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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李学兰 李丹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
无单放货 承运人船代 代理法 追认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王淑敏 严兴 祝承勇
本文通过分析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的一起无单放货案例,表明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比较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共性与区别,着重探讨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也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记名条件下等同于海运单,在指示提单条件下具有海运提单的功能;文章最后论证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在“双重无单放货”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及后果。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邹岿 孟丽梅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目前采用FOB条款的出口合同已达60%至70%。而有些指定货代企业居心不良,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在这种情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虞炯 范建光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法律意义及其经营范围,然后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了阐述。
关键词:
国际海运条例 货运代理 无船承运人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姚新超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否则,有可能向货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法律责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吴宗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崔淑景
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保险条款。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由于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另一方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良卫 赵倩明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又名无船承运人(NVOCC),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之一。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这使得其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制作、费用的收付等方面都存在信用风险。明确自身的信用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业界对无船承运人信用风险的研究还较少,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信用风险及探讨其在业务流程中规避风险的方法。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 信用风险 业务流程 规避方法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姚新超
案例一: 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并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批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冷柏军 姚新超
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尤美虹 骆温平 陶君成
受出租车市场打车软件启发,我国公路货运平台曾爆发式生长,而如何监管尚未破题。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将之提上日程。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运营的双边市场涉及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平台相关方,政府对其监管与以往的直接管理明显不同。货运平台监管研究对寻求"互联网+"驱动下的企业管理和政府规制策略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对262位司机和288位货主进行实地访谈和网络调查,解剖标杆企业并开展专题研讨发现,无车承运人试点为公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运行的特征是,物流交割和供应链管理是无车承运人可视化管理的载体,其对应的商贸活动是体现物流管理要求的场景,前台车货匹配APP、中台对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的开放与链接、后台供应链可视化管理跟踪等是其运行控制与组织的关键,金融服务是其创造价值的根本手段。对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的监管包括平台监管和政府监管两个方面,以平台企业监管为主,政府公共监管为辅。其中,平台监管指平台企业利用价格、契约和技术工具规范其双边市场参与者行为,并协助政府开展运输安全和诚信管理;政府监管指政府对平台企业采取行政、法规和政策管理措施,保障其运输安全、依法纳税和诚实守信,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和优化外部环境。
关键词:
无车承运人 货运平台 平台监管 政府监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平 张聪
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理论认为 ,保险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为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 ,因此主张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者责任方 ,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有效性勿庸置疑 ,而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承运人 克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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