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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朱相宇  
通过构建政府和垄断企业之间、受害企业和垄断企业之间的反垄断与垄断行为博弈模型,研究政府监管视角下的垄断行为产生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显示:垄断行为的产生主要受罚款额度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参与反垄断行为的主体数量以及对受害主体的赔偿倍数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内涵的界定,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规制垄断行为的作用。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实践,对所得结论做进一步论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再保险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出人作了赔付,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二是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处理赔案的方法不当,而被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补偿。三是由于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行为而使再保险分出人遭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负责。上述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因为承保情况及各州法律不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艳玲  何勇生  
责任保险的创设即为分散基于自身原因而可能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经济风险,然而这一主旨却似乎削弱甚至违背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设置功用。本文即围绕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否包含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且如若立法未加限制,则该如何协调二者的潜在矛盾,使得该两种制度都发挥其良性作用,而无害于社会公益等展开论述。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章鉴港  
从10例判决赔偿的案件来看,我国反垄断案件的判决赔偿额过低,原因在于:一是单独适用补偿性赔偿,二是未考虑一般提价类行为的利润损失,三是缺少判决前利息的计算。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基本上是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性赔偿的单层次适用,存在局限性。实践中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进、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进化两条革新路径,但仍有不足。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应从单层次的补偿性赔偿转向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行为构建分层适用的损害赔偿制度。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贺永胜  
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文、法院判决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性,但是严格来讲,我国劳动法中并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劳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领域侵权案件,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并能够遏制日益扩张的行政责任。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魏振华  王璞钧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环境公益主体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代为实施潜在私益诉讼原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请求,应将“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损害”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加入程序上应当比照2019年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选择退出(opt-out)模式;举证责任上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同时不应当适用过高的证明标准;赔偿金的计算上应以“被告所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导向。所获的赔偿金应专用于对私益损害的填补,建立诉讼外的申领机制,并在受害者申领后对其个别诉讼产生排除效果。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生的是既判力片面扩张的效果,预决事实对原告产生相对的预决效力而对被告则是产生绝对的预决效力。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李俊峰  张颖  
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尤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失对生态环境的救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如赔偿主体范围小、赔偿程序不明晰、赔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只有扩大赔偿主体、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完善赔偿评估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杜珍媛  
转基因生物损害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其与传统环境损害具有显著区别,具有广泛性、持续性、潜在性、缓慢性、多元参与性等特征,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的制度的建立是整个立法的保障,而我国在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上的研究和立法都比较薄弱,尚达不到对转基因生物损害进行充分救济的水平。有必要对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如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的完善展开研究,并顺应国际转基因生物损失赔偿国际立法的情势,确立财政担保规则,建立与《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相衔接制度。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瑛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和限制条件。"除非"标准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方法,但在多重充分原因和假设的替代原因情况下,则需要以"必要标准"为补充,而如果在违约行为之后、损害发生之前发生的其他一些事件或行为成为干扰项,则需要辅以可预见标准。在受损害方本身行为促进了违约方违约或扩大了违约损失时,会产生在合同各当事人间分配损失的问题。影响责任分担的因素主要包括因果关系、各方行为的权重、正义和公平,需要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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