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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涛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
关键词:
被保险人 自杀 举证责任 精神疾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 有效 充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 有效 充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对于既有责任免除情形又有保险事故两种以上原因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理赔的难点,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保险法》没有对近因原则作出规定,造成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无所适从。本文从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入手,在界定近因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民法上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的联系与区别,阐述了近因原则的归责机制及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具体建议,旨在指导保险和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
保险合同 近因原则 法律适用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
投保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勇生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合同 解除权 不可抗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内容是加强对消费者主要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的保护;二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体利益的保护。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分别体现了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和保险合同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是理解和贯彻执行保险法的出发点。
关键词:
《保险法》 消费者保护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蔡晓卫
保险业发达的美国、英国都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责,并在监管中得以具体体现。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侵害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为也相伴而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陆燕芬
这是一起涉及受益权问题的个人寿险合同纠纷案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 ,其受益权依法被剥夺 ,并且会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错误的判决 ,缘于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对《保险法》的错误解释。
关键词:
受益人 保险人 保险责任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任以顺 陈夏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新民
论产险经营如何保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胡新民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立法的目的。因此,自从《保险法》实施以后,有关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中...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保险事故如已经发生,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贯彻、道德危险之防免、社会财富最大化之追求等政策考量,《保险法》第57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现行法存在的明显漏洞在于,如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从条文文义而言似乎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填补该漏洞,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论方案,其一为个别类推《民法典》合同编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违背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二为总体类推《保险法》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违反不真正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构成要件之考量,尤其是保险给付不同于损害赔偿,加之特别法类推优于一般法类推、总体类推优于个别类推理念之贯彻,不真正义务体系下总体类推方法之适用更为妥适。未来应以《保险法》修订为契机,借鉴上述解释论上的合理结论将这一漏洞彻底予以填补。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认可被保险人违反减损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但基本没有回归可能的类推适用方法之运用并予以详细的说理,解释论共同体之构建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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