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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高富平 尹腊梅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作为社会资源,承载着多重利益,不仅关系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和个人相关者利益,也关系不特定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要协调个人数据资源上个人保护和社会利用之间的矛盾,实现个人数据上的利益协同,应构建新的个人数据社会利用中的个人利益保护理论,并在调整范式上,从权利保护模式转变为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的行为规范模式,即数据治理范式。
关键词:
数据治理 个人信息处理 利益平衡 范式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麻昌华 唐鑫
“赋权”是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和学术讨论的主流范式,但其提供的研究视角和制度方案等都已无法满足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应及时予以调整。法律与技术“协同共进”范式是研究个人信息保护议题的另一种思路,其集结的科学共同体成员都将承诺在尊重和理解法律与技术各自特性和内在关联的基础上,寻求个人信息保护基础理论和保护路径的创新。该范式的形成不仅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作为支撑,而且有助于打破“赋权”范式的思维盲点,促进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之间的交流协作,最终使我们获致一个比直接赋权更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吕仲涛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数据治理,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数据,对于推动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业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发展,数据资产价值日益凸显。银行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是个人信息汇聚和应用的重要领域,海量的内外部数据是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数据治理,
关键词:
数据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资产
[期刊] 征信
[作者]
时明生
通过分析对大数据征信的认识与争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挑战等,提出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体制框架建设的路径方案。对大数据征信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手段与措施,有利于规范征信市场、有效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征信 信息主体 权益保护
[期刊] 征信
[作者]
时明生
通过分析对大数据征信的认识与争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挑战等,提出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体制框架建设的路径方案。对大数据征信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断健全完善监管手段与措施,有利于规范征信市场、有效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征信 信息主体 权益保护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赵峰
在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优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数据作为一种信息资产具有来源丰富性、规模庞大性、覆盖广泛性等新的特征。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资产保护的法律、技术和监管风险,威胁着个人信息安全。为此,应加强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探讨个人信息资产保护的有效模式,为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由朱晓武和黄绍进编著,2020年9月出版于人民邮电出版社的《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价值实现》一书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数据权益资产化的创新解决方案,为建构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资产保护模式提供了有效借鉴。书中分别了介绍了大数据战略背景及数字经济发展、个人信息治理的制度优势与不足、数据权益资产化的实现、数据权益的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技术、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刘亚芹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运行以来,个人征信业正逐步成长壮大。由于征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信用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在促进征信业发展中,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个人信息主体征信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个人征信 权益保护 法律制度
[期刊] 征信
[作者]
冀志芳
各国征信立法都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作为重要的规范内容。在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活动实践和立法进展,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设计和制度安排。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严鸿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不符合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建议稿中大部分内容为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个人信息权益设计为独立的人格权,并着重规定权利的内容、行使和救济等问题。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益 民事权利 立法路径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杨勤法 程圆圆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此种冲突,如何妥善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得纯粹私法规范和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无法有效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价值定位过低、具体规则缺失、救济渠道不畅通等多重问题,欧盟的相关规则可资借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应当提升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纳入劳动基准法,宣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益。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构建合法、必要、正当、透明原则的审查机制。另外,还应当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指导咨询职责。
[期刊] 征信
[作者]
张忠滨 黄晓彤
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数据具有来源多样性、量级巨大性、覆盖范围广泛性等新特征,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分析大数据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监管风险,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生态圈,提高网络用户信息保护意识,以建立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个人信息"防火墙"。
关键词:
互联网+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期刊] 征信
[作者]
阿力木江·依明
《民法典》虽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但以填补损失为宗旨的私法救济除存在事实不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举证难等实务难题之外,还存在难以有效治理一对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行为的制度性缺陷。这不仅妨碍个体通过私法寻求救济,还阻碍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激励机制。为了保持数据效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数据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社会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激活私法救济的活力,并结合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事后救济;另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填补损失的同时,逐步实现风险规制,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期刊] 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程力 沈晓敏
近年来,北美乃至整个西方司法界对于社会暴力的治理范式经历了从基于报应性正义的惩戒向基于修复性正义的关系修复的转变。这一转变同时也为西方治理校园暴力、解决学生冲突提供了新思路,促进了报复、惩罚的“零容忍”政策转向修复、治疗的修复性教育实践。修复性教育实践通过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和对话,满足学生的需求,从而弥补伤害,修复关系,并提升学生的冲突解决能力,进而促进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营造更为健康的学校氛围。在实际操作方面,修复性教育实践是一个从非正式到正式的连续体,类型多样,主要模式有修复会议、缔造和平圈、家庭小组会议和同伴调解等。修复性正义理论及其在教育中应用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我们对教育部新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形成新的理解和认识。对于青少年违法违纪违德行为,我们更需要从学生身心健康及社会长远和谐的角度,探寻更有效的富有长远育人价值的替代性治理方案。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福友
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抽象交易范式、具体交易范式、消费行为范式、服务合同范式等。抽象交易范式中,消费者属基于配平交易关系需要顾及到的主体之一,其保护不具独立意义,客观上得到制度性关照在于保护获得平等的交易机会。具体交易范式以德国立法例为代表,其通过与经营者营业或职业行为对照,确立消费者全方位弱的弱者地位,权益保护的目的旨在实现具体交易公平。消费行为范式以生活消费界定消费者概念,消费行为属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组成部分,具有超越于商事行为的法律价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私法层面的解释。服务合同范式立足于生活消费在服务业主导产业结构下的时代特征,实现消费者概念向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回归,并促进经营者商行为伦理性的现代重塑。
关键词:
范式转换 弱者保护 生活消费 服务合同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金磐石
在促进个人金融信息使用的同时防止滥用,在强化保护策略和举措的同时避免过度保护,在数据应用与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银行作为科技驱动型和数据密集型行业,日常经营中集聚了大量个人信息,在数字技术推动和后疫情时代"零接触"背景下,更多金融服务通过在线方式实现,客户资产及信息数字化特征更趋明显,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安全与数据价值兼得是银行的必答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将个人信息受保护提升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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