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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韩伟
数据驱动型业务的发展,使得涉及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对象。对于如何将隐私保护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框架,通过剥削性滥用规则还是排他性滥用规则去规范隐私侵犯行为,目前仍存在争议。现阶段我国应坚持以反竞争效果作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基础,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可以研究剥削性滥用规则的合理性。为提升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围绕隐私保护度展开竞争,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竞争倡导、培育隐私保护竞争文化。
关键词:
数据 隐私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竞争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生卫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 界定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米兰达·斯图尔特 陈新
(接上期)三、滥用和经济实质(一)"滥用"的概念"滥用"是推动BEPS项目的一个基本概念,且并不局限于行动6提出的具体协定滥用规则。(1)"滥用"或"避税"的概念,也推动了公众对跨国公司发生在多个参与BEPS项目国家中的税收筹划所进行的调查,例如通过议会质询公司避税或激进税收筹划。(2)为了保证"滥用"这一概念并不仅仅具有修辞意义,就必须赋予其具体的含义。本文主张,"滥用"应该意味着行动计划中所称的两个事项之一。首先,"滥用"
[期刊] 统计研究
[作者]
续继 王于鹤
本文以互联网用户虚构个人信息作为这一行为切入点,探讨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兼顾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以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使用CGSS2017数据进行Ordered Probit等回归发现,用户受隐私顾虑影响,倾向于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提升用户数字技能并不能显著降低个人信息虚构,但对个人隐私保护成效有正向影响;在线交易、在线社交需求增加,有助于缓解虚构个人信息的行为;且当用户对于平台相关企业普遍具有较高信任时,隐私顾虑会较少地转换为个人信息虚构。由此,本文建议政府着力打造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国民数字技能,完善平台与用户间的信任机制,积极引导用户积极安全地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成果。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禁止 反垄断法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马其家 黄昊明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大数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龙柯宇
该文在案例分析与重组的基础上,探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等与价格相关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之典型行为,明确不同滥用行为之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之核心点所在,并对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最新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石达 曹庆贺
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应结合大数据市场的特质,革新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框架,区分排他性滥用行为与剥削性滥用行为具体识别垄断行为、研判危害结果。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刘佳
由于标准的排他性,除非交易对方拥有对抗力量,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一般被视为拥有支配地位。因此,该权利人必须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价格以及其他条件对其专利进行许可。而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评价上,既要考察所有专利因素在产品最终价格中所占的比重,也要考察不同权利人所拥有的专利在数量与质量上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已经发生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码公司案、微软与诺基亚集中申请案以及正在审查的高通案的解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 或几个企业如果在共同体市场或某个领域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该行为就是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应当予以禁止。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原则上不惩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必须承担一个特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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