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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龚柏华  
中国政府或中国海外投资者已卷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涉华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点包括工程受阻、项目中止、收购否定、取消许可、税收冻结、强制拆迁等。中国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仲裁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澄清,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政措施的诉讼已是一种趋势。总体而言,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投资中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管控目标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泽忠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盛斌  段然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成为当代投资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与技术性缺陷,在处理投资争端问题中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分析与研究ISDS机制有助于中国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并增强中国在制订国际投资新规则领域的话语权。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叶波  梁咏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漆彤  方镇邦  
ISDS上诉机制改革是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讨论焦点。从理论起点到制度设计再到各国立场,均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关于建立ISDS上诉机制的理论起点,争议主要集中于上诉机构在解决ISDS机制一致性和准确性问题方面的作用以及有关终局性与效率的讨论。关于ISDS上诉机制的制度设计,分歧主要存在于审查范围与标准、上诉效力、审裁员选任、裁决执行等方面。作为政府领导型的改革,国家在ISDS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由此反映出不同的路径偏好和动力差异。有关ISDS上诉机构改革的分歧从根本上体现了国际投资法治正围绕着"南北矛盾"及"公私矛盾"演化形成新的平衡。尽管如此,ISDS上诉机制改革仍有望在提高仲裁员的公正性与专业性、提高仲裁效率等已有较高程度共识的领域形成突破并向前发展。保护主义抬头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下的外部环境亦呼唤ISDS上诉机制改革为提升全球投资治理结构注入新的活力。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俊荣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美国和欧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在强化对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同时,谋求在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它们也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包括鼓励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端、限制投资者对诉权的滥用、提升透明度、强化第三方参与、增强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约束和监督等。不过,欧盟在总体上更加注重对东道国利益的考量。在目前的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我国可以将欧美在ISDS条款上的要价作为谈判筹码,换取欧美在其他有利于我国的条款上的让步。此外,我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我国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能力。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乔慧娟  
我国签订的BIT中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一般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国际仲裁。在新近签订的BIT中,中国对外资的管辖权逐步放弃。中国在今后签订或修订BIT时,有必要参考或借鉴中国BIT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BIT的经验或教训。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倪小璐  
印度2015年BIT范本纳入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标志着其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也暗含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新的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曾经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争端解决规则。晚近以来,受投资自由化理论的影响,加之投资仲裁体制的盛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日趋"衰亡"。但随着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日益加剧以及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影响,结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自身的合理性,该规则似乎出现了"复活"的新动向。中国可以积极顺应这一趋势,重新考虑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部分投资条约中的适用,以妥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张熠星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较高的仲裁员资质要求和仲裁员行为准则,引入两审终审的常设投资法庭;它将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在与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形成中的欧盟模式的特点,结合双方的谈判诉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积极抓住制定和决策国际投资规则的机遇。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南申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刘芳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瞿霞  李然  李文兴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然而由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急、过快,带来了巨大的海外投资风险。其中对外投资企业对东道国法律制度的忽视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以2010—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对37个国家的113项对外直接投资数据为研究样本,分析东道国法律制度对中国企业投资进入东道国成败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准入阶段,中国企业进入东道国投资的成功率与该国法律制度健全程度呈负相关,与该国开放程度呈正相关。进一步分析发现,若单纯考虑企业所有权性质,国有企业受到东道国法律制度限制程度高于民营企业。但如果结合国际投资经验等其他因素,两者没有明显差异。从投资行业及领域差异来看,中国企业对东道国敏感行业或关键领域的投资受到东道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严于普通行业或领域。此外,一旦投资落地进入长期经营阶段,健全、稳定的东道国制度能够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保障。因此,东道国法律制度越健全,中国企业在该国投资收购的金额更高。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从宏观政策和微观企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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