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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袁杜娟  
投资条约仲裁是以国际商事仲裁为模板建立的,其不仅在具体规则中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同时其实践中无不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投资条约仲裁在争端主体、争议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之基础等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为避免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等原则相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了改革投资条约仲裁的努力,这些努力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来。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刘晓红  朱怡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陈晶莹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炎生  
美、德两国以1989年税收协定确立并经2006年税收协定议定书加以完善的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克服了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方面有效性不足的缺点,实现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与纳税人权益保护双重目标,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与示范性。基于我国当前国情,为了给"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中外企业和投资者创造良好国际税收法制环境,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德两国经验,在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促进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实现国家税收主权维护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陈松  
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及其仲裁规则陈松(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介绍开罗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简称“中心”)是根据1978年1月23日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建立的,地点设在开罗扎马利克区阿布尔·费达大街3号。该“中心”是一个独...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王吉文  周元春  
传统理论与实践都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书面仲裁协议,但是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在仲裁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强制性仲裁。强制性仲裁的出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而且,随着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日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再加上发展中国家日益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度,强制性仲裁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其所涉及范围也可能从投资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朱德沛  
仲裁员国籍规则是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的重要依据。国籍规则的目的是保障仲裁员中立性,其内涵则是仲裁员的文化背景中立于当事人国籍国的文化背景,消除仲裁庭对一方当事人有倾向或成见的可能性。从实质上看,国籍规则的内容关乎技术国籍以及仲裁员与当事人国籍国其他密切联系的认定。从形式上看,国籍规则的内容关乎其效力程度以及适用范围。不同仲裁机构的国籍规则在实质和形式上的规定有所区别,原因在于仲裁员中立性代表的公平价值和仲裁庭顺利组成代表的效率价值有所冲突。我国仲裁机构也应当构建仲裁员国籍规则,规范外籍仲裁员在我国参与仲裁,通过保障仲裁员中立性提高仲裁公信力。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张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已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为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法律保障。 《仲裁法》与我国以往曾有的一些有关仲裁的零散的法规、条例相比,更加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突出地表现在它确立了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姗姗  
近几十年来,在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所在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前不可仲裁的某些争议逐步变得可以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究其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拓展是内因,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优势是外因,国家支持仲裁是推力,域外立法影响是引力。可仲裁事项扩张具有辩证效应,可能侵蚀国家司法主权,损害国家公共政策,减损裁决合法性,降低争议处理结果的确定性。我国《仲裁法》修订,可适度扩大涉外和国际仲裁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但应坚守不可仲裁事项的边际,强化对涉及强行法适用和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期刊]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 张维平  
WTO框架下,我国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仲裁机构理应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向国际水准看齐,进一步走向世界,这是一项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的工作。笔者从WTO框架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律特征;对仲裁的客观要求;仲裁的改革和创新等三个方面阐述了WTO框架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发展和创新。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魏彬彬  及小同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能够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进行支持与监督,缓解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存在价值取向、审查侧重、权益影响等特殊性。当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司法审查面临条约缺少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司法审查主体资格不明确、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争议、国内法律对仲裁协议内涵的界定狭隘等制度困境。为了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保护平衡,需通过在条约中增设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明确东道国法院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主体资格、强调不予承认与执行被撤销裁决、在国内法中拓展仲裁协议范畴等路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桑远棵  
近年来,国际上多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相继引入快速程序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图降低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本与费用以及提高仲裁的程序性效率,同时为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供多样化选择。然而,快速程序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严重减损了该程序机制的应有价值。为进一步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在规范层面上应当协调仲裁协议中三人仲裁庭的约定与仲裁机构的任意性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获得陈述案件的合理机会或案件的审理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以及保证在快速程序转换至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具有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朱兆敏  
一、是否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包括这样的条款,因产生于本合同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以上类似的合同条款似乎表示,一切有关的争议统统可以提交仲裁。其实不然,根据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惯例,并非一切争议都是可以提交仲裁的。这涉及到仲裁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李冬青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至关重要。分析仲裁协议适用的主体、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四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具有关键作用,从而最终影响国际商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杨挽涛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很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等,其中仲裁这种“准司法”形式的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点——以当事人自主自愿为基础,保密性好,一般为终局裁决,执行比较有保障,而且往往费用低、处理及时,不大损伤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越来越受到国际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代各国立法的趋势是尽量保证当事人的自主性,把法院的干预和审查限制在很低的限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庭(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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