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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孟霏  
<正>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私自以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作出《土地估价报告》,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2000万元。两公司如实上报交易价格,但当地人民政府并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A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
关键词: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杨遴杰  周文兴  
研究目的:分析中国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实现的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研究方法:结合中国相关管理法规与实践并与国外经验对比,对中国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的功能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结果:中国政府的土地优先购买权在防止低价转让、储备土地来源、获得公共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功能受到极大约束,主要是由于权利内涵的空洞和实施规范的缺失造成的,而深层原因是中国政府掌握着具有强制力的其他获取土地的手段。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功能在近期难以实现。研究结论:当前的政策环境使得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成为一个"空制度"。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陈圣利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许利平  
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里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书面通知"的规定欠妥以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没有规定等诸多问题,因对其从"同等条件"的设置、意思表示多样化,确立法律责任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陆红  陈利根  李思玟  
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试点内容,政府优先购买权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到调节作用。试点地区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实施租赁住房建设,调节土地供需关系。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入市的资格,政府优先购买权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备价格调节和规划功能,能够对土地市场机制存在问题进行纠偏。政府优先购买权受到市场规律约束,不会导致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变相垄断,和政府行政征收有本质区别。市、县两级政府是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政府可以委托国有土地资产公司收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二级市场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符合转让、出租等流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政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客体。建议以土地改革市场化为导向,通过法律授权国有土地资产公司以合理价格行使“间接优先购买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优先购买权之地方性程序文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陆红  陈利根  李思玟  
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的试点内容,政府优先购买权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起到调节作用。试点地区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实施租赁住房建设,调节土地供需关系。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入市的资格,政府优先购买权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备价格调节和规划功能,能够对土地市场机制存在问题进行纠偏。政府优先购买权受到市场规律约束,不会导致政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变相垄断,和政府行政征收有本质区别。市、县两级政府是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政府可以委托国有土地资产公司收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二级市场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符合转让、出租等流转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政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客体。建议以土地改革市场化为导向,通过法律授权国有土地资产公司以合理价格行使“间接优先购买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府优先购买权之地方性程序文件。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刚  
优先购买权在民法理论中,特别是共有人的先买权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竞合尚有许多争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及立法上问题重重。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存在两种先买权的竞合,只有在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客体作扩张解释时,才发生该问题,而且我国通说认为共有人先买权效力较承租人先买权优先,其理论基础也并非完美无缺。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孙宇  冯向辉  
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共有形式中总有的特征。宅基地是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集体土地。农民对由其投资修建的住房拥有财产所有权。目前,中国农民住房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买受人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住房及宅基地流通中,基于宅基地总有的性质,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既能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又能有效地促进和规范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流转,符合中国《宪法》关于保护个人财产和保护人权的精神。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辛雨灵  胡文韬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拥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争议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议案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规定不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未对此加以明确。在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及其他性质权利中,基于民法理论的形成权能较好地平衡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稳定,同时也契合商法的经济、效率、安全原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最佳的性质定位。完善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要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只适用于股权对外有价转让的情形,"同等条件"主要通过竞价机制进行确定,权利行使应有期限限制,要将股权转让的物权行为与转让合同的负担行为两者的效力加以区分,在限制股权对外转让方面兼顾公司章程自治和法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严瑾丽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利。我国公司法引入这项制度,在确保交易安全、维持经营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作为一项新制度,在立法设计等方面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并带来实践中的困惑。这就需要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出发,明确法律原则、法律性质、法律规则等,以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高丽霞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请求权。相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因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提起的诉讼而言,我国《公司法》中对其规定还比较粗陋。由于我国《公司法》中未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能造成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文章归纳总结部分优先购买权不宜行使之缘由,并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思路,以便对实务中出现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辛雨灵  胡文韬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拥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界争议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议案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规定不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也未对此加以明确。在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及其他性质权利中,基于民法理论的形成权能较好地平衡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稳定,同时也契合商法的经济、效率、安全原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最佳的性质定位。完善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要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只适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杨雅舒  
A单位与B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A单位自愿将取得的部分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B公司,并由B公司出资为A单位在其自留的20亩地块上建设总层数为16层、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的新闻中心大厦。后由于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土地转让申请虽已批准,但由于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金,原C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C市局”)撤销了该部分划拨土地转让审批。现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C市局履行交付案涉土地及土地使用权证给B公司的法定义务。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田峰  
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能够对土地进行有效的集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土地集中的主要手段是土地收购。为确保土地集中的有效进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保障,应当对国家优先购买权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对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及其行使进行了初步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家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并提出了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董彪  
研究目的:澄清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处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依据。研究方法:综合采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股权与实体资产之间关系的认识分歧。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实的一般标准,但是,在公司法人形骸化、公司股权与土地使用权实质同一的情形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当有限度地适用于股权转让行为。研究结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平衡股权转让自由与土地市场流转秩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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