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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勇生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卞江生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规定的几种情形。财产保险中 ,投保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目前 ,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时要遵循两条原则 ,一是要保证公平 ,二是要有所限制。《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等问题未作规定 ,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代琴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会亮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建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谷夫  青山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保险人要诚实履行说明义务 ,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现实中 ,很多法院因为对保险行业不熟悉 ,未能很好地理解《保险法》的规定 ,不适当地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玉焕  方荣军  
新《保险法》中免责条款明确告知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理赔时效的限定,给寿险公司带来死差损和费差损风险。为防范死差损风险,寿险公司应培训核保和核赔人员,调整业务员佣金发放比例,明确核保期责任归属。为防范费差损风险,寿险公司应加强与医院、同业的合作,完善保全服务,成为马太效应的多极。保险监管部门应调整"重规模轻效益"的考核标准,建立保险客户信息系统,将恶意骗保者列入"黑名单",并编制新的生命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艳  丁江萍  刘循循  
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分析框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囚徒困境博弈、政府干预和资源配置理论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涛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秦国辉  
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营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的实施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果能够妥善地根据新《保险法》及时对自身作出适当的调整,那么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无疑会提升,这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陆荣华  
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有时会被利用来进行投机,谋求不当得利,故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我国也不例外,并在《保险法》第11条中作了同样的规定。此外,《保险法》第3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杜颖  
通过对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指出保险法在受益人的指定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并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见解。分析中针对国情现实 ,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 ,以期保险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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