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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蔡卫华 陈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高校、信托公司等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提出要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以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基础,借鉴抵押登记的做法办理信托登记,这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可操作性强。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信托登记是对《信托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谭峻 金玲玲
信托作为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动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信托标的的信托行为。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关系,是信托不动产产权明晰的保证。我国信托法中明确了信托登记制度。本文对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原则与实现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与阐释。
关键词:
不动产 信托 信托登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谭峻
研究目的:探索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范式,探讨适合中国大陆国情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研究结果: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共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并以登记发生效力。研究结论: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登记属权利登记制,同时也汲取了托伦斯登记制的优点;不动产登记具有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风险警示的效力。
关键词:
土地制度 不动产 物权 登记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张艺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的必要之举,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法律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规定,应当尽快随之配套修改,做好各项规定的衔接。登记机构的职责还应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的进程中。
关键词:
不动产 统一登记 行政法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李伟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不动产请求权,达到稳定不动产交易秩序的目的。笔者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进行了分析,并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
不动产 预告登记制度 比较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程尧 付梅臣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特别是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里程碑,从法律上保障了各类不动产产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维护了生产、生活资料的稳定。但《物权法》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具体内容,明确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有框架没有具体细则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白金泉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谭峻
研究目的: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立体化,城镇住房商品化,区分产权问题是城市土地使用者和城镇居民都要面临的实际问题,研究不动产区分产权及其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方法:归纳与演绎法。研究结果:区分产权是物权法中特殊的物权形式,是空间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结论:区分产权制度一方面是解决城镇高层住宅所有权归属的特殊制度,另一方面也是解决地表上下一定空间利用权归属的特殊制度;笔者主要探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地上权及其登记制度。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荣幸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不动产预告登记 《物权法》 不动产交易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肖岚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品房市场开始活跃,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在需求十分迫切。《物权法》颁布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不动产登记一直实行房屋和土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施昱年 蔡宗翰 陈丽 林增杰
研究目的: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并评选出适合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配套方案。研究方法:运用层级分析法(AHP),借鉴各国或地区的制度经验,构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再针对土地、法律专家以及政府土地部门领导专家进行专家问卷调查,求取专家意见的一致性。研究结果:中国应采取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不动产登记、土地及房屋均采取强制登记、以产权文件作为确保登记无误的关键审核文件、登记机关设立基金赔偿或投保赔偿以及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人5个方案。研究结论:中国适合采用强制登记、实质审查以及错误赔偿的权利登记制,以及发放权利书状的托伦斯登记制,成为混合登记制;实施时应依序进行土地确权、土地与房屋...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乔新生
实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是防止少数企业和个人利用土地骗取贷款的根本途径。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征集信用制度,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信息化建设,通过登记造册,实行透明化管理,杜绝土地诈骗犯罪发生。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余振国 吴次芳
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登记职员队伍素质建设还很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很低。为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登记责任追究及其赔偿制度。登记职业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的实现路径是建立低成本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和四个级别的登记师升降考核评定制度;责任追究内容是追究登记错失者及其领导者的行政、法律和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行路径是建立赔偿基金、投保登记责任险和行使追偿权。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熊玉梅 罗昌瀚
不动产登记制度,既是法律制度,也属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正式制度,不动产登记是公示不动产权利及其变动的制度,对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公示和交易安全为价值目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中首次引入中国,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完全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历经了僵滞和重建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处于僵滞时期。1978年以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回归市场化,登记机构逐渐由登记管理者向登记服务者发展,登记职能逐渐由管理职能向物权公示本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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