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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史雨萱  
【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传统规制路径在设置目的上与个人数据携带之理念存有差异,随意适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携带的初衷难以实现。故以欧盟法提出的设权化路径为分析基础,并通过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路径、《物权法》路径、《侵权法》路径、《合同法》路径和《人格权法》路径进行辨析,从而对数据携带私法路径进行本土化构建。【结论/发现】建立以《人格权法》规制为基础,以特殊私法限制规则为辅,设置场景分类保护模式的个人数据携带保护制度范式,成为我国个人数据携带私法规制的应有之义,以此达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邹雄智  肖中华  聂加龙  
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规模不断扩大,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动力,个人数据作为大数据的基础,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清晰的个人数据产权和完善的保护措施是充分利用这一要素的前提。在肯定个人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日趋有力的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用户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对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个人数据公益诉讼面临的新问题、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可能带来新风险等。破解个人数据产权保护难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知情同意保护规则、确立多元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跨境数据流动应对措施多元化。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兴国  
作为传统金融产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深入融合的产物,金融科技在发展中既面临传统金融风险,也存在底层技术风险。因此,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突出表现为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难以平衡等问题。文章以欧盟金融科技监管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特征与优势。结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构建了中国金融科技协同监管体系,并分别从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与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路径。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兴国  
作为传统金融产业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深入融合的产物,金融科技在发展中既面临传统金融风险,也存在底层技术风险。因此,传统金融监管体系难以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突出表现为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难以平衡等问题。文章以欧盟金融科技监管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欧盟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特征与优势。结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构建了中国金融科技协同监管体系,并分别从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与法律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设路径。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剑  王轩  林秀芹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日益凸显,数据在企业间的高效流动是激活数字创新、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重要一环。然而,数据法律属性以及企业间的数字鸿沟与壁垒阻碍了企业间的数据流动,完善数据访问与共享的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方法/过程]以企业间数据流动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分析、比较法分析方法,分析企业数据流动的挑战和欧盟《数据法案》促进企业数据流动的机理,提出完善对策。[结果/结论]从个人权利保障、数据流动法治环境、技术标准与规范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企业数据流动制度的具体路径。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郑丁灏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并列为涉外金融领域的重点工作。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金融服务衍生出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风险、金融机构业务运营风险、金融服务数据垄断风险和国家宏观经济安全风险,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国内审慎监管机制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带来严峻挑战。为防范跨境金融服务的数据风险,本文提出“国际+国内”“贸易+监管”双层复合型治理路径,即国际协同治理跨境金融服务数据风险,明晰跨境金融服务数据的监管原则、硬化跨境金融服务的数据软法规则。同时,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重塑跨境金融服务数据的监管机制,完善跨境金融服务数据的监管手段,增强中国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治保障。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胡国梁  
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构筑资金池是当前经营行为金融化实践样态的共同指向。实体产业和金融业的界限日益模糊且实体产业资本正规模化地向金融领域蔓延,而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各种金融工具则突破了传统金融管制藩篱,经营行为金融化由此呈现双重系统性特征。从生成逻辑来看,经营行为金融化是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模式创新、旺盛投资需求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放任其发展将会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加剧资本无序扩张、强化经济体的空心化,因而急需从法治角度寻求规制经营行为金融化之道。既有规范已经彰显对经营行为金融化的限制导向,但在规范体系、规范对象、规范主体等层面欠缺系统性。通过对“存款”的扩大解释,可以将经营行为金融化纳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规制视野。为实现强化监管和鼓励创新的平衡,在引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同时要保持规制的适度谦抑性。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叶明  郭江兰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经营者开始使用算法技术进行定价活动,凭借对海量消费数据的掌握,进行"用户画像"后以实现"千人千面千价格"的精准营销。其中,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排挤竞争对手以及破坏竞争秩序的风险,亟需予以法律规制。然而,当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在适用范围、违法性判定要件、责任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当拓宽《反垄断法》的主体范围,使算法价格歧视行为难逃法网;确立"形式+实质"违法审查标准,让违法性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原形毕露;构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双轨"责任规范,使相关责任主体难辞其咎。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魏益华  陈旭琳  邹晓峰  
数据流通共享是促进数据红利释放的基石,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方能有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与共享为研究对象,构建信息主体与数据业者两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探讨参与主体的行为演化特征及其稳定策略,借助MATLAB数字仿真技术,模拟分析不同情形下参与主体演化稳定策略,对信息主体授权共享、数据业者利用的理想化"合作"博弈提出制度上的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影响信息主体和数据业者选择策略关键在成本收益预期,实现两者在数据共享和信息保护的最优解可以通过政府行政管制、数据业者内部治理机制、司法责任制度等数据政策工具。组合运用政策工具能促使数据业者将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纳入企业生产函数,激励信息主体积极共享、数据业者积极利用个人数据信息的演化稳定策略。因此,为实现数据保护与共享理想演化均衡的双重帕累托改进,应加强政府公权监管、培育数据业者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范卫红  陆成虎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发展促使数据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其与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进行重组、结合并自由有序参与要素市场流通环节,关乎劳动者新型权益保障与数字经济视野下的"双循环"机制畅通,故应引入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制度。【设计/方法】通过结合国情研究域外立法,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兼具多重法律属性并可被进一步划分劳动者数据副本获取权与劳动者数据转移权。【结论/发现】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本土化进程,尚存数据权益保障漏洞、扰乱市场秩序等争议。在我国引入劳动者数据可携带权,应当从肯定性规定与禁止性约束两方面勘定其本土化的适用范围,建立"分步骤、分行业和规模、分数据类别"的配套机制,以保障劳动者数据流动,使数字经济发展行健致远。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邱涛   麦宸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化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教育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时代下,数字技术不仅创新了美育教学的形式,还为美育的持续发展、美育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空间。本文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美育课程的影响,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美育课程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传统美育课程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美育课程的建设路径。
[期刊] 中国成人教育  [作者] 赵瑞山   刘方茗   李瑞雪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国民的财经素养水平变得更加重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提升国民的财经素养水平。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带来了财经领域的深刻变革,要求个人具备更新的财经知识和技能。然而,目前存在一些挑战,如教育体系的滞后以及信息传播渠道的不足。为了有效提升国民的财经素养,本研究提出以下路径:首先,教育体系应优化课程设置,将数字经济相关内容融入课程,培养学生的财经思维和数字技能。其次,借助社会媒体、培训机构等多样化的途径,补充教育体系的不足,让更多人接触并了解实用的财经知识。综上所述,通过综合性的教育改革和多渠道的知识传播,可以有效提升数字经济时代国民的财经素养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弓永钦  王健  
为了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一些区域经济组织制定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和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两套规则既有相同点,又在适用范围、参与方、申请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点;各有优劣,又殊途同归,正在谋求对接和互认。我国跨境电商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应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杨希  
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比并分析欧盟在不同历史阶段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知,其内部规制以三代规制文本的代际更迭为基础,在强调域内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对数据流转至域外的情况进行限制;在外部扩展中,美欧间关于数据保护与流动的谈判蕴含了双方妥协的意味,但欧盟在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却始终坚持较高的保护标准。考虑到国家间在规制传统与社会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我国可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自身规制模式、建立多元化数据管理制度、丰富外部合作机制的措施,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制的竞争当中。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蓓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我国原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及竞争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区别于传统实体企业形态,数字平台以数据、算法、规则等为依托进行线上交易,具有双边市场性、动态发展、高度市场集中、垄断隐蔽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这使得数字平台在适用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局愈加明显。为此,应结合平台特点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局限,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反垄断规则进行必要调适,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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