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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蓓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我国原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及竞争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区别于传统实体企业形态,数字平台以数据、算法、规则等为依托进行线上交易,具有双边市场性、动态发展、高度市场集中、垄断隐蔽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这使得数字平台在适用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局愈加明显。为此,应结合平台特点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局限,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反垄断规则进行必要调适,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熊鸿儒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全球范围的反垄断部门都将面临来自数字平台的挑战。过去静态、单向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及判断标准很难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动态、跨界的平台经济,界定相关市场难度加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面对以掠夺性定价、"二选一"、跨界垄断、平台间并购、算法共谋或歧视等为代表的平台垄断行为,不仅准确判断更加复杂,争议也会更多。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范围和时机难以抉择、取证难,法律救济不及时,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挑战也不容忽视。这一系列挑战引发了国际上主要反垄断辖区的高度关注。尽管各国因产业发展及制度差异在规制理念和执法方式上有所差别,但都强调拓展监管思路、创新分析工具和灵活执法,并注重考虑国家利益。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仍然适用,但需要及时根据新问题做出适当调整。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雷浩然  
在数字经济时代,仅提高罚款金额可能会增强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难以实现最优威慑。为此,反垄断罚款制度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系统优化,在确保威慑力度的同时提高威慑的透明度。针对如何兼顾反垄断罚款制度威慑性和透明度的问题,可着重从罚款对象和罚款计算方法两个方面着手。在罚款对象方面,可考虑对反垄断语境下“经营者”的概念进行扩张性解释,对个人作为反垄断罚款对象的多重身份进行厘清。在罚款的计算方法方面,遵循确定基础罚款金额、根据从重或从轻因素调整基础罚款金额、检查罚款是否超出最高限额的顺序,对反垄断罚款的计算方法进行重塑。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刘变叶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的价值提升能力事关一个国家数字经济的竞争力。平台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据,其发展存在“二律背反”难题。一方面,大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参与全球世界竞争的核心力量,需要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其无序竞争则会促生平台数据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并在消弭竞争的同时抑制创新。因此,发展平台经济,既要保护数据,又要破除数据垄断,以营造市场的公平环境,实现共同富裕。现有法律尚不完善,并不能从根源上规制平台经济无序竞争,需要研究并构建安全屏障下的数据保护、流通、共享与价值增值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去中心化+中心化”的弱中心化平台经济数据确权、流通、价值增值及监管体系。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爽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期刊] 财贸经济  [作者] 张其林  汪旭晖  乌云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王世强  
以数字平台作为行业中心整合供需关系并统筹行业发展的平台化趋势,是平台经济的突出表现形式。本文研究指出,平台化呈现出业务综合化和供需广义化特征;平台经济在统计分类上是数字经济重要组成,而各行业数字经济未来都将出现平台化趋势,让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赖平台化合理推进。得益于我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健全的各类基建、巨大的市场需求、有效的政策支持,平台化能够快速布局,为我国经济带来新活力。但因规制未及时更新,平台化通过影响竞争格局催生数字经济治理五类重大难题:加剧数字经济结构失衡、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损害参与各方福利、威胁创新生态构建、引发国家与信息安全隐患。为此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积极应对,经历了积累准备、实施推进、突出强化三个阶段,能从优化数字行业结构、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助力共同富裕建设、完善数字创新生态、规避国家安全风险五个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期刊] 管理评论  [作者] 季煦  李雪蓉  林晨  林平  乔晗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速崛起,深刻地改变着经济社会的运行方式。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涉及平台竞争与垄断的治理问题日益增多,这让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重新审视反垄断问题。反垄断关系到市场公平竞争、企业创新、社会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本文从Web of Science和中国知网中检索反垄断研究文献,应用描述性统计、关键词共现分析和共被引网络分析等文献计量方法,对反垄断问题的历史、现状与趋势等进行研究。结果表明:(1)国内外学者对反垄断已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其中,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处于领先地位,国内反垄断研究发展迅速。(2)早期的反垄断研究关注反垄断在宏观层面的影响,如法律、产业、政策等,后来学者们对垄断行为和反垄断案例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与分析,近年来出现了双边市场理论、市场支配地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的研究热点。(3)反垄断研究仍存在困难和挑战。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模式创新速度快,新兴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使得垄断行为难以被系统地识别、定义与分析,学术研究与政策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本文提出,大数据与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平台监管、竞争政策设计与制定等可能成为未来研究的热点。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秦勇  宋丽玉  
大型互联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消除潜在竞争,存在对具有竞争力的初创中小平台企业进行扼杀式并购的偏好。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潜藏着强化市场集中、阻碍市场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及环境等竞争隐忧,这种无序并购的行为应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识别、评估和事后干预方面表现出了滞后性。为此,需要结合平台经济的特性和扼杀式并购的特点,引入并购审查交易额标准以补充目前单一的并购审查营业额标准,突出宽泛的相关市场界定、累积效应和创新等因素在竞争损害判断上的作用,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后审查以构建合理有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常柳溪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程增雯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由此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主要体现为算法权力滥用、数据资源垄断和平台自治权异化。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郑志昊   钱红光  
作为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阶段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平台经济在总体上呈现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局面,在相关细分领域基本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网络平台中存在着互联网影响力和跨界性等特征,因此当其涉及垄断行为时就必须应用反垄断理论进行适时的回应和改革。从2020年开始,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一些行业中资本无序扩张和不公平现象的反垄断监管。本文对平台经营垄断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可以通过管理前置来对平台经营活动实施有效控制,防止平台垄断行为的出现,以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营的健康发展,为政府行政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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