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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敏
为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同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务清偿协议。法释[2015]18号第24条虽要求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但未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确认应还本金及利息及借款人没有如期清偿的前提下,出借人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
担保功能 债务清偿协议 效力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单人俊 邓建辉 涂青达
司法实践中,法律文本并不是简单的援引适用即可,需要对规范的选择、解释甚至创造。笔者在观察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该案存在裁判实体规则实现不能而程序规则机械僵硬化,从而导致裁判悖论发生。围绕裁判悖论解释发现法官能动有诸多考量因素,需从诉讼原点加以选择,把法律文本作为一种资源而且是最为强大的资源加以使用,通过规范精神习得、阅历经验甄别和人文素养积淀,自觉调整思维偏好,从而使原点思维更能认识到事物本质,找到解答裁判悖论的出口。
关键词:
能动语境 裁判悖论 诉讼原点选择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李晓倩
作为我国高等学校人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升即走"制度的实施过程一直伴随着争议甚至质疑。"非升即走"合同性质的不确定导致裁判分歧显著存在。在与教师关系的维度上,高等学校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与教师同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非升即走"合同亦不具有公益性。因此,"非升即走"合同纠纷无法诉诸行政诉讼,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基于其劳动纠纷的法律属性,在程序安排上应当遵从"一调一裁两审制"。
关键词:
高等学校 非升即走 可诉性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任毅
文章通过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保健品买卖合同案件,对该类案件的特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保健品 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李剑锋
一、案情经过1988年8月23日,A银行与B公司商定了一项借款事宜,并以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500万元:借款利率按两个档次的月利率计算,前300万元的月利率为7.5‰,后200万元的月利率为7.8‰,利息按实施用款日起息,按日计收;用款时间各为1988年8月25日提用200万元,9月提用300万元;借款期限由1988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具体还款时间分别定为1989年2月25日还200万元,同年3月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李睿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没有为"名为担保,实为借贷"形式的性质定性,我国学界也莫衷一是,无法给予准确的答案,故法官往往根据理论学说随意判案。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出发,通过债的路径解释担保型买卖合同,将其分情况解释为新债清偿与债的更改,为法官提供正确处理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段体寿
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但多年来基本上都是用诉讼方式而忽视了仲裁方式。其实无论是对被保险人 ,还是保险人 ,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仲裁优于诉讼 ,在实际工作中应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关键词:
合同纠纷 仲裁方式 优选仲裁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梁开斌
在商事合同纠纷的审判对象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合理化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这三大要素的作用。在此三大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面最为广泛,能够最大化审判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息讼止争的目的。
关键词:
商事合同 案件事实 法律关系 诉之声明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忠民
在学理上,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纠纷有矿业权合同纠纷和矿业权侵权纠纷两大类,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和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后者则包括探矿权侵权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和矿产资源个人所有权侵权纠纷。十年的涉矿裁判文书表明,涉矿案件的总量不多但刑事案件占比较高、晚近几年增长迅速、地域分布与资源禀赋关联性强;采矿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都纷纷高于探矿权的相应纠纷,且矿业权民事纠纷二审率、再审率、裁定适用率等都普遍较高;矿业权的行政纠纷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领域,且往往关涉诸多其他涉矿因素;矿业权的刑事纠纷体现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上,两者数量有限且界限模糊。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在学理与裁判上出现断裂,其根源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矿业权在公权与私权属性上的认定、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以及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平衡。为此,须科学设计矿业权的相关案由、完善《矿业权司法解释》、修改《矿产资源法》。
关键词:
矿业权 纠纷类型化 《矿产资源法》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王正华
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在合同商订时都会对合同履行中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以条款形式予以约定,以求争议、纠纷的顺利解决。常见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多在仲裁条款中描述为:"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高圣平 刘萍
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在有关政策日益松动的情况下,以上不动产、权利均应允许作为担保物。因此,应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不断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李静
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给付目的,可能依据合同上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分别提起多个诉讼。实体法根据合同上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来确定请求权个数,但是实体请求权关系理论还不能直接适用到诉讼程序中解决重复起诉的问题。目前我国程序法上对重复起诉的判断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其中诉讼标的学说众多,较难把握。不论采取什么诉讼标的学说,对重复起诉的规制都要兼顾案件事实的审查,并扩大适用客观诉的合并制度,以避免重复起诉弊端,在一个程序中解决相关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防止矛盾冲突的裁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王新宇
通过对共同保险纠纷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司法实践之困境主要源于共同保险法律构造的不明确。为突破这一困境,本文对共同保险的法律构造进行了探究。共同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较为特殊,既非保险合同关系,亦非合伙关系,无法将其对应到实在法上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但因成立共同保险内部法律关系的行为系共同法律行为,而《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之规范又提供了关于共同法律行为最为庞大的规范群,故其存在类推适用合伙合同规范之可能。《民法典》第970条关于合伙事务决定、执行的规定即可类推适用于主次承保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主次承保人间应为委托关系。对次承保人和投保人而言,主承保人对外统一签订共保合同系代理行为,对外统一给付保险金则为《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约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共同保险的外部法律关系仍为保险合同关系。在主承保人代理次承保人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若未约定由主承保人统一给付保险金,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共保条款则会对投保人一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主承保人还需对共保条款履行“提示+被动说明”义务。
关键词:
共同保险 合伙 格式条款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曹满章 戴兆奕
再谈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的处理原则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邮编:342400曹满章,戴兆奕1995年互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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