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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程华  武玙璠  李三希  
本文研究了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数据垄断策略,即通过分析在垂直差异化的双寡头市场结构下,厂商间交易消费者数据使用权的动机和效果,来讨论已有用户数据的企业是否会选择出售数据进而放弃数据垄断。本文假设拥有消费者数据的企业能够通过对消费者进行个性化定价的方式,在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同时最大程度榨取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大利润。在求解不同信息结构下厂商的定价策略和对比厂商收益后发现,当仅有某一厂商拥有所有消费者数据时,该厂商总会选择出售部分数据使用权给竞争对手,从而最大化总收入,即放弃数据垄断。由于数据资产具有使用者异质性,拥有用户数据的商家往往倾向于将偏好竞争对手产品的消费者数据出售给其竞争对手。此外,厂商出售消费者数据使用权会损害消费者剩余,但与不出售数据的情况相比,将提高社会总福利。本文的理论模型为数据使用权的交易提供了动机解释和机制分析,并为如何应对数据垄断问题提供了经济学的解决思路。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承上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罗玲苑  
算法技术推动下的个性化定价机制,其有明确的技术应用逻辑。通过对消费者细分解构后发现,消费者细分是个性化定价实施的基础。个性化定价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其本身是中性的,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规制需要从伦理逻辑和经济效应上进行综合分析,且需要遵循限度原则和事先预防原则。研究结果表明: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应从政策路径和法律路径关注消费者细分背后的市场失灵;从行为路径和技术路径识别消费者细分背后的消费者利益。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詹馥静  王先林  
大数据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大数据优势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力量,产生防御性合并、价格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隐忧。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下探讨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大数据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因应技术发展,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此同时,针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执法应秉持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柯美高  
文章拓展了巴尔尼特(A. H. Barnett) 1980年建立的模型,首次以非博弈论为基础,把国际贸易和完全垄断同时纳入模型中探讨环境税与边际外部损害之间的关系。文章发现:第一,当关税税率保持不变,二级最优税和边际外部损害与国内销售份额的比值二者之间的大小关系取决于需求价格弹性;第二,当市场结构保持不变,二级最优税和边际外部损害与国内销售份额的比值二者之间的大小关系取决于关税税率;第三,当模型中引入国际贸易因素后,二级最优税和边际外部损害与国内销售份额的比值二者之差的绝对值随着需求价格弹性绝对值的增加最终是增加还是减小取决于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与临界值之间的大小关系。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韩世鹏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等特点,不仅对传统产权认定与流通造成挑战,还能促使平台将数据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引发包括算法共谋、算法价格歧视、平台扼杀式并购以及平台封禁等在内的数据垄断。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为了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亟待明确数据产权的基本内涵与边界。“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定位可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能明确数据权属,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是当前破解数据垄断的有效思路。在具体路径方面,应厘清反垄断语境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内涵,同时细化平台互联互通义务的边界,并完善数据垄断下的用户隐私保护规则。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孙方江  
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人类交互、感知、生产方式的飞跃式变革,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加速到来。随着数据与产业的深度融合,数据向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要素化发展,并逐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要素,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因此进一步加快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尽管数据要素市场受到各方重视,但市场规模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集中度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严重。本文分析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现状,从要素市场反垄断治理的历史、国际实践经验,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反垄断治理的路径。建议确定兼顾"共享和专属、效率和公平"的反垄断目标,明确数据保护、数据权属的法律基础;建立"政府主导、商业参与"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探索构建个人数据要素账户;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要素市场协同监管体系。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邵芳  万鑫  
基于整合视角,聚焦员工-管理者互动情境,对个性化交易的发展进行梳理,阐述影响个性化交易的各项因素并提出未来研究方向。研究表明,合理使用个性化交易对维持员工与组织的良好关系、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组织战略目标实现有着显著影响。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李明理  
商业化信息资源数据库已成为网络学术信息的主流载体,数据库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通过"资源独占"、"捆绑销售"、"技术控制"、"政策优势"等方法增强自身的垄断地位,阻碍了知识的有效传播,损害了知识受众和著作者的权益。采取"开放存取"、"买断服务"及"资助开放出版"等知识信息获取方式能够缓解当前存在的问题;数据库朝向更专业化的细分业务方向转型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从国家层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是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陈学宇  
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库出版商的超高定价具有正当性。当相关数据库出版市场存在长期且持续的较高准入门槛、数据库出版商具有高度市场支配地位并且相关《价格法》和价格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管制之时,反垄断法的介入是推动数据文献资源价格水平回归市场竞争状态的重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对数据库出版商超高定价行为的规制,与规制一般经营者超高定价的基本逻辑一脉相承,但必须考虑到数据库出版行业的特殊性。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可以在综合分析实际使用用户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因素基础上,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界定;判断数据库出版商定价是否超高的方法应当采用可参照价格比较法;如果实施经营者承诺制度就能推动数据文献资源价格水平回归市场竞争状态,则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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