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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聂嫄芳  
数字平台竞争中独家交易行为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成为反垄断规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独家交易的概念极为广泛,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界定。按照市场结构,独家交易可以分为上下游垄断性、上游寡占主导型、上下游竞争垄断型和下游寡占主导型四种类型,不同类型有不同的特征。数字平台中的独家交易属于下游寡占主导型独角交易,因在实施主体、表现形式、意思表示等方面与其他的独家交易类型不同,同时还因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适用存疑、经济分析模式争议较大、适用原则演变中的争议以及数字经济下独家交易的特性等因素加大了认定难度,使得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独家交易认定陷入了困境。通过对阿里"二选一"、腾讯音乐构筑独家版权两个案例的分析,在数字经济反垄断中认定独家交易违法性需要从实施主体地位、市场锁定份额、持续时间和进入壁垒程度四个方面予以细化。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高洁  蒋传海  王宇  
文章通过将消费者划分为广告偏好厌恶和广告偏好无差异两种类型,研究了平台与供应商签订独家交易合同排斥竞争对手的问题。研究发现,无论两类消费者的占比如何,平台和供应商都有激励签订独家交易合同;而广告偏好厌恶的消费者占比越高,消费者进入任一平台支付的就越多;独家交易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但是当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广告偏好厌恶时,独家交易会提高社会福利,当所有的消费者都是广告偏好无差异时,只有独家交易对消费带来的效用溢价足够大,社会福利才会增加,否则,社会福利会减小。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路文成   魏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但对于平台经济而言,传统反垄断方法难以有效监管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将可竞争市场理论与平台市场理论相结合,可以得到可竞争平台市场的模型。本文利用该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没有进入壁垒的可竞争平台市场中,在位平台会放弃垄断定价,主动让渡一部分垄断利润以实现与潜在进入平台的“和平共处”,此时的市场结构是竞争有效的。但由于在位企业具有先行优势以及网络效应优势,潜在进入平台的竞争威胁依然不足以使得在位企业制定竞争性价格。因此,要通过数据要素可携带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降低市场壁垒,进而实现平台市场的可竞争。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杨利华  刘嘉楠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李韬  冯贺霞  
平台经济下垄断、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联更加紧密、复杂,在数据等新的生产要素的推动下,平台企业的垄断-竞争-垄断周期更短,相应的治理方式也更具挑战性。平台经济下的垄断是一种竞争性垄断,是多维理论视角下的一种市场结构状态、过程与能力,是资本、技术、数据等多种生产要素积累、集中而形成的垄断过程,是一种具有高垄断性、高竞争性、高创新性的一种新的市场结构,是依托平台这一新的产业组织模式和数字技术优势而形成的竞争性、动态性、生态性的垄断能力。对平台经济中的垄断、竞争与创新问题,应坚持多元协同、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的治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结合市场环境进行适度干预,以数字化赋能快速响应新问题、新矛盾,兼顾治理风险与产业效率。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朱国华  张青  
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货业的反垄断问题被提上日程。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中国期货业的垄断表现,以此作为本项研究的逻辑起点。期货业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必须落实到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这就是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因此本文第二部分重点研究如何构建高效的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接下来把期货业分为交易所与期货经纪两个子行业,分别系统性研究如何实施反垄断与竞争政策。最后,期货业的反垄断进程必须注重行业规模经济的发挥,为此,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如何推动行业整合,提升中国期货业的国际竞争力。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王世强  
以数字平台作为行业中心整合供需关系并统筹行业发展的平台化趋势,是平台经济的突出表现形式。本文研究指出,平台化呈现出业务综合化和供需广义化特征;平台经济在统计分类上是数字经济重要组成,而各行业数字经济未来都将出现平台化趋势,让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赖平台化合理推进。得益于我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健全的各类基建、巨大的市场需求、有效的政策支持,平台化能够快速布局,为我国经济带来新活力。但因规制未及时更新,平台化通过影响竞争格局催生数字经济治理五类重大难题:加剧数字经济结构失衡、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损害参与各方福利、威胁创新生态构建、引发国家与信息安全隐患。为此我国反垄断规制工作积极应对,经历了积累准备、实施推进、突出强化三个阶段,能从优化数字行业结构、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助力共同富裕建设、完善数字创新生态、规避国家安全风险五个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期刊] 改革  [作者] 于左  张芝秀  王昊哲  
以双边平台的竞争模型为基本框架,考虑双边平台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双边用户归属,构建了双寡头平台的商家和消费者决策模型,通过对比独家交易发生前后的消费者规模、平台利润、商家和消费者效用,发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通过实施独家交易可使其市场支配地位增强、利润增加,但消费者和商家效用随之降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法院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独家交易等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对受到竞争损害的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存在的举证困难问题,法院可考虑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期刊] 开放导报  [作者] 潘丽君  
内容平台通过促进内容创作者、内容消费者和广告赞助商之间的互动,展现出多边市场的特征。内容平台的独占交易不仅会影响到这三个市场中各参与者的福利,还会导致用户行为的变化,并在市场之间产生联动效应,最终影响平台这三个市场的市场结构以及平台之间的竞争格局。此外,独占交易还会改变平台的推荐算法,影响内容质量。独占交易可能损害用户利益并导致市场垄断,也有可能促进平台之间的差异化竞争,扩大用户市场。应当制定更为精细的反垄断政策,通过限制独占期限、限制知名创作者独占交易比例、限制独占内容的曝光量、支持新兴创作者、加强内容治理、提升算法透明度等举措,促进内容平台独占交易的积极效应,抑制其负面影响。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明涛   张小玲  
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技术和资本优势异军突起,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也造成了严重挑战。平台企业倚仗自身优势,对消费者进行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平台反垄断问题被各界高度关注,学术界对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中国知网收录的974篇有关平台反垄断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分析,探寻近年来平台反垄断研究的整体概貌、发展脉络和核心议题。研究发现:我国的平台反垄断研究以法学学者为主,多学科学者参与,极大地推动了平台反垄断问题的研究,研究成果为反垄断理论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由于平台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或者出台配套措施才能适应时代发展,反垄断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蒋和胜   陈乾坤  
相关市场界定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起点和难点。本文基于10个平台市场和98个传统市场的反垄断案例,采用三阶段编码方法,对比分析平台市场和传统市场中从商品的替代性到市场竞争约束的传递路径,构建平台相关市场的竞争约束作用机制模型。研究发现:第一,平台资本是竞争的主体,资本的物质载体差异产生不同的价值增殖模式,在理论上形成不同的相关市场范围。第二,在流通领域,相同的使用价值追逐有限的社会需求,竞争约束表现为商品的替代性。在生产领域,不同的生产过程追逐动态的生产力水平,竞争约束表现为企业的替代性。平台的综合功能、网络效应、产消劳动和市场结构等经济特征使商品和企业的替代性分析更加复杂。第三,市场支配地位是商品的替代性和企业的替代性丧失的结果,垄断企业通过制造市场壁垒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制定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因而可以通过潜在竞争者约束这种垄断的市场结构。本文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场景,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实务工作提供了学理支撑。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春霖  
企业通过横向并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威廉姆森(Williamson)首先提出评价横向并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并购可能导致的效率收益和市场支配力增长之间进行权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效率应当是可认知的、合并所特有的且不带有模糊性和推测性的效率;欧盟委员会2004年《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成功的效率辩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给消费者带来实际利益,二是并购所特有,三是能够被欧盟委员会所证实。美、欧执法机构虽然在并购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韩春霖  
企业通过横向并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威廉姆森(Williamson)首先提出评价横向并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并购可能导致的效率收益和市场支配力增长之间进行权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2010年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效率应当是可认知的、合并所特有的且不带有模糊性和推测性的效率;欧盟委员会2004年《横向合并指南》认为成功的效率辩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给消费者带来实际利益,二是并购所特有,三是能够被欧盟委员会所证实。美、欧执法机构虽然在并购反垄断审查中逐步重视效率因素的考量,但至今尚无案例显示成功的效率抗辩使一项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并购交易得以批准。中国执法机构应当认识到效率考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立社会总福利的效率衡量标准,探索针对效率的经济学分析框架。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刘廷涛  
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因竞争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区分为一线竞争与二线竞争。欧盟反垄断法理论及欧盟委员会指南虽肯定价格歧视的竞争损害适用经济效率标准,但欧盟法院未能践行以经济效率为基础的合理规则的适用,仍适用形式的准本身违法规则,体现了经济学的经济效率与法学对话的分离。我国司法实践应扬弃欧盟反垄断法形式主义保护竞争者的弊端,借鉴欧盟反垄断法指南及学者关于竞争损害认定所依据的经济效率理论,从而在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适用上恢复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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