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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刘云生  吴昭军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富利  
中国的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安排上长期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取向。以"两权分离"为代表的既往农地法律制度建构,着重"分"而忽略"统",在发展中与宪法预设的轨道出现了偏差。在此背景下,旨在回应现实需求、推进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改革应时而出。"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中,其最重要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来并不具有经济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价值化,将具有强烈身份色彩的农地承包权转化为个体所占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权利。农地"三权分置"的试点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现实难题。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警惕"日本陷阱",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办法上进一步做出细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化解"三权分置"在现实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难题。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张毅  张红  毕宝德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日渐清晰,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讨论与研究,但是目前关于"三权分置"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缺乏共识的阶段。在对近年来地方和中央"三权分置"的政策演变轨迹进行梳理,并运用文本分析法分析中央"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后,论文深入辨析了学术界关于"三权分置"中承包权与经营权法律属性方面的共识与分歧,发现在"三权分置"和农地流转的条件下,承包权仍属于物权,并且与农地未流转条件下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集体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经营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转条件下属于债权性质,在转让和互换流转条件下属于物权性质。论文基于上述分析还对我国农地产权重构进行了初步探索。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申始占  
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实现土地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是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大方向。造成现有三权"分置"改革困境的原因有三:一是西方产权理论无法适应我国传统的罗马法权利派生结构,二是现有学界的研究路径存在逻辑错误,三是学界并未认真反思"集体所有"的公法特性。本文借鉴英国历史上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农地产权结构,提出建立基于"占有权"为"母权利"的新型农地权利派生制度。
[期刊] 当代经济研究  [作者] 刘超  
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型“三权分置”制度。共同富裕目标要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基于农民发展能力的视角,集体所有权是生存保障能力的体制载体,承包权是生产发展能力的制度保障,经营权是财产收益能力的产权载体。“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提高农民发展能力,为农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低成本提供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并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终助推共同富裕。目前,“三权分置”改革面临集体所有权虚化与社会保障功能弱化、承包权固化与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经营权大规模流转与贫富差距强化的困境。应当强化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王妍  
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是,借助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巩固农户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的功用和能效。目前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贯彻过程中,还存在着农户所有权主体的地位遭到了排挤;承包权主体与土地的关系处于弱化和固化并存的复杂局面;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成效偏低;这些发展困局的存在,违反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对此,我们必须构建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资格,尊重成员意愿,有偿出让承包权,并打破经营权身份限制来完善“三权分置”优化路径,实现农业发展效率的全面提升,助推乡村振兴。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李怀  
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应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构建新型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通过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功能统摄下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和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财产功能,最终通过农地“三重复合功能”发挥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边际上提升农业发展效率,通过农业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执行中存在所有权实践地位强化排斥小农的困境、承包权主体地位弱化与固化的困境以及经营权大规模流转偏向导致的效率困境,背离了政策制定者预设的目标,不利于推进乡村振兴。为此,本文基于对上海松江的实践考察,提出以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以及立足传统农民本位的农地经营权制度来健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培育固守农业农村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突破,最大限度地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乡村振兴。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房建恩  
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探究政策目标实现的国家(政府)干预的路径和方式。研究方法: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结合制度演进的进化博弈理论,归纳"三权分置"政策的目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国家干预理论,分析国家(政府)干预的路径和方式。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目标具有阶段性、层次性和系统性特点。研究结论:国家(政府)应当以经济法干预理念,适时调整激励手段、激励策略、激励力度和激励方向,逐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房建恩  
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探究政策目标实现的国家(政府)干预的路径和方式。研究方法: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结合制度演进的进化博弈理论,归纳"三权分置"政策的目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国家干预理论,分析国家(政府)干预的路径和方式。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目标具有阶段性、层次性和系统性特点。研究结论:国家(政府)应当以经济法干预理念,适时调整激励手段、激励策略、激励力度和激励方向,逐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胡平  李兆友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实施城乡统筹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三农发展的现实选择。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高效有序推进需要基层发挥服务、保障、引导、监管作用,但囿于公共服务理念薄弱、长效保障机制空置、流转程序规范严重缺失、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等因素的制约,其在改革中出现了越位、缺位等角色失范行为。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及时调适自身角色定位,在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行政理念指引下,依法将角色调适到满足农民合理需求及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目标上来,真正实现农村社会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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