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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曲沛  
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组织形式。通过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定位、功能的研究发现:平台的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及实现产业跨界融合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技术的推动下,平台的发展对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规制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由此,监管机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以构建多元化的算法共谋规制体系,完善相关市场判定标准,构建申报和审查相结合的合并规制体系,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双提升。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唐玉爽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形态已由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慢慢向数字经济演进,这势必会对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带来挑战。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税收管理机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本文在介绍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历程及现状的基础上,研究数字经济给中国税收管理制度带来的诸多挑战,并探析相应的解决策略。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发展而产生的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许荻迪  
广告支持型平台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数字背景下的反垄断治理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本文分析了当前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呈现的新趋势,指出其平台特征、数字特征和行为特征为反垄断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为了顺应新趋势、迎接新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治理新策略,包括采取新的治理思路,使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能够符合其自身经济特性和业务实际,以及发展新的治理工具,在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的各个环节做出调整和改进。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双边市场反垄断理论和新经济治理理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明涛   张小玲  
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技术和资本优势异军突起,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也造成了严重挑战。平台企业倚仗自身优势,对消费者进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平台反垄断问题被各界高度关注,学术界对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中国知网收录的974篇有关平台反垄断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分析,探寻近年来平台反垄断研究的整体概貌、发展脉络和核心议题。研究发现:我国的平台反垄断研究以法学学者为主,多学科学者参与,极大地推动了平台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为反垄断理论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由于平台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或者出台配套措施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反垄断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增雯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主要体现为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富新梅  
美国数字经济反垄断转向的趋势较为明显。本文通过对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及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案的研究后发现: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转向,是美国反垄断法律理念转变、遏制平台权力扩张及民众支持的综合结果。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转向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在明确数字经济反垄断主体规制模式基础上,保持反垄断的法治化及理性轨道,加强反垄断与常态化监管的衔接。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润喜  冯东  赵福顺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新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使全新的数字化元素逐步融入了税务稽查当中。税务稽查作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数据形成的蓝海,现行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着稽查信息采集挖掘难度加大、传统稽查模式难以应对、复合型稽查人才短缺、稽查信息化工具滞后等挑战。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工作应立足新发展阶段,以创新理念为驱动,统筹推进稽查信息、智能化平台、人才队伍、信息化工具等建设,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金善明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而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规制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课题。平台经济领域确实涌现了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封禁”“自我优待”等行为,但究其本质来说与既有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并无二致,可通过法律解释操作机制将具体个案涵摄于相应的条文规范之中。然而,这其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对平台经济的认知、对现行反垄断规则的解释以及经济分析的应用等因素都可能制约反垄断监管的效果。因此,优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规则和机制确有必要,但首先应对平台经济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明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和垄断问题,在此基础上以修法为契机明确国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并以指南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充分发挥经济分析的积极作用,以切实提高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胡元聪   魏于凯  
在利基市场上,超大型数字平台肆意并购人工智能等科技型初创企业,关停或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研发、应用项目,试图弱化乃至摆脱中小企业对自己形成的竞争约束,致使平台经济领域中垄断风险上升,由此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各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而传统反垄断法律工具运作逻辑与平台经济特性的偏离,决定了既有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框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监管窘境,应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程序控制框架中,完善强制申报标准、设计竞争合规措施、采用回应性监管模式;在平台经营者集中之实体审查框架中,革新反竞争能力判断规则、完善反竞争动机识别规则、以救济措施为核心健全反竞争可能性抑制规则,从而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统筹形成“内外联动、前后相辅”的垄断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威  
加强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的主流政策导向,互联网新型反垄断则是规制重点。轴辐协议是融合纵向与横向协议于一体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已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有所呈现。平台经济语境下,平台经营者与算法外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均因不同市场层级的互动关系而形成轴辐外观,加上平台算法容易促进经济体内的信息传导,产生持续限制竞争、隐秘规避法律的制度风险。美国法律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加以调整,但识别方法上类推适用横向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法律逐渐形成识别轴辐协议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动态打击相应违法行为。我国应吸收比较法的有益成果,在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和避免打击面过大之间寻求适切平衡,重视轴辐协议与类似垄断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从主体的双层性、行为的多元性与意图的违法性等层面设定轴辐协议的成立要件,对轴辐协议主体责任认定宜适用合理分析、效率抗辩与宽大原则。在规范建构上,应推定轴辐结构具有违法性,倒逼轴辐结构主体以效率抗辩自证清白,维持执法者与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均衡。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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