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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林婧  陈琳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数据抓取行为层出不穷。部分企业借此获取数据拥有方的数据资源,可能侵害数据拥有方的权益、危害互联网行业发展,而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恢复互联网空间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归纳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和一般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的认定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数据难以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而一般条款又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与行政监管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发现】(1)对数据抓取行为,先尝试利用商业秘密条款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2)若涉案数据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存在数据抓取的后续利用行为,则考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3)上述手段皆不达时则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4)同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作用,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能力。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郑友德  伍春艳  
赠品促销行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商家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赠品促销行为也愈来愈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讨论了对赠品促销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方式。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彦钦  
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润涛  
仅将他人商标用作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推广,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抑或不侵权,争议较大,司法实践很多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文章从关键词推广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理论与实践梳理入手,分析仅将他人的商标用作搜索关键词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关键词推广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若明显有悖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若未明显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慎用法律干预,应交由市场选择,避免过于扩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妨碍自由竞争,充分体现促进创新和鼓励自由竞争的法律政策。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美玲  熊彬  
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李春华  付中强  
德国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源地。 1 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后经若干次修订 ,至今仍对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993年中国颁布第一部专门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 ,至今已运行近 1 0年。比较两国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适用除外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点 ,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 ,应协调好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朱建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朱建农(杭州商学院)不正当竞争的观念是十九世纪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承认私有财产权,承认市场交易者的人格平等、营业自由和契约自由等。但对权利和自由的过份强调,常常使人忽视权利者以外的利益,行之弥久,必然弊端百...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陈爱忠  
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难点及建议陈爱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咱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厂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社会执法环境的影响和法律本身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差距,使执法工作遇...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刘一诺  
由于公开数据具有流通性、非独占性、以用户行为为数据来源的特点,其爬取难度低,而应用范围广泛,经济收益显著,因而此类数据成为数据爬取行为的主要对象。近年来,公开数据爬取纠纷演变成为司法实践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在公开数据爬取的合法性认定层面,我国司法机关通常首先认定数据控制者享有的竞争利益,再确认侵犯该利益的爬取行为违法属性。鉴于此种裁判思路背离秩序、效率等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因而我国司法机关有必要从评估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出发,综合性评判公开数据爬取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刘一诺  
由于公开数据具有流通性、非独占性、以用户行为为数据来源的特点,其爬取难度低,而应用范围广泛,经济收益显著,因而此类数据成为数据爬取行为的主要对象。近年来,公开数据爬取纠纷演变成为司法实践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在公开数据爬取的合法性认定层面,我国司法机关通常首先认定数据控制者享有的竞争利益,再确认侵犯该利益的爬取行为违法属性。鉴于此种裁判思路背离秩序、效率等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因而我国司法机关有必要从评估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出发,综合性评判公开数据爬取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刘一诺  
由于公开数据具有流通性、非独占性、以用户行为为数据来源的特点,其爬取难度低,而应用范围广泛,经济收益显著,因而此类数据成为数据爬取行为的主要对象。近年来,公开数据爬取纠纷演变成为司法实践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在公开数据爬取的合法性认定层面,我国司法机关通常首先认定数据控制者享有的竞争利益,再确认侵犯该利益的爬取行为违法属性。鉴于此种裁判思路背离秩序、效率等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因而我国司法机关有必要从评估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出发,综合性评判公开数据爬取行为对互联网市场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范卫红  王廷兴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与大数据成为经营与消费的基础条件。传统市场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变,衍生出与传统市场经济相异的不正当竞争。该环境下的不当竞争具有竞争性强、竞争形成速度快以及竞争范围广等特点。法律客观存在的滞后性使得市场不正当行为无法由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呈现出不足。故而有针对性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即将迎来修订的《反垄断法》提出系列建议,使法律间的合理衔接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市场秩序。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陈耿华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经营者利益为中心的法益结构面临变革。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经营者一元中心"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二元平衡"法益结构的演变值得借鉴。本文鉴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体地位革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法品格不断增强以及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证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构筑"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二元中心法益结构体系。由此也引发如何衡平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路径选择问题,鉴于这两者长期利益一致、呈共生共存关系,故长期衡平逻辑上不矛盾;两者短期利益冲突问题的化解,需要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益配置观,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准,综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段仁元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领域和范围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民法、商标法 ,而且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包括 :驰名商标的整体保护、防止市场混淆保护、防止反向假冒保护、反淡化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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