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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黄忠鑫  
明清时代的徽州民间文书和赋役文献广泛使用土地字号。明初,土地字号的分配单元是保,万历清丈以后逐渐演变为以图为单位,显示出图甲组织在基层地籍编造管理中的作用。在图甲组织的地籍管理、民间社会的契约表述等实际使用场合,土地字号与基层单元的结合仍带有明显的都保痕迹。图甲的增减变动也对字号分配有较大影响。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日根  
徽州作为明清时期一支重要商帮的发源地早已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极大兴趣。在本文中,笔者关注的是:徽州人的弃儒弃农经商并不在于彻底否定儒学传统,他们走出了一条向外发展以稳定内部的自我适应道路。在传统的徽州社会里存在着一种既饱含浓郁儒风但又井井有条的社会秩序。通过对明清徽州会社经济的分析,将有利于考察该地传统社会结构的演进。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王廷元  
徽人经商多藉牙行制度牟取厚利。其中有些人初则为牙后则为商,在居间活动中积累起经商的资本;有些人则本人经商,而支持其亲友经营牙行,利用牙行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提供方便;还有一些人采用亦商亦牙的经营方式攫取暴利。随着微商的兴盛,徽人经营牙行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商牙之间的紧密结合遂成为徽商经营活动的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资料,对此作初步论述。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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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林雪玲  
徽州学研究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学研究的一个热门领域,研究成果很多,陈瑞新著《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可谓是这一研究领域的具有创新性的新成果。作者在研究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史采取了一些新的视野。首先作者利用控制论的理论,对徽州社会控制机制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全面整体研究,是很有创意的研究方法,这是宗族制研究的一个新尝试。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于海根  
试析明清徽州盐商文化人格于海根地处明山秀水、钟灵毓秀的新安江流域万山丛中的徽州地区,曾经孕育了一个独特的商人群体,其活动范围“几遍宇内”,所谓“山陬海涯无所不至”。当时,沿江区域向有“无徽不成镇”之谚。①然而这支活跃于明清经济舞台的徽州商帮,真正称雄...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刘道胜  
"匣"是一种藏物器皿,其本源于民间生活实际。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广泛用匣以保存文书等重要记录和凭据。尤其是徽州宗族组织普遍建立的公匣制度,其严格的管理机制是徽州民间文书大量遗存的重要因素之一。
[期刊]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作者] 陈瑞  
明清时期,在人口规模较大、内部事务繁杂的徽州宗族中,除设立族长等管理、处置族务外,往往还根据实际需要在族内设置各类名目的执事人员,由他们协助处理宗族内部一些特定领域中的具体事务。这些执事人员的称谓及其所发挥的职能与宗族祠堂关系较为密切,这与祠堂在明清徽州宗族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在明清徽州同一宗族内部,不同名目的执事人员在族务管理过程中往往协同发挥作用,相互之间进行着必要的分工、协调与配合。在族务管理过程中,执事人员要受到族长等宗族首领以及宗族法的制约。执事人员多实行任期制,在任期间,若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执事人员是明清徽州宗族族务管理运作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在族务...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刘岸冰  
在徽州民间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以土地转让为基本内容的契约是贯穿徽州民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主线,此类契约并以此为端点,辐射于徽州民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契约经济。维系徽州契约经济发展的社会构造是多方面的,国家法律与地方宗族法规是规范契约经济的根本,信任是契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惩罚是契约关系维系的保障。这三重构造之间不断的调适、融合,对徽州民间财产流转的活跃,矛盾的化解,社会的稳定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使徽州民间契约经济在明清时期得到持续的发展。
[期刊]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作者] 董家魁  
数以千计的徽州家谱是影响徽商生活与经商的重要宗族文献,其肯定和彰显商人的社会地位,客观上为徽商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文化动力。文章以徽州宗族为视角,从整体上探讨明清徽州家谱对徽商发展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总结经商经验,增强徽人从商信心;整合宗族资源,助推徽商经营成功;凝聚宗族关系,发展壮大徽商势力等。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汪柏树  
民国中央政府或省级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卖契的契税额与土地卖价的比率称之为正税税率;县级政府附带征收的土地卖契的契税额与土地卖价的比率称之为附税税率;附税税率与正税税率之和称之为实际税率。本文根据民国徽州土地卖契的买契、买契税收据、土地房屋评价单通知等税契文书,全面系统地揭示了民国徽州土地卖契的正税税率和实际税率,阐述了民国徽州歙县等县级政府通过实行土地房屋评价制度以扩大增加土地卖契契税额的社会实态。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王振忠  
王振忠,1992年历史学博士,1998年晋升教授,现为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生导师,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江太新  苏金玉  
亩产问题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学术界对此已发表了许多意见,应该说是有成绩的,但由于过去的研究,缺乏占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得出的结论又是不能令人满意。我在治史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累,从《屯溪档案》中获得一批珍贵的材料,很有助于解决清代徽州地区的粮食亩产问题,我们想通过这个地区的个案研究,也许能为研究亩产问题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期刊] 中国经济史研究  [作者] 汪庆元  
明清徽州乡村土地占有中普遍存在股份制,宅地由业户共业,少则二股,多则几十股。宅地细小股份不便造屋居住,但可卖出以应付现金开支,不动产之土地股权可转换为金融货币财产。徽州宅地是稀缺资源,在富商云集的村落,中心位置有每亩价银达四千余两的实例,形成有别于耕地的价格体系。宅地占有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阶层划分。宅地股份与钱会的货币股份交换机制通畅,各阶层均可参与。徽州宅地主要在乡族之间流转,而经营性"房主"较为少见。徽州宅地股份制是不具备单独占有宅地能力的中下层民众通过细小股份而获得土地财产的存在形式,明清徽州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这反映了民众在传统文化背景下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与创造性。明清法律并无"宅地"概念,"田宅"一体的立法与民生相脱节。
[期刊]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童旭  
明清国家法律规定了里社制,随着里甲赋役制度的变革,里社制却逐渐废弛,被民间"社会"与民间信仰所取代。"社会"在长期的祭祀活动中,因为社会关联形成集体意识,这种共识可对超出村庄、宗族的公共事务发布禁约,从而产生地区公共秩序。国家法律与乡村秩序相互影响,在国家法律下行之时,乡村秩序则自生自发地生成回应型规则,认识和协调二者之关系,对于乡村治理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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