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登 录
当前IP:忘记密码?
年份
2024(6995)
2023(9910)
2022(8274)
2021(7480)
2020(6114)
2019(13380)
2018(13078)
2017(25067)
2016(12874)
2015(14119)
2014(13472)
2013(13026)
2012(11861)
2011(10874)
2010(11240)
2009(11071)
2008(10579)
2007(9593)
2006(8726)
2005(7855)
作者
(34392)
(29067)
(28489)
(27228)
(18475)
(13615)
(12745)
(10820)
(10713)
(10152)
(9875)
(9485)
(9149)
(9097)
(8842)
(8677)
(8513)
(8506)
(8272)
(7962)
(7127)
(6890)
(6842)
(6734)
(6495)
(6429)
(6222)
(6157)
(5663)
(5483)
学科
(76177)
经济(76114)
管理(49453)
(46957)
(44770)
企业(44770)
方法(27309)
数学(22551)
数学方法(22422)
(20489)
地方(17475)
业经(16219)
(15660)
财务(15647)
财务管理(15629)
企业财务(15077)
中国(14809)
(13299)
技术(12920)
地方经济(12708)
(12055)
(10913)
(10881)
理论(10025)
技术管理(9947)
(9841)
(9558)
金融(9557)
环境(9239)
(8995)
机构
学院(187434)
大学(184717)
(89275)
经济(87786)
管理(74259)
理学(63785)
理学院(63221)
管理学(62414)
管理学院(62049)
研究(59125)
中国(47447)
(42677)
(35861)
财经(33743)
(30585)
科学(30472)
经济学(28422)
(28053)
(27342)
中心(26634)
经济学院(25164)
财经大学(25057)
研究所(24488)
商学(22543)
北京(22539)
商学院(22309)
(22185)
(21192)
(21090)
师范(21039)
基金
项目(115693)
科学(93544)
研究(87810)
基金(86073)
(72424)
国家(71830)
科学基金(64118)
社会(60710)
社会科(57633)
社会科学(57618)
(45130)
基金项目(44991)
教育(39839)
自然(38804)
自然科(37968)
自然科学(37961)
自然科学基金(37319)
(36377)
资助(34483)
编号(34469)
成果(27723)
(26835)
(25785)
重点(25504)
国家社会(25365)
创新(25299)
(25005)
人文(23793)
教育部(23530)
课题(23283)
期刊
(107409)
经济(107409)
研究(60060)
(37108)
中国(34117)
管理(32030)
科学(21324)
(21219)
金融(21219)
学报(20672)
经济研究(18742)
财经(18580)
(18399)
大学(16909)
学学(16279)
技术(16240)
业经(16202)
(15971)
教育(14675)
问题(12587)
农业(12018)
技术经济(11338)
财会(10293)
(10083)
商业(9540)
统计(9490)
会计(9471)
国际(9336)
(9258)
世界(8859)
共检索到289134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陈彦晶   蒋巍  
新《公司法》第52条建立了股东失权制度,取代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股东失权后其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被免除。股东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股权被处理前,公司债权人仍可向失权股东主张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失权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上应允许失权股东复权。当公司和失权股东无法就复权达成一致时,应由公司享有最终决定权。无法复权的,失权股东可向公司追偿。股权被处理后,仅在股权被依法转让且新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场合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失权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使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时也已无法复权,但有权向新股东追偿。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夏玲  
为推进公司资本制度前段改革,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股东失权制度应对股东抽逃出资风险,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在了解制度之初,需辨析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股权限制之间的区别。梳理股东失权制度从舶来品写入《公司法》的历程,其背后实质是厘清了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股东失权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入手,可解读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要件、对失权股份的处置与被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建议细化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在认缴制改革中发展失权规则,实现瑕疵出资股东法律责任的强化。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颖  
《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张秀华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张秀华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东资本的结合,着重于公司资本的数额,而公司注册资本,又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虽然股东的多寡并不是公司资本...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王玉环   房素芳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樊云慧  王曼雪  
股权代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运而生。它为广大市场主体参与投资提供了新渠道,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名义股东是股权代持中各方主体关系的交汇点,确定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民事责任十分必要。将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解释为委托代理,以此为基础将名义股东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分为3个层次。通过对不同层次关系和争议点的分析,确定名义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尊重内部契约、公平分配责任;在公司内部以委托代理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分析并衔接公司法特殊规则确定责任;在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适用“内外有别”兼顾外观主义原则。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吴立光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新修订的《公司法》改善了公司运作的法律环境,本文分析和论述了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和突破。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秦康美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期刊] 财会通讯(综合版)  [作者] 林峰  
第一,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的平衡。《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必须强调公司自治。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或用于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楼玉华  
一.问题的提出鉴于公司中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侵犯持少数股份的股东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监督、派生诉讼以及强制公司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但对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则关注颇少,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和保护都还是空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又急待保护。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姚瑶  
尽管入股被现行法律与政策认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但其指向的主要是农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商事公司尚未有明确规制。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现阶段应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从破解相关法律障碍、保护农户股东权益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谢德仁  
文章基于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之价值边界分析资本公积金的性质,然后基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来研究资本公积金可否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主要结论如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之价值边界就是其注册资本,故其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是股东可自由合法行使的剩余索取权,资本公积金因此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之价值边界是不清晰的,故其资本公积金的性质也是不明晰的,不能确定其资本公积金可否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如果《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及其价值边界的立法逻辑是一致的,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之价值边界也是公司注册资本,其资本公积金在性质上也属于股东可自由合法行使的剩余索取权,亦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如果资本公积金属于股东可自由合法行使的剩余索取权,那就直接规定股东可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基于资本公积金来自由合法行使剩余索取权,而不必通过弥补亏损来实现这一目的。基于这些结论,笔者建议,《公司法》应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之价值边界,删除或者清晰界定资本公积金中所包含的“其他收入”,厘清其和会计上“其他综合收益”账户的核算边界区隔,明确“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及其对公司股东分红权利的影响,明确来自公允价值计量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的损益对股东分红权利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进一步梳理“资本公积”账户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的核算内容与方法,使其与作为企业会计制度上位法之一的《公司法》保持一致。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田金花  
在股东实质平等理念下,加大对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3月1日新施行的《公司法》注重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但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方面仍然存在欠缺。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吴晓阳  
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 ,公司资本被过于重视与神化 ,而导致《公司法》在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方面太过于限制股东合理投资退出的渠道。因此在有限责任股东陷于困境的情况下 ,法律应给予必要、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 ,以维护公平、合理 ,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法律对此应予以重视 ,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之中。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何威风  刘怡君  吴玉宇  
大股东股权质押不仅是其自身的融资活动,也将会对上市公司行为产生影响。本文以2010-2015年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大股东股权质押为观察对象,研究大股东行为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风险承担呈显著负相关。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融资约束公司以及大股东进行股权连续质押时,都会更大程度降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限则不会影响原有的企业风险承担水平。本文既丰富了企业风险承担相关研究,又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提供了新的启示。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作者: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