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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柴珂楠  
日本法院在2011年审结的"西武铁道"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明确了以"实际价值法"计算损害额、以民诉法248条的损害额认定制度填补非虚假陈述因素的计量困难、并体现出弱化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特点。我国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计算虚假陈述损害额,存在如"系统风险"无法囊括非虚假陈述因素、诱多模型无法适应证券市场新变化、退市公司损害额认定不合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日本实践的可取之处和我国国情,试图探讨虚假陈述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周淳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黄娅琴  李洁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上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文从阐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入手,分析归纳其责任主体,并对现行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对其中的不妥当之处,提出修正建议。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金彧昉  李若山  
本文从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法庭证据标准出发,分析了我国因虚假会计信息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争议问题,以及法务会计专家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本文借鉴国外法务会计专家在诉讼中的具体工作方法,对我国处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因虚假会计信息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如何进行损失计算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期刊]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作者] 邵毅平  郑晓欧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也是法务会计工作者的工作重点。文章在对研究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界定案件相关会计信息,然后进一步区分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的定义,进而提出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最终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实务鉴定提出一些建议。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历丽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时有出现虚假陈述,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给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会计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进而讨论了为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郜秀菊  王晓东  王帅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和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类犯罪的高发类型之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既涉及复杂的会计专业信息,也涉及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会计和法律交叉学科的应对型会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详细分析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过程、应用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建设、理论发展、社会认知度和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邢会强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建伟  李欢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亟待理论正当性的证成及其适用解释,以切实解决商事审判中的类案问题,其中典型难题包括比例如何确定、内部如何追偿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础理论,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部分连带责任规则为此可堪大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已在环境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中得到验证,故而可以充分引入该理论以解决虚假陈述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修正该理论,以形成“外部比例”+“内部比例”的双比例内部追偿规则。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有星   汤方实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体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细化比例连带责任,使责任承担更精细、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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