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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刘浩  
应用于智能图书馆的生物识别技术为读者提供优质阅读服务、实现图书馆有序管理的同时,亦使得读者生物信息刑事风险客观化而亟需探索刑法规避风险的保护模式。首先,从读者生物信息保护现状来看,其立法体系层面专门性的规定欠缺、司法适用层面区分性的保护阙如;其次,在读者生物信息的类型确立上,读者生物信息相对独立性的塑造是分类理论的前提,对“同心圆理论”反向的吸收是分类理论的基础;再次,分类后形成的读者“隐私性”、“识别性”、“行为性”三类生物信息体现法益分别为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数据权;最后,以三种不同的法益类型作为刑法保护模式的分类标准,并予以具体探讨。
[期刊] 征信  [作者] 冯文杰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信息实施下游犯罪无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已呈现类型化与典型化,应以刑法给予妥当规制。应将构建有效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或量刑优待的考量依据,应考虑财产及人身权益在量刑中的附带作用,对罚金刑的适用须考量财产能力、犯罪严重程度及预防必要性。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杨帆  
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现实中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侵犯行为日益频繁和严重,亟待刑法保护。侵犯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类型较多,需要全面而针对地规制,既要完善现有罪名、增设专门罪名,更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建设,方为治本之策。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金文浩  张源  
大数据时代,避免过度犯罪化以及刑法规范的不精确性极为重要。从刑法保护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合理划定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倡导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理念、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理念、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不起诉权适用理念。在刑事领域探索适用刑事被遗忘权,从案件适用类型、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入手,在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等案件上限制被遗忘权的使用,建立“申请+审查”的模式,在当事人提出删除的要求后,由特定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审查。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苗运卫  
生成式AI的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提供新契机,但也给读者信息安全带来挑战,表现为不当处理读者信息的规模更庞大、行为更复杂与场景更多样。现有读者信息保护制度适用于图书馆的生成式AI时存在应对局限,本质在于所涉读者信息承载利益的失衡。对此需要转变思路,结合《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信息类型形成分类保护规则,来平衡生成式AI对读者信息的利用诉求与保护需要。其中,读者隐私信息需要强化保护,生成式AI应当严格落实保护隐私信息的知情同意与目的限制等规定;读者个人信息需要有限保护,生成式AI可以灵活遵循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读者借阅信息需要弱化保护,生成式AI对借阅信息的处理活动得到鼓励与支持,但需履行防止滥用的信息保护义务。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王肃之  
大数据时代为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新挑战,《公共图书馆法》就此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公共图书馆全面完善相关保护政策。公共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应遵循合法原则、全面原则、明确原则和责任原则;具体内容应包括读者个人信息的概念与范围,读者个人信息的获取、提供与利用,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以及免责声明。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童云峰  
数字时代读者信息是图书馆的重要资源,基于国家数据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读者信息内部的差异,需要选择精细的刑法保护模式。读者隐私信息具有浓厚的私密性,以隐私权为法益底色;读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以一般人格权为法益本色;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以数据权益为法益原色,基于属性区隔和法益异殊,刑法保护模式也应有所区别。首先,读者隐私信息应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方向,运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对读者隐私信息从严保护;其次,读者个人信息亦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指向,合理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读者敏感个人信息强势保护,对读者一般个人信息恰当保护;最后,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应当以公共秩序保护模式为导向,适用数据类犯罪保护图书馆的权益。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安柯颖  陆红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网络安全面临人工智能化入侵,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成为了科技发展的产物,这必将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财产权、隐私权的保障构成威胁。特别是网络犯罪的衍生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这就导致网络犯罪的方法产生了质变,扩大了网络犯的罪危害性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对我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入罪规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冲击,存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主犯特征被弱化、帮助行为的正犯责任界定不清、片面共犯的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为此,在人工智能与网络犯罪深度融合的今天,针对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的衍生趋势,亟待调整治理网络犯罪刑事策略的着力点,通过国内实体法与法律解释的横向对接,司法解释与立法修正的梯度制衡,调整评价网络犯罪的刑法边界,以此改变当前治理网络犯罪入罪门槛高、刑罚权发动晚的现状。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于志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被非常狭窄地限制为公民的"身份认证信息"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由此引发具体法律保护思路的偏差。而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解释以过于限缩的态度去解释,立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存在着严重差异,司法解释上"退十步进半步"的解释思路,导致刑法严重地自我剪切制裁半径。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从隐私权保护模式转向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保护模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史强  
随着互联网消费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刑法也应当修正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犯罪规制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互联网市场只有平衡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才真正符合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在互联网消费中实现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刑法保护,既需要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还应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有效合作机制。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李紫阳  
《公共图书馆法》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相比略显滞后,须进行立法调整。首先,应删除借阅信息等立法表述,并以可识别性为构成要素重新界定读者个人信息;其次,应专门增设儿童读者信息监护人知情同意权条款并超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进行前瞻性立法,在统一年龄标准外增加浮动性同意能力补足条款,要求图书馆处理儿童数据时采用选择进入同意模式,要求图书馆打破数据孤岛并引入第三方可信赖验证机制;最后,为实现良法善治,需废除仅关注保密性之“对外流转型”读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旧立法模式,确立关注全生命周期、全方位保护的新立法模式,并具体配置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义务与配套处罚措施。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闵红  
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如何强化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 ?本文从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以及选择制裁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方法等几方面作了一些分析和研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余向阳  郑小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法制国家的需要。如果刑法保护不力,知识产权保护就会落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还存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观要件不合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容易发生错案等问题,应从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犯罪主观要件、完善罪名体系及刑罚配置、加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等方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邱赛兰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政府、企业的数字化建设,从而使得数据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政府和企业的最核心资产。为保护数据安全,刑法应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配套,完善对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一方面,使其应自成体系,以彰显其特殊性;另一方面,完善相关具体数据犯罪规定,以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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