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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左安斌  
在数字经济体系下,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日渐增多。猎杀式并购是大型平台出于消除竞争或创新威胁而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猎杀式并购可以消除潜在的竞争者,也可以拉大并购发起方与在位竞争者的差距,并能够在并购发起方主导业务周边形成创新杀伤区域。对于猎杀式并购,执法部门多是采取容忍态度,但事实上具有规制的合理性。对猎杀式并购的规制不会影响平台规模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新生平台创业者、投资者退出市场的渠道,同时数字市场动态竞争导致的失灵有规制的必要性。鉴于猎杀式并购规制的难度,可以先进行并购意图识别,而后通过内部文件调查、外在证据获取和并购价格组成分析来取证。最终,通过在主动申报审查中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补充,并要求特定平台在并购时承担通知义务;确立反垄断审查的违法推定标准,并采取扩大开放共享、设立防火墙、限定特定业务线等补救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执法部门事后调查权来进行规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明涛   张小玲  
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技术和资本优势异军突起,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也造成了严重挑战。平台企业倚仗自身优势,对消费者进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平台反垄断问题被各界高度关注,学术界对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中国知网收录的974篇有关平台反垄断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分析,探寻近年来平台反垄断研究的整体概貌、发展脉络和核心议题。研究发现:我国的平台反垄断研究以法学学者为主,多学科学者参与,极大地推动了平台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为反垄断理论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由于平台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或者出台配套措施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反垄断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许荻迪  
广告支持型平台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数字背景下的反垄断治理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本文分析了当前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呈现的新趋势,指出其平台特征、数字特征和行为特征为反垄断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为了顺应新趋势、迎接新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治理新策略,包括采取新的治理思路,使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能够符合其自身经济特性和业务实际,以及发展新的治理工具,在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的各个环节做出调整和改进。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双边市场反垄断理论和新经济治理理论。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段宏磊  
链接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部接入的竞争对手链接予以限制乃至完全封锁的行为,包括排他性链接封禁、限制性链接封禁、消极性链接封禁三种类型。违背正常商业道德或用户利益需求限制的链接封禁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对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散见于有关市场竞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中,这种"伞状"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缺憾。未来有必要实现从"伞状"规制路径到"束状"规制路径的转化,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或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为链接封禁行为建立起单一、精准、系统的规制体系。一是要改进规制方法论,实现市场交易标准到流量标准的转化;二是要识别责任主体,建立互联网必要设施或"守门人"机制;三是要明确违法标准,将数字经济的效率、公正与商业惯例统一纳入考量基准。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姜雯  
数字经济背景下,大数据和定价算法的发展为厂商间垄断协议的达成提供了便利。其中,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协议,其具促进竞争和抑制竞争的双面性,我国反垄断机构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进行合理的反垄断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完善我国数字经济下反垄断政策的制定提出新政策视角,文章梳理了数字经济下涉及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反垄断规制研究现状。从文献梳理和已有研究结果来看,文章认为学术界应运用经济学实证方法验证理论,实务界需运用实证方法验证转售价格维持对福利造成的影响以降低执法失误风险。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张静  
本文以国内最早形成的超级数字平台BAT为对象,分析了平台企业实施猎杀式并购的特征。猎杀式并购是指平台企业收购的对象通常为某一经济领域的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初创企业,或者是对平台企业现有业务形成潜在竞争威胁的初创企业。通过对这两类企业的并购,超级数字平台能够消灭对手或者抢先占领新的经济领域,形成持续的在位者优势。但猎杀式并购也可能对社会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数字平台网络外部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传统的竞争政策和并购监管工具不能完全适应超级数字平台猎杀式并购的福利评估和监管要求,本文分析了目前反垄断监管政策在上述问题中存在的困境,认为应以追求“动态效率”为理论基础,通过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开发新的执法工具箱等方式不断完善猎杀式并购监管政策,在超级数字平台高集中度的情况下,维持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活力。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胡元聪   魏于凯  
在利基市场上,超大型数字平台肆意并购人工智能等科技型初创企业,关停或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研发、应用项目,试图弱化乃至摆脱中小企业对自己形成的竞争约束,致使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各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而传统反垄断法律工具运作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偏离,决定了既有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框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监管窘境,应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程序控制框架中,完善强制申报标准、设计竞争合规措施、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实体审查框架中,革新反竞争能力判断规则、完善反竞争动机识别规则、以救济措施为核心健全反竞争可能性抑制规则,从而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统筹形成“内外联动、前后相辅”的垄断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曲沛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组织形式。通过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定位、功能的研究发现:平台的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及实现产业跨界融合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的发展对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由此,监管机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以构建多元化的算法共谋规制体系,完善相关市场判定标准,构建申报和审查相结合的合并规制体系,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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