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登 录
当前IP:忘记密码?
年份
2024(2344)
2023(3623)
2022(2972)
2021(3195)
2020(2423)
2019(5638)
2018(5834)
2017(8909)
2016(6314)
2015(7315)
2014(7635)
2013(6544)
2012(6344)
2011(5889)
2010(6237)
2009(5686)
2008(5849)
2007(5593)
2006(5123)
2005(4849)
作者
(15902)
(13158)
(13040)
(12599)
(8342)
(6427)
(6136)
(5224)
(5082)
(4973)
(4629)
(4304)
(4278)
(4248)
(4167)
(4160)
(4108)
(3986)
(3907)
(3834)
(3651)
(3292)
(3288)
(3178)
(3033)
(3029)
(2918)
(2856)
(2786)
(2781)
学科
教育(19270)
(13235)
经济(13215)
管理(11676)
中国(11201)
(8994)
理论(8382)
(8161)
企业(8161)
(7312)
教学(7004)
方法(5252)
(4291)
(3977)
发展(3928)
(3816)
(3805)
研究(3741)
数学(3602)
思想(3582)
(3444)
政治(3423)
技术(3417)
数学方法(3404)
学法(3362)
教学法(3362)
(3307)
高等(3279)
改革(3243)
思想政治(3181)
机构
大学(84728)
学院(78592)
研究(31860)
教育(28209)
(22943)
师范(22822)
(20907)
管理(20678)
科学(19549)
(19300)
师范大学(18937)
经济(18400)
中国(17834)
理学(16977)
理学院(16586)
(16362)
管理学(15880)
管理学院(15693)
研究所(14705)
(14619)
北京(14422)
技术(14001)
中心(13416)
职业(13183)
(11452)
(11280)
(10838)
教育学(10835)
(10682)
业大(9796)
基金
项目(44372)
研究(39686)
科学(35443)
教育(27627)
基金(27339)
(23254)
国家(22846)
社会(20910)
成果(19984)
编号(19619)
社会科(19295)
社会科学(19290)
(18445)
科学基金(18178)
(18155)
课题(17255)
(15215)
基金项目(13041)
规划(12088)
项目编号(11810)
重点(11719)
资助(11373)
(11351)
(11151)
(10962)
研究成果(10745)
(10299)
教育部(10297)
自然(10267)
自然科(10038)
期刊
教育(48537)
研究(35141)
中国(29165)
(25720)
经济(25720)
学报(12833)
职业(11599)
技术(11405)
大学(10898)
科学(10650)
(10022)
(8807)
管理(8281)
学学(8263)
技术教育(7517)
职业技术(7517)
职业技术教育(7517)
农业(6889)
图书(6150)
(6122)
论坛(6122)
高等(5681)
(5453)
成人(5232)
成人教育(5232)
高等教育(5028)
(4736)
金融(4736)
书馆(4637)
图书馆(4637)
共检索到138775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马雷军  
在教育法典编纂中,教育权利的核心概念发挥着关键作用。教育法学的核心概念——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法典化、教育过程终身化、教育形态数字化和教育权利扩张化的背景下,原有概念的外延难以覆盖出生到死亡的终身教育过程,内容难以覆盖主动学习、举办教育、科研创作等宪法和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范畴无法与国际条约中相关概念对应。重构教育权利核心概念,应将公民的受教育权、主动学习权、科研创作权、举办教育权、教育平等权、教育选择权等公民的个体教育权利整合为个体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教育权利并列构成教育法典中的教育权利体系。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应当将个体教育权作为核心概念贯穿教育法典立法始终,以保障个体教育权最大限度实现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终极目标。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叶齐炼   景安磊  
教育法典是教育领域法律规范的高级形态,能够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教育高质量发展水平。编纂教育法典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必要保障和有效路径。编纂教育法典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业已形成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平衡好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充分体现终身教育的编纂主线;增强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保持教育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体现教育法律规范的时代性,凸显教育法典编纂的专业性。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邓静秋  
根据宪法调控是教育法典编纂的首要要求,教育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中进行深刻阐释。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法典编纂活动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是保证教育法典编纂“规范繁衍”的根本要求,为未来教育法典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宪法中的教育规范主要包括确认性规范、纲领性规范、权利义务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制定的根本法依据。为贯彻宪法中的教育规范,应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发展权作为教育法典的价值依归,统筹考虑宪法中教育条款的规范表述和体系关联,以教育类型为主、教育阶段为辅的逻辑主线来架构教育法典的分则各编。在宪法的价值和规范统摄下系统整理既有教育法律体系,考量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全面保障。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劳凯声  
教育法定位问题论争历经30余年,至今未有定论。这表明论争不应拘泥于以往的思维定势,而须开创新的讨论范式。法律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公、私域的分化统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运行,教育法的软法取向,等等,这些因素都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形态,决定教育法的定位。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公域、私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产生,对教育的法律调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法部门,而具有了跨部门的性质。只有通过体系化才能提升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使之真正成为由多元主体参与,以多种形式呈现的法律调整机制。教育法的体系化既可在传统的单行法立法过程中实现,也可以依托教育法法典化进行,无论采取何种理论立场和实践路径,体系化都是不可逾越的。唯一需要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更快、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法的体系化。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张燕龙  
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无论最终采用何种形式,对教育法刑事责任进行体系化构建是必须完成的任务。我国教育法刑事责任条款数量众多、涵盖犯罪类型广泛,但是存在法益保护不平衡、犯罪圈划定标准不统一、排列体系混乱、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叠加刑法自身在教育领域立法的不足,使得教育法刑事责任还达不到体系化的要求。德国教育法刑事责任体系在法益保障、立法模式等方面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教育法刑事责任的体系化构建要兼备实质与形式。实质上要有统一的立法起点和价值基础,明确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地位,以此为基础将刑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转化为教育双层法益,构建实质上的刑事法网;形式上需要综合使用多元立法模式,处理好教育法典与教育单行法、刑法典与教育法典、教育法典刑事责任部分与其他章节之间的关系。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刘旭东  
“行政法律责任单独保留+引致性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条款”的技术路径难以形成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应根据教育法的属性来研判这一议题。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属领域法典。篇章体例方面,法律责任“总则专章+分则补充”的篇章体例更有助于维系领域型教育法典的体系性。编纂理路方面,应遵循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固有的编纂理路:首先,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包括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运用引致性条款和具体责任条款规定行政责任;其次,增补一般性责任条款,彰显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实现教育法典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最后,健全与义务相对应的责任条款,确保教育法典的可诉性。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余若凡  
发现教育法典的宪法基础,对于坚持依宪立法,坚持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教育法典编纂中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宪法上的教育相关条款遍布各章节中。通过梳理发现,宪法中存在国家确认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三条逻辑脉络。几乎对应的,学界就教育法典的核心价值存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发展国家教育事业”两种代表性观点。引入容纳性标准和统摄性标准对两种观点加以检视,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的核心价值更为合理,并以此作为发现教育法典宪法基础的核心抓手。教育法典的宪法基础以受教育权作为其核心,以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为优先表现形态,以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立场。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刘旭东  
法律责任是确保教育法典完整性的重要部分。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编纂应遵循价值统一、规范统一和立法前瞻原则;在依此生成的编纂理路下,提出条款精简、逻辑优化、结构健全、内容充盈的四维编纂路径。精简责任条款,扭转因责任条款的碎片化与重复化所带来的违背公平原则及责任条款的虚置;优化条款逻辑,灵活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健全法典结构,通过法律责任条款和义务条款的对应,实现对相关教育行为,尤其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现象的立法规制;充盈法典内容,增补一般性法律责任条款,促进法律责任彰显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实现与其他程序法的制度衔接。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高杭   王子渊  
适度法典化,作为一种新型法典编纂模式,凸显了新兴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化与传统部门法法典化的范式差异,反映了法典化的目标确定与模式选择应立足特定立法领域自身特点的新认识。将其引入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对于凝聚学界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特殊性的共识,推动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教育法的行业法定位这一内生性因素,要求教育法法典化在追求价值基础的完备性、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规范编纂的整全性方面保持适度,决定了教育法法典编纂应当走适度法典化道路。推动教育法的适度法典化,应当注重法典规制结构的精简性,基本满足教育行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注重法典规范形态的综合性,发挥好授权性、引致性、衔接性规范的积极作用;注重法典价值选择的衡平性,聚焦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良性互动。
[期刊] 中国成人教育  [作者] 余瑶瑶   程雁雷  
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需要填补终身教育立法的空白。当前,终身教育立法面临公民个人的学习动力有待加强、终身教育制度体系仍需完善、终身教育权未被充分重视、政策转向与教育资源培植不相匹配等问题。在教育法典化背景下,需要体系化、科学化重构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终身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终身教育法纳入教育法典在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维度具有现实可行性。在教育法典“总——分”式体例结构框架下,总则部分应当整理和归纳终身教育法治的基本问题,包括终身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当具体展开终身教育的行政组织、经费投入、终身教育机构、学习成果认定、设施建设与利用等内容。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应实现主体的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的平衡,明确法律法规的促进与规范的双重功能,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关系。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胡印富  
立法路径是法典编撰的本源性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路径是教育法典编撰过程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路径主要研究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立法模式、立法主线等重要问题。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宜为领域法典,具有法律主体的集合性、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责任的领域化、调整范围的扩容性、跨部门的复合性五要素。教育法典的立法模式应为建构型实质编撰,以教育规范与教育结构互动关系,建构新型的教育法典。教育法典的立法主线当为教育领域关系,根据教育领域关系要素齐备说作为教育法典立法体例的设计依据。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万千慧   龚向和  
教育法典总分式的编纂体例要求充分发挥总则中基本原则“公因式”的作用,而当前的教育法基本原则的提炼与解释面临来源单一性与性质复杂性、领域法思维与内容独立性要求、社会回应性与要件协同性的三重逐层递进的整合矛盾。应当在明确教育法部门行政法的性质定位和法律原则基本属性的理论前提下,以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为并行价值主线,以教育性、规范性、协同性为标准整合教育法基本原则,并以宪法在教育领域的两条价值主线确定教育法基本原则内容,以规范结构对应、法典性质对应、制度保障对应的融贯性思维推进其体系化整合。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丁道勇  
兴趣的三个定义,在解释力上依次递进,分别对应于不同的作用机制以及教育建议。其中,作为事物属性的兴趣,要求教师研究教学素材,在苦学与乐学传统中间做选择。作为目的的兴趣,要求教师研究学生,提供支持条件,引导和满足学生的需求。这两个定义,都没有正面回答在兴趣状态下,学习者心理感受的性质问题。阿诺德的兴趣定义强调,在兴趣状态下个人感受到的是紧张。这种紧张状态,可以推动学习活动的进展。这个定义,较为圆满地刻画了兴趣促进学习的作用机制。基于此,我们对学习活动的理解需要更新。一线教师们也可以据此调整自己的工作。
[期刊] 职教论坛  [作者] 张务农  
站在历史语境中考察,对职业教育的认识经历了从"实业教育"到"职业教育"以及从"职业教育"到"大职业主义"的两次突破。然而,在从"实业教育"到"职业教育"再到"大职业主义"的认识螺旋中,"职业教育"的概念因为泛化而消失于无形。问题就在于对"职业教育"的理解,没有提取其本质属性,而是包含了一般意义上"教育"的属性。解决的办法就是剥离一般意义上"教育"的属性,提取"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赵赫栋  
数字时代伴随着海量数据和高效算法的信息技术催生了限制和控制个体的“数字权力”,对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关系提出了挑战。“数字权力”一方面强化了国家教育权的权力末端和效用,增强了国家教育权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使数字科技企业有机会分享甚至挤占国家教育权的运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教育权的实施效果,两者都威胁着受教育权的实现,打破了国家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状态。教育是国之大计,平衡“两权”关系的关键在于国家。应当以契合数字时代特点的认识视角重释国家教育权的内涵,从国家教育权的依法设限出发,明确国家教育权尊重人、关怀人和促进人的发展的目的;慎用强制性权力,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规范基础性权力,推动教育数据开放和多元主体参与。以此来实现对受教育权主动和周延的保护,并在教育法法典化的底层逻辑中加以体现。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作者: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