立法的重点,《劳动合同法》对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既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也对目前企业选择用工行为有一定影响。本文对我国企业用工形式进行大致梳理,就劳动法对个别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辨析,提出部分建议。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蔡润英  
本文首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角度对农业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界定。随后,就农业合作社与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等三者之间关系进行了剖析,指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法人。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胡劲松  
由于举办者与学校法人身份的分离 ,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它可以是独立法人 ,也可以只是法人的成员或组成部分。其对外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自主办学权、教师和学生选择权体现出来 ,而其内部法律关系则主要建立在有条件的民事合同关系上。无论其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存在 ,都必须接受国家的法律监督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邵新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建文  伍操  
在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判断上,应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查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从属性,如果存在从属性,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查明劳务给付是否为合同的目的,劳务提供者是否对于劳动事务有较大之自主裁量权,如果仅以劳务给付为合同的目的,且劳务提供者对劳动事务缺乏自主裁量权,则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可认定为代理关系。因此,对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进行"劳务过程"的管理,还是对其进行"劳务成果"的考评,是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在法律上的根本区别。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静  
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许建宇  
在劳动法视野下观察和界定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们既应注意到分支机构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也应关注到分支机构与典型用人单位之间的异同。"用人单位资格"理论是研讨和厘清分支机构法律地位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分支机构具有雇主资格的共性,但又具有一定的要素差异性和人格独立的相对性,故实为一种"不完整用人主体",或可称为"二级用人单位"。相比于现有的"分支机构独立主体说""总公司主体说""人身性用人主体说"等其他学说,确立"不完整用人主体说"具有更为充足的法理和实践依据。在这一学说具体应用于我国劳动法律实务时,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充分关注其一些特殊的适用思路和原则,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分支机构给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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