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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海洋  
[目的/意义]个人信息匿名化不仅是实现政府数据开放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还是政府数据合理流通与再利用的前提与基础。[方法/过程]从政府数据生命周期来看,匿名化处于数据收集与数据利用的中间环节,是数据流通环节隐藏个人特征的技术规则。但匿名化本身是一个“破碎的承诺”,面临着结构性与结果导向性困境,忽视了剩余识别风险与流转过程中的聚合风险。[结果/结论]未来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匿名化应当建构基于流程的规制体系,在收集环节符合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在匿名化环节根据流程设计来规制信息处理行为;在流通与再利用环节禁止重新识别,通过技术、组织等多元手段将识别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立梅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构成,需要在流动中创造价值,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同会对信息利用产生影响,尤其体现在"可识别性"标准的动态变化上。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对大规模信息量的规制需求,个人信息匿名化成为信息流通、数据再利用的必然之选。许多国家都在进行匿名化规则设置。我国采用了绝对匿名化标准,要求信息"不可识别、不可复原",而技术实现个人信息的绝对匿名化难以实现,可以通过匿名化法律规则的构建寻求信息利用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遵循分类差别化原则,实行特殊场景的数据使用豁免,并从民事行为的可诉性和再识别行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调整。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王勇旗  
数字时代背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结合个人信息特质,兼顾个人信息利用价值,探讨匿名化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问题已不可回避。为此,有必要系统分析相关立法,结合匿名化技术,在维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基础上设计出匿名化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规则,通过审慎界定个人信息概念、确立可具执行性的匿名化标准等综合举措,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同个人信息利用间的平衡,促进我国数字产业良性发展。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张涛  
欧盟对个人数据采取的是情境定义,即对个人数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数据环境,这决定了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是动态的。面对个人数据匿名化,欧盟既从宏观上规定了治理的基本原则,也从微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强调匿名化的结果,即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第05/2014号意见:匿名化技术》关注匿名化过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标准设定、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举措共同形成了一个稳健的个人数据匿名化治理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立法;在执法层面,建构基于风险的去识别化治理机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张涛  
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隐私与数据效用之间的张力也随之出现。数据匿名化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致力于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已有文献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进行考查,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启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是以"情境化"的个人数据概念为前提,并确立了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有效性标准,即数据控制者与任何第三方均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和"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同时强调对匿名数据的风险评估。中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建立个人信息匿名化之有效性标准,强化匿名信息之风险性评估。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涵  
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庄慧娴  于静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社交网络及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与普及,数据量呈指数型、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信息的收集与挖掘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环境下更容易被非法收集及利用,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应通过行业自律保护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在立法上加强和完善对大数据运作的规制,以弥补自律保护强制力不足的缺陷。同时,在自律保护方面,应积极督促和完善相关行业自律规范,以弥补法律保护存在滞后性的不足。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罗娇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路径及其在大数据环境下面临的困境,认为以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信息自决权、形象权、被遗忘权等单一权利路径,均难以妥善解决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建议突破单一权利路径,以"信息控制"为核心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决定、保密、访问、更正、删除、传输、封锁等权利,并建立数据管理政策、利用技术手段落实个人信息的保护。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徐勇  丁忠明  李东勤  
微观数据发布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是近年来微观数据发布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内容,对微观数据施加匿名处理是微观数据发布过程保护数据主体敏感信息的有效方法之一。文章评述了k-匿名技术的概念、基本思想,对匿名方法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最后指出匿名方法应用于微观数据发布隐私保护的热点研究方向。
[期刊] 征信  [作者] 刘红熠  杨妮妮  
我国互联网征信自起步以来快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征信具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业务特征,互联网征信业务与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如何平衡好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互联网征信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应通过加快推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立法、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推进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王若厉  
“匿名假设”与交易中的人王若厉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人的假设中,人不仅是自私的,而且是相互独立的。在进行交易时,他们与交易对手之间所发生的完全是互相利用的物质利益关系,与谁、以什么交易条件和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唯一地决定于“理性的计算”和交易双方的能力(...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万方  
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平衡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性及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之间的关系,应当从立法和技术革新两方面入手。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途径。2016年新颁布的欧盟数据保护规则将被遗忘权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更加明晰化,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了有力参考。同时,从技术层面引入虚拟匿名化信息采集技术来替代原有的匿名信息采集技术也能从根本上去除信息的"可识别性",从而降低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从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将重点放在规制信息的使用环节上。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叶磊  王翀  
在慈善众筹平台中支持者匿名资助有何直接和间接影响?文章通过联立方程模型实证分析,识别平台匿名机制对支持者自身以及后来支持者带来的资助影响。研究发现,支持者匿名资助选择与自身的资助金额之间存在互相正向的影响。虽然已有支持者的匿名资助会激励后来支持者同样选择匿名,但会负向影响后来支持者的贡献金额。匿名资助不利于后来支持者进行信息推断并建立对项目的信心。此外,已有支持者的匿名资助甚至会负向调节已有贡献金额对后来支持者资助金额的正向信号作用。慈善项目支持者在出资决策中存在观察性学习而非直接盲从。研究结果有助于众筹平台深入理解匿名机制的影响路径,并优化匿名机制设计。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叶磊  王翀  
在慈善众筹平台中支持者匿名资助有何直接和间接影响?文章通过联立方程模型实证分析,识别平台匿名机制对支持者自身以及后来支持者带来的资助影响。研究发现,支持者匿名资助选择与自身的资助金额之间存在互相正向的影响。虽然已有支持者的匿名资助会激励后来支持者同样选择匿名,但会负向影响后来支持者的贡献金额。匿名资助不利于后来支持者进行信息推断并建立对项目的信心。此外,已有支持者的匿名资助甚至会负向调节已有贡献金额对后来支持者资助金额的正向信号作用。慈善项目支持者在出资决策中存在观察性学习而非直接盲从。研究结果有助于众筹平台深入理解匿名机制的影响路径,并优化匿名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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