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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段宏磊
链接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对外部接入的竞争对手链接予以限制乃至完全封锁的行为,包括排他性链接封禁、限制性链接封禁、消极性链接封禁三种类型。违背正常商业道德或用户利益需求限制的链接封禁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对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散见于有关市场竞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中,这种"伞状"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缺憾。未来有必要实现从"伞状"规制路径到"束状"规制路径的转化,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或针对数字经济产业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为链接封禁行为建立起单一、精准、系统的规制体系。一是要改进规制方法论,实现市场交易标准到流量标准的转化;二是要识别责任主体,建立互联网必要设施或"守门人"机制;三是要明确违法标准,将数字经济的效率、公正与商业惯例统一纳入考量基准。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马慧
具有反竞争效应及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明显影响的数字市场横向并购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平台企业属性与数字市场横向并购的特点,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重点分析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中的争议问题,即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不明确、市场集中与进入壁垒存在矛盾、效率原则与福利标准存在冲突等。正是这些争议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反垄断规制的难度。研究表明: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存在规制强度难以把控及多元目标难以兼顾、替代性分析定性存在争议及定量分析方法不成熟、竞争影响评估及救济措施实施均存在现实困难等问题。在完善数字平台企业横向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应坚持分类对待原则,按照市场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力度;推进反垄断实施机制创新,以直接证据为基础,淡化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势力测度的价值,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注重横向并购引发净效应的评估;完善反垄断规则,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反垄断规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反垄断规制与政府数据开放协同,以提升反垄断规制的协同力。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姜雯
数字经济背景下,大数据和定价算法的发展为厂商间垄断协议的达成提供了便利。其中,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协议,其具促进竞争和抑制竞争的双面性,我国反垄断机构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进行合理的反垄断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完善我国数字经济下反垄断政策的制定提出新政策视角,文章梳理了数字经济下涉及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反垄断规制研究现状。从文献梳理和已有研究结果来看,文章认为学术界应运用经济学实证方法验证理论,实务界需运用实证方法验证转售价格维持对福利造成的影响以降低执法失误风险。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转售价格维持 反垄断规制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左安斌
在数字经济体系下,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日渐增多。猎杀式并购是大型平台出于消除竞争或创新威胁而针对新生平台发起的并购活动。猎杀式并购可以消除潜在的竞争者,也可以拉大并购发起方与在位竞争者的差距,并能够在并购发起方主导业务周边形成创新杀伤区域。对于猎杀式并购,执法部门多是采取容忍态度,但事实上具有规制的合理性。对猎杀式并购的规制不会影响平台规模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新生平台创业者、投资者退出市场的渠道,同时数字市场动态竞争导致的失灵有规制的必要性。鉴于猎杀式并购规制的难度,可以先进行并购意图识别,而后通过内部文件调查、外在证据获取和并购价格组成分析来取证。最终,通过在主动申报审查中引入交易额标准作为补充,并要求特定平台在并购时承担通知义务;确立反垄断审查的违法推定标准,并采取扩大开放共享、设立防火墙、限定特定业务线等补救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赋予执法部门事后调查权来进行规制。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许荻迪
广告支持型平台是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数字背景下的反垄断治理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本文分析了当前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呈现的新趋势,指出其平台特征、数字特征和行为特征为反垄断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为了顺应新趋势、迎接新挑战,应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治理新策略,包括采取新的治理思路,使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能够符合其自身经济特性和业务实际,以及发展新的治理工具,在广告支持型数字平台反垄断治理的各个环节做出调整和改进。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双边市场反垄断理论和新经济治理理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明涛 张小玲
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技术和资本优势异军突起,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也造成了严重挑战。平台企业倚仗自身优势,对消费者进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平台反垄断问题被各界高度关注,学术界对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中国知网收录的974篇有关平台反垄断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分析,探寻近年来平台反垄断研究的整体概貌、发展脉络和核心议题。研究发现:我国的平台反垄断研究以法学学者为主,多学科学者参与,极大地推动了平台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为反垄断理论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由于平台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或者出台配套措施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反垄断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春光
文章基于国内外个性化定价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实践的分析,认为个性化定价是对消费者实施剥削性滥用的价格歧视,会对消费者选择能力和市场竞争造成限制。鉴于个性化定价对竞争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文章认为,对于个性化定价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且不具备正当抗辩理由,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对降低消费者剩余同时提升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按照消费者福利标准,以《反垄断法》第17条予以处理,而按照社会总福利标准且具备正当理由,则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个性化定价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对限制竞争的效果评估则需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予以明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与经济垄断行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垄断行为,它由行政权力滥用因素与经济权利滥用因素加总汇合而成。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该种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条款,这导致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结果缺乏公正性与统一性。为了扭转这一境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模式,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方式,对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明晰统合型豁免标准所涉及的法益类型与内部构造。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传凯
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企业针对初创企业发起的扼杀性并购已成为我国反垄断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该类并购直接遏制了初创企业的发展,消除了大型企业的竞争威胁,加剧了其他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差距,阻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即使可被界定为经营者集中,扼杀性并购依旧难以通过现行制度予以回应。一方面,现行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标准难以应对扼杀性并购;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质审查标准下,执法机构主要分析扼杀性并购对创新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制度如何实现对创新因素的分析仍须进一步明确。为应对扼杀性并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应专门增设回应该类并购的事前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分析集中对创新造成影响所依托的主要因素,并确立经营者通过创新进行抗辩的相关制度;执法机构还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设置“特别名单”制度,以强化对该类企业扼杀性并购的申报与审查。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张伟 付强
本文对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经对企业在经营者集中、排他性垄断协议等方面进行了反垄断执法,判决的结果基本建立在合理推定的原则基础上,但仍需加强计量经济分析来为判决结果提供实证证据。此外,价值网络体系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型组织与商业模式对传统的反垄断政策设计与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转型经济背景下,与国有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性垄断构成了中国竞争政策实施中的最大困难,应在广义反垄断的概念下限制包括行政性垄断在内的所有垄断行为,并通过横向分拆的方式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关键词:
反垄断 产业规制 竞争 实施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徐蓓
我国社会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转变,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我国原以工业经济为基础建构的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及竞争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区别于传统实体企业形态,数字平台以数据、算法、规则等为依托进行线上交易,具有双边市场性、动态发展、高度市场集中、垄断隐蔽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这使得数字平台在适用传统反垄断分析工具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局愈加明显。为此,应结合平台特点分析相关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局限,重新审视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反垄断规则进行必要调适,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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