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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运筹与管理  [作者] 孙勇   杨瑞佳   张亚峰  
数字平台发展模式的成功离不开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努力,其反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本文构建了政府、数字平台和商家三方的反垄断演化博弈模型,研究数字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与监管策略。结果表明: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实现政府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不垄断且商家合作的理想稳态均衡;政府反垄断强度对数字平台垄断策略选择具有负向影响,但超过一定强度阈值,会导致数字平台和政府的策略选择概率进入震荡的不均衡状态;数字平台垄断地位越高其选择垄断行为的意愿就越高,政府选择反垄断监管策略的意愿越强,同时商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意愿也越强;反垄断惩罚与垄断损害赔偿力度均能降低数字平台的垄断意愿,但反垄断惩罚对数字平台具有更强的约束作用。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刘戒骄  
数字平台的崛起及其展现的多边市场、网络效应和数据驱动等技术经济特征,从根本上改变着数字市场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催生出数字平台垄断这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数字平台利用组织和协调资源配置、汇聚数据与和控制算法、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等功能获得市场势力,实施垄断行为,增加了反垄断的复杂性和难度,给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建立有效治理数字平台市场势力生成和维持机制的规则,形成一个兼有动态效率和分配效率的秩序框架,才能有效约束和纠正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应针对数字市场垄断基础的变化以及现行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限性,在加强反垄断监管技术能力建设、合理兼顾各参与方利益、慎重考虑结构性拆分、对主导平台施加互操作性义务要求、严格限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和完善并购审查等方面完善行为规则,扭转价值分配向平台经营者的过度倾斜,恢复和促进数字市场有效竞争。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蕴萍   路文成  
“二选一”协议是大型平台惯用的维持用户的手段,但协议并不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如何认定与治理“二选一”垄断是平台反垄断的重难点之一。转移成本是平台内消费者与经营者在选择合作平台时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通过构建平台市场模型,计算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二选一”协议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发现只有平台内用户在退出平台时存在转移成本时,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协议才构成垄断行为。同时,占据份额优势的平台会主动让渡一部分市场份额,以阻止其他小型平台的过度竞争,且让渡份额的大小与转移成本的大小正比例相关。在数字平台市场中,转移成本多以数据要素的形式存在,通过数据可携带权可以实现对“二选一”协议垄断的有效治理。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有效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制需要基于平台垄断的独特规律和竞争损害。数字平台垄断势力形成的基础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平台垄断势力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绝对垄断势力、相对垄断势力和生态垄断势力,会对消费者、商家、竞争平台等产生多重经济社会损害。以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传统反垄断体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垄断势力,无法充分实现保护市场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因此,数字平台反垄断应重点强化事前监管,构建“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监管并非传统的行业监管,依然是市场监管,维护普遍的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目标。在“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中,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是互补关系,可以实现最佳执法效果。为从根本上消除数据驱动的平台垄断势力,构建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数字平台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应确立以安全、公平、可竞争性为核心的有限多元目标,主要针对具有强垄断势力的平台,重点明确强垄断势力平台认定标准与合规经营行为规则,创新以赋能消费者、促进数据接入、对数据整合利用实施结构性限制为核心的反垄断监管政策工具。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丁国峰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张佳红  
价格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利用其市场控制力量去决定价格的行为,旨在获取超额利润,阻碍市场正常竞争。不合理的价格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由此带来社会无谓损失。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有权对市场进行干预,但政府的监管可能出现寻租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失。当垄断厂商采取寻租行为时,垄断势力的成本可能会超过理论上的无谓损失,为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通过构建价格垄断行为的寻租和监管博弈模型,进而对模型进行解读和分析,从法律制度、竞争环境、信息披露、处罚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监管建议。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曾雄  
"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中的限定交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框架下,面临诸多分析与挑战。特别是在双边市场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反竞争效果评估都需要考虑新的因素,并且需要对现有的分析工具进行革新。与在传统行业中分析限定交易不同,平台的诸多特点要求对限定交易的竞争分析方法进行改进,包括增加新的考虑因素如网络效应、动态创新、"大数据"等,它们都直接影响限定交易的竞争效果。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金敏  张海涛  
垄断行业价格不合理,会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扭曲市场价格,破坏公平竞争;阻碍科技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提高其他企业进入门槛,阻碍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随着近年来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主体不明确、方式不科学、程序不规范、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健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体系、强化成本监审和成本约束、完善以价格听证为核心的价格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提升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科学化水平等对策建议。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柳学信  
目前中国垄断行业服务质量问题十分突出,亟需加强监管。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垄断行业服务质量监管现状与问题,构建中国垄断行业服务质量监管体制(包括法律与规章、服务质量标准、消费者参与、惩罚与补偿、信息、争议解决等),并提出相应的垄断行业服务质量监管措施,为提高中国垄断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和建立科学高效的服务质量监管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分析和政策建议。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秦赞谨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张蕴萍  栾菁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这一典型的自组织形式成为数字经济新业态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发展迅猛,数字经济平台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格局呈现出新变化,"赢者通吃"趋势愈发明显,市场集中度显著上升,垄断态势逐渐显现。数字经济平台呈现出的各种新型垄断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面对这些新行为、新难题,如何变革和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促进数字经济在规范中健康发展,是数字经济时代要切实解决的一项重要议题。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数字经济平台垄断治理的工作重心是加强反垄断监管,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优势,优化数字反垄断工具,合理界定数据产权,完善数字反垄断体制机制,从而实现对数字垄断行为的有效治理,保障消费者福利,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是排他性交易,是电商平台获取优势地位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最终实现市场独占。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法律依据,但囿于相关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面临现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缺乏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无适用可能等,“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当前竞争法规制框架下难以受到法律制裁。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美团“二选一”案进行分析发现,“二选一”行为会导致市场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格局的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进行规制是破局关键。在当前竞争法体系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应从行为豁免、事前控制、消费者保护、市场界定、相对优势制度引入等方面入手,完善反垄断法关于“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规制规则。具体而言,就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建立“二选一”白名单规则,完善“二选一”事前规制措施,加强“二选一”消费者隐私保护,引入“二选一”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优化“二选一”相关市场界定规则,提升反垄断规制协同力。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彦达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面临反垄断理论和技术、监管时效、监管力量、监管协同、执法威慑、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挑战,数字经济时代更加突出。借鉴欧盟反垄断监管经验,建议采取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创新反垄断监管理论和技术、加强反垄断事前监管、整合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监管协同、提高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加大反垄断执法监督力度和提高反垄断监管透明度等政策措施,加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期刊] 改革  [作者] 熊鸿儒  
近年来,针对数字平台寡头的反垄断争议不断。我国一大批数字平台企业快速崛起,在大幅改善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治理挑战。平台垄断问题引发的监管难题较为突出,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标准、执法方式及监管体系亟待完善。为顺应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激励创新,并有效保护消费者,应坚持包容审慎、开放透明、灵活有序的监管原则,多措并举完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邱毅  郑勇军  
在我国流通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大型商贸平台商利用其垄断势力以收取通道费的形式向制造商、经销商和代理商等商户实施垄断行为。文章通过构建拥有竞争优势和处在竞争劣势的两个商贸平台商之间的价格竞争模型,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及其对流通产业组织的影响。研究表明:商贸平台的垄断势力和垄断行为之间表现出自我强化的特征,具有竞争优势的商贸平台可以通过向商户收取通道费和对采购者实施低价策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水平,而且其实施低价策略的成本将完全由商户承担。在不受政策等外生变量约束的条件下,伴随着商贸平台商的市场势力增强,必然会出现收取通道费等垄断现象,从而解释为什么流通部分领域会出现了"一家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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