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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远程教育  [作者] 刘晓  刘铭心  
在数字化转型升级时代,未来工作的主要变化发生在环境、技能、资格和就业四个方面,要求劳动者在掌握核心技能的同时,注重综合能力发展,既需要劳动者个人保持终身学习和自我更新,同时也需要外界提供合适的培训环境和培训资源。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数字化技能培训存在以下问题:培训未惠及低技能人群,学校培训的实训机会不足,企业开展培训积极性不强,政府未建立相关认定与评估标准,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协同合力破解,如政府进行顶层设计,为培训提供保障与激励;企业通过多渠道参与技能形成体系建设,提高话语权,发挥主体作用;培训方重塑目前培训的定位,更新培训模式;劳动者本身则需要建立技能提升意识,规划职业发展道路,主动寻求培训机会。
[期刊] 教育与职业  [作者] 林燕清   张东   耿旭  
经济体要实现提高生产力、促进就业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必须动态促进当前和未来的技能供需均衡,尤其要为未来提前储备技能。梳理欧盟、国际劳工组织和新加坡、芬兰、美国技能预测制度的实践发现,技能预测制度的构成主体因技能预测工作的复杂性而呈现多元特征,技能预测内容因经济发展战略和技能预测变量而异,技能预测方法聚焦于职位描述与技能描述。针对有效率的技能预测制度提出如下结论:技能预测的最优制度模式为“市场—政府”协作模式,建立遴选技能预测主体与建构伙伴合作关系的机制、设置技能参与者的培训课程是技能预测制度的关键保障,技能预测的重点内容涵盖技能供给和需求预测、全周期技能错配监测、技能预测结果的发布与使用等方面。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秦士莲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加强我国新时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关系百姓就业的民生工程,也关系到我国技能人才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参与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国家层面、长期性、系统性的重大人才工程。文章对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义、推进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对策进行了分析,希望为促进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期刊] 职教论坛  [作者] 张振  
数字技术通过重塑教学生态和变更工作世界改变了职业教育系统,进而对职业教育教师发展产生了影响。针对数字技术赋能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顶层设计不完善、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教师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合作不深入、职业教育教师数字素养提升的保障供给不充足等挑战,数字化转型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发展可借鉴顶层设计“框架先行”、校企合作“提质增效”、保障供给“固本强基”的国际经验,完善数字技术赋能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顶层设计,优化数字技术赋能职业教育教师发展的校企合作路径,加大职业教育教师数字素养提升的保障供给程度。
[期刊] 经济科学  [作者] 李晓曼  白诗佳  陈玉杰  
职业技能培训是以教育为核心的传统人力资本研究中鲜少涉及的话题,却是我国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文利用“培训单位—劳动者”匹配数据,检验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策略对高质量就业的助推效果。研究发现:个体及培训单位层面的补贴均能显著提升就业质量;借助补贴资金在省级层面的分配方案,本文验证了补贴效果的稳健性以及资金来源对微观主体的差异化影响。最后,补贴效果在不同培训动机下具有异质性,且师生互动性和家庭支持度是重要的作用机制。基于此,本文提出加强职业培训政策顶层设计,完善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建议。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郝克明  丁小浩   窦现金  
培训和继续教育正在成为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但总体上,我国劳动者的在职培训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自身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而且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学习培训的状况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和不平衡性。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在职培训和终身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加快终身学习法律法规的建设,重视弱势人群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建立健全有关的学习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培训的公平和公正,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在培训和继续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并注意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培训信息化的步伐,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促进培训主体和经费来源多元化。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岳健  
现代化农业需要农业劳动者具备相应的现代化农业素质,而目前我国农业劳动者的素质还不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此问题,应根据当前农村教育现状和我国现有教育资源,构建教育培训农业劳动者的长效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农业现代化教育,迅速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农业素质,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期刊] 教育与职业  [作者] 莫荣  
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作为职业素质重要内容的职业精神,也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时关注的热点。文章分析了职业精神的内涵及作用,进而探讨了当前我国职业精神培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把职业精神培养融入劳动者终身教育体系中、把职业精神课程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发挥用人单位在职业精神教育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创新教育形式和内容等建议。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聂辉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胡某发出《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记载胡某"入职薪资人民币4000元/月;培训生津贴人民币1000元/月"。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约定胡某的工作岗位为PMT(管理培训生),每月工资由基本薪酬2800元加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胡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付玉  陈玉杰  李晓曼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技能人才的培育与发展是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保障。正确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推动技能人才体系的建设,扩充就业容量、提高就业质量。本研究借助来自13省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效果评估的调研数据,构建多层线性模型进行跨层次效应分析,探究了企业培训规划以及政府补贴方案对于就业质量提升效果的影响程度。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制定合理的培训规划以及受到政府给予的培训补贴都对就业质量提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在不同的收入群体和企业类型间均存在异质性;机制分析发现,企业制定合理的培训规划和相应规章制度会通过提高培训内容需求度来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政府补贴会通过增强劳动者对培训的了解程度提升其就业质量。最后,文章提出提高劳动者培训意识、做好企业培训规划、制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双重补贴渠道并用、拓宽培训资金来源渠道等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聂辉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胡某发出《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记载胡某"入职薪资人民币4000元/月;培训生津贴人民币1000元/月"。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约定胡某的工作岗位为PMT(管理培训生),每月工资由基本薪酬2800元加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胡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
[期刊]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作者] 王天纵   陈玉杰   李晓曼  
劳动者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全面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支撑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全国12省市的劳动者-培训机构匹配调查数据,应用广义多层线性模型(HGLM),通过实证研究探究我国培训机构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参与情况的影响,并探讨个体培训动机的异质性。研究发现,机构软性培训制度对劳动者培训参与存在先促进后抑制的影响;自主性动机促进首次参与培训,而控制性动机更易促进多次培训;此外,我国培训参与情况仍不平衡不充分,劳动者培训意识欠佳。基于此,分别从培训机构、政府、社会三个维度提出政策建议:完善机构培训制度体系,推动培训模式创新,推广因材施教理念;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探索社会组织介入机制,营造终身培训的社会氛围。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郝慧娟  
"工匠精神"是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职业品质的重要体现,也代表着劳动工作者的职业精神、职业操守、行为表现和价值取向。在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时期,"工匠精神"对于各个行业的产业建设优化而言都十分重要,是推动我国制造产业发展、使我国进一步迈入制造强国行列的关键因素。基于"工匠精神"理念来组织、建设劳动者职业素质培训体系,符合目前我国产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也是优秀劳动者提高职业素养和个人能力的重要环节;并且只有根据职业素质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和劳动者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培训体系建设,才更有利于职业素质培训工作的优化与完善,进而有利于培育出具有优秀工匠精神的优秀劳动者。笔者将结合《劳动教育与素质养成》一书,深入分析"工匠精神"视域下劳动者职业素质培训的相关问题,并为劳动者职业素质培训体系建设提供部分参考性建议,以助力我国劳动者职业素养全方位提升,推动国家产业经济实现全面提高。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武胜男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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