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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刘芳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张建  
尽管《华盛顿公约》中并未明确规定缔约国有责任制止贿赂与腐败行为,但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涉及贿赂与腐败的抗辩却越来越常见。许多仲裁庭都对适用于腐败抗辩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评论,但鲜有仲裁庭对认定腐败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腐败究竟应当作为管辖权问题,还是应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解决;东道国求诸于腐败抗辩,是否受制于弃权规则及禁反言原则;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从事了腐败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比较过失进行评估。在环球免税公司诉肯尼亚仲裁案、尼科资源公司诉孟加拉国仲裁案、金属技术公司诉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案中,仲裁庭处理腐败抗辩的裁判思路不尽一致,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在处理腐败问题上的态度演变。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刘林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迅速增长,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利益纠纷也随之增加。由于国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存在适用性上的差异,法律规范冲突就不可避免。在处理国际投资经济纠纷中,投资者—国家仲裁是最常用也是最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研究,旨在明确国际纠纷仲裁中的利益平衡策略,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跨国投资提供指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司法保障构建积累经验。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孙南申  
投资者国籍问题是向东道国提起仲裁的一项基本条件。投资者请求权以仲裁管辖权为基础,仲裁管辖权行使以符合法定要求为条件。投资者的国籍归属是仲裁管辖的要件之一,投资者诉权与投资者国籍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投资者国籍归属的认定标准将决定投资者诉权能否成立。由于ICSID公约对"外国控制"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仲裁庭在审查申请人国籍中会参照BIT中投资的规定,并对公约中"外国控制"作出善意解释。投资仲裁庭倾向于对BIT的"拥有或控制"不作限制性解释,认为BIT中"投资者"包括间接拥有和控制东道国公司的投资者。本文结合管辖异议中产生国籍认定的争议,分别从ICSID仲裁管辖的条件、外国控制与实际经营标准、返程投资的国籍归属、公司重组的国籍变更、诉权行使与平行仲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从类型化角度分析与归纳投资仲裁管辖中对国籍认定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仲裁先例。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梁嘉铭  
我国与东盟就投资签订的相关条约时间较早,内容宽泛且与不同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协议差距较大,使得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困难,特别是诉讼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仲裁作为替代性解决机制之一,在中国与东盟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中立性及高效性等优势,应当选择以仲裁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最佳的路径。但仲裁机制也存在法律机制“碎片化”并缺乏协商机制,仲裁机制适用范围窄及执行困难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投资争端中仲裁机制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南申  李思敏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是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国家豁免的适用则是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主要障碍且难以避免。实践中,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面临着仲裁裁决效力与国家豁免抗辩的表面冲突与处理难题,同时涉及公约原则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适用选择与判断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分别从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二个层面,分析《ICSID公约》机制与《纽约公约》机制在处理裁决执行方面的特点与区别,并结合投资仲裁的实际案例予以说明。本文旨在揭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实践中正在形成与可行的原则与路径。本文认为,有限豁免理论并不改变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一般原则,只是使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享受豁免权的保护。这种豁免例外实际上决定了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关于裁决执行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虽然《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执行裁决时仍会面临法律障碍,而裁决执行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主权豁免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孙颖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杨利雅  
仲裁因为"去政治性""私密性""自治性""效率性"等原因,成为投资争端最好的解决方式。自贸区作为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其不仅存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特殊的仲裁制度,也拥有同其他区域相同的仲裁保护机制。区分自贸区投资争端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差异,充分利用内国法律、BIT、国际条约及区际制度安排的仲裁机制,研究其差异和制度特性,对吸引更多投资者并保障其利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强之恒  
投资仲裁制度的设计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澳大利亚政府的声明更将该协议的可适用性与合理性置于争议地位。尽管澳大利亚的立场确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但从国际法人本化的角度分析,投资仲裁机制从其缘起到发展都以"人本"作为重要的驱动力,却也正因在此领域内的逐渐迷失而受到质疑和挑战。以此为鉴,TPP谈判可能在未来追求投资争议解决目标与形式的多元化,在"人本化"的基础上,使得该机制更加注重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而中国在今后的谈判中,应以实现多层次和具体化的制度设计为目标,针对不同的谈判对象设计不同的谈判策略,通过具体条款合理限制投资仲裁的适用范围,并避免平行诉讼等...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龚柏华  
中国政府或中国海外投资者已卷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涉华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点包括工程受阻、项目中止、收购否定、取消许可、税收冻结、强制拆迁等。中国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仲裁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澄清,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政措施的诉讼已是一种趋势。总体而言,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投资中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管控目标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宋锡祥  周聖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李庆灵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是中澳FTA的核心条款之一。中澳两国晚近所处的情况相似,均身兼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且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有过被诉的经历,故在接受国际仲裁机制的问题上,两国的立场日趋一致。这一立场体现在两国新签署的FTA之上。在普遍接受国际仲裁机制的同时,为避免国际仲裁庭滥用其授权,中澳FTA步步设防,构建了一个多元化、体系化的权力制约机制。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李庆灵  
为减少与包括WTO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其他涉税条约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避免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机制对本国税收主权的过度限制,中国晚近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引入了专门的税收仲裁机制。这一尝试值得期许。然而,该税收仲裁机制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这可能会削弱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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