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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袁碧华  
2005年修改通过的新《公司法》,是一个符合我国实际较为成熟的法律文本。但反思新《公司法》,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法定准用制不周延而导致的结构性失衡,应予以调整;对中小企业关注不够,有限责任公司应更凸显自治和简化;一人公司的过度规制易导致逆向选择,且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上存在实际的困难,其各项制度价值的平衡还需要继续探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移植过于超前,应更重视建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积极防御机制等。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施维  
按1993年12月29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1994年7月1日付诸实施。为便于国有外贸企业进行经营机制转变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本刊特就《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方面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下: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施维  
52、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将其股票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已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开业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可为15%以上;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施维  
28、发起人股款募足应进行哪些工作? 答: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并于30天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在召开大会的前15天应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人或予公告。 29、创立大会应有多少认股人参加方可举行,该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创立大会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刘斌  田田  
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转投资对象的限制,也取消了投资额的比例限制。这一改变有利于公司发挥自主经营权,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然而,为了限制公司转投资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公司法》应该增加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相互投资的信息披露及表决权限制、程序方面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尹东勇   何海锋  
<正>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旧《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公司经营、公司治理、高管履职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栗明辉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重大挑战,因其缺失建立在股东复数基础之上的制衡机制,存在一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但鉴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新《公司法》结合具体国情,明确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为维护交易安全,加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转让等原因而形成的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陶虎  徐建英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原则性的框架。在此框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建立健全其内在的治理机制。本文从出资人组织(股东会)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完善、经理人激励与约束的引导机制建设等方面探讨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富强  
为鼓励投资创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同时,为制约由此可能引发的种种弊端,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则、出资制度、登记与公示义务以及财务监管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规范。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唐林垚  
承载经济重任的公司如何摆脱传统经济増长与生产力发展的路径依赖,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所在;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有必要进行因应性调适,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理念植入其制度设计。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可交错运用公司法的社会控制规则和激励规则,维护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良性共生关系;为发展绿色生产力,应积极践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缓和社会公共目标对公司逐利目标的抵消;为形塑新型生产关系,宜减少强制性规定对公司活动的刚性介入,保护以各方自治为核心的灵活商业样态;为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优化产教深度融合所依赖的要素投入与收入分配机制。
[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江平  许冰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其实施的七年多时间里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 ,其部分条文设计的先天不足及指导思想的偏差 ,使得它与时代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从公司的设立条件、独资公司的取舍与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如何在公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等方面 ,对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以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成熟和发展有所裨益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胡鹏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指出险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并要求险资主动介入资本市场以助推其长期稳定发展。近期"险资频繁举牌"事件却让公众纷纷侧目,一时间险资成为众矢之的。险资举牌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凸显了我国这一领域监管规则存在诸多短板,为解决险资短期操作和"血洗董事会"等问题,应从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角度着力。前者从负债和资产两个端口同时发力,负债端注重提高保险产品风险保障额度,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资产端则注重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现资产负债匹配,引导险资进行价值投资。后者要从完善险资和一致行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胡鹏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指出险资是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并要求险资主动介入资本市场以助推其长期稳定发展。近期"险资频繁举牌"事件却让公众纷纷侧目,一时间险资成为众矢之的。险资举牌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凸显了我国这一领域监管规则存在诸多短板,为解决险资短期操作和"血洗董事会"等问题,应从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角度着力。前者从负债和资产两个端口同时发力,负债端注重提高保险产品风险保障额度,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资产端则注重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实现资产负债匹配,引导险资进行价值投资。后者要从完善险资和一致行动人举牌规则,准确评估险资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强化险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穿透式监管规则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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