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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晨  
违法所得是影响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违法犯罪形态的复杂化,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操纵期间是计算违法所得的时间基准,应基于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金融机理,完整刻画操纵行为和准确划分操纵期间。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执法司法目标,继续采用实际收益法认定违法所得是较优选择,同时应赋予行为人以其他金融模型矫正计算结果的申辩权利。操纵期末持有的余券价格属于操纵违法所得,应根据操纵行为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行政稽查或司法介入情况、复牌后市场反应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异常因素”,操纵主体用以获得资金、账户等的费用属于犯罪成本,均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蔡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马江河  
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执法和司法中以及学术界虽然都试图对操纵进行界定,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操纵行为的认定始终存在着很大困难。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框架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对美国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研究必须根据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总体来说,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美国的认定标准基本清晰,可供我国在修订证券法和执法、司法实践中参考。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文超  李红宇  李怡忻  
通过对金融违法行为种类、个数的剖析,探讨了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行政处罚问题,为破解基层央行行政执法难提供路径选择。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楚鹰,刘露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晨  
近年来,伴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市场操纵行为亦在不断发展演变,信息型操纵案件数量增多、主体泛化、手段创新,呈现与其他操纵手段复合化的趋势。在剖析信息型操纵欺诈本质、揭示其社会危害的基础上,明确主观故意的要素地位及证明方法、类型化分析客观行为模式、完善影响交易价量标准有助于研究解决此类操纵的认定难点,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信息型操纵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建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晨  
近年来,伴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市场操纵行为亦在不断发展演变,信息型操纵案件数量增多、主体泛化、手段创新,呈现与其他操纵手段复合化的趋势。在剖析信息型操纵欺诈本质、揭示其社会危害的基础上,明确主观故意的要素地位及证明方法、类型化分析客观行为模式、完善影响交易价量标准有助于研究解决此类操纵的认定难点,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信息型操纵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建议。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景乃权  陈新秀  叶庆祥  李绍杰  
证券市场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是近年来较为普遍的实证发现。对于这两种市场异角的解释,学术界并未统一。BSV模型和DHS模型是基于投资者不同的认知偏差,分别对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作了统一的行为解释,为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为我国证券理论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陈祥有  
本文以2005—2008年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的在我国深交所上市的535家IPO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保荐机构声誉与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前十大保荐机构是否可以提高其持续督导的IPO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保荐机构声誉与IPO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即由我国前十大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IPO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并不高于由其它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IPO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本文认为当前有关监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应包括建立持续督导费用支付制度;加强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大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违规行为的惩罚...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朱崇实  汪慧  
应用犯罪与处罚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惩处制度中惩处率与惩处严厉度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机理,进而区分出有效与无效的惩戒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两个模型的构建,以2007年深圳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惩处率与惩处严厉程度两个维度对我国证券市场惩戒制度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惩戒行为与市场违法行为不存在负相关的结果表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惩处制度的有效性较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邱沛光  范秀荣  
对于操纵行为的理论研究,国外的经典文献从博弈理论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我国学者则从实证的角度设计出合理的研究路径,但没有建立模型说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票市场的内在机制。本文认为,行为金融学中所指的投资者不具有完全的理性,总存在着普遍的“售盈持亏”倾向、强烈的“政策依赖”倾向、“过度自信”倾向以及显著的“羊群行为”倾向等心理偏见,操纵者则利用这些心理偏见操纵股票市场。文章提出,我国还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与卖空机制,如何借鉴和改进国外日渐成熟的市场操纵理论以适合我国国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刘宪权  
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刘宪权一、证券市场上的操纵行为所谓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包括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金泽刚  
认定和处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 ,首先必须科学认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法和种类 ,在此基础上界定是否属于操纵市场的欺诈行为。同时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因其违法性质和程度不同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不能混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 ,也不能因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而免除民事责任。追究操纵证券价格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性。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宋澜  姚晓光  
Libor及WM/R汇率指数代表了金融基准产生的两种机制:通过报价产生与通过真实交易产生。在金融基准被法律文件明确援引的情况下,基准已不再是提示价格的一种"信息"或"参照",这使得金融基准具有的"合同硬相关"等属性。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价格操纵"的认识,也对现有以"欺诈"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金融消费者由于报价行合谋而遭受的垄断损失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赔偿?如果金融基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价格",那么现有针对价格操纵的法律规制能否对金融基准操纵直接适用?在改革路径上,像欧盟立法一样,要求增加金融基准计算数据的客观性、如以回购利率替代报价利率能否有效预防操纵?还是参照美国《商品交易法》第9条第1款建立"价格报告规则"从而将"价格"进行细化、对任何"影响价格"的行为都认定为违法、更能有效打击犯罪?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并基于国际金融风险外溢性突出的考虑,建议我国《刑法》前瞻性地新增"操纵市场基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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