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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部论坛  [作者] 韩文龙  朱杰  
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文通过评述方法厘清了"三权分置"的理论内涵,结合实际案例比较分析了政府主导型、股份合作型、市场主导型三种不同类型"三权分置"实践模式的产权基础、治理模式和经济绩效,并就"三权分置"改革中的产权界定、"三权"关系、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行为规范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付磊  陈永正  杨渝南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使承包经营权不断强化,集体所有权被虚置。建立在该产权构造基础上的"三权分置"改革遭遇了实践困境,证明固守承包经营权派生经营权的逻辑,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瓶颈。崇州农业共营制、塘约道路、南海模式等改革案例已经突破了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递进派生逻辑,实现了三权的重组。改革的重点应该聚焦在以集体所有权重构为基础的"统"的作用发挥,做实集体所有权功能,实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的实物形态向注重价值形态转变,改变经营权的派生路径,这是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基于此,提出完善集体所有权的法理构造、厘清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责权边界、建立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卢曦  
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后,中央再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认为,这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钱龙  高强  陈会广  
为深化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解和认知,本文对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重点探讨了两类三权权属特征和目标指向的异同。研究发现:(1)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在所有权强度、资格权或承包权的法定期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残缺度方面有显著差异。(2)两类"三权分置"均致力于提升农户收入和便利农村劳动力流动,但在乡村和城市两个维度有较大差异。乡村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更多服务于乡村振兴,而承包地"三权分置"更加聚焦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城镇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还担负起探索多元主体供应、推动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所不具备的。基于此,本文得出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有相似也有差异,需要进一步辨析两类"三权分置",以更好地释放宅基地制度变革效应的结论与启示。
[期刊] 统计研究  [作者] 公茂刚  张梅娇  
本文利用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资料,采用PSM-DID方法建立面板排序和二值选择模型,分析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和农业补贴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以双重差分项代表的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以及农业补贴均对农业机械化有显著正向影响。承包地“三权分置”主要通过增强耕地转入、农业生产专业化、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拖拉机和大型农机具数量等因素对农业机械化的边际效应而作用于农业机械化。而农业补贴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其增强了耕地转入、拖拉机和大型农机具数量等对农业机械化的边际效应。承包地“三权分置”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存在一定区域性差异,但农业补贴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在东、中、西部三个地区均与全国整体一致。农业生产经营收益、农业生产中的资金投入、自有与转入土地面积、农业劳动力数量、拖拉机和大型农机具数量、户主教育程度、健康程度以及政治面貌等均对农业机械化有显著正向影响。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美球  廖彩荣  朱美英  张淑娴  张玉琴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经济收益的基本特征,总结归纳江西乐安龙头企业与小农户协同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可持续经济收益机制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典型案例剖析研究。研究结果:现阶段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经济收益呈现低于社会保障需求、实现形式多样、价值表现不稳定、收益最大化需区域统筹等基本特征。江西乐安以"政府引导、村组主导、村民自愿、企业对接,协同多样、保障多元、风险可控、利益共享"原则构建了各主体角色定位清晰、相互信任且充分嵌融的企业与小农户协同体,充分保障和实现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可持续经济收益。研究结论:构建龙头企业与小农户的协同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经济收益的实现机制,但需要处理好农户、企业、当地政府、村集体、合作社等多个主体的关系,以多样化的协同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并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以及政策激励、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构建共治共享、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徐亚东  张应良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地制度的再一次创新,是产权解构与重构的过程。本文基于政策文本讨论农村承包地在"二权分离"和"三权分置"下的产权结构,指出农村承包地的法律原始赋权主体始终是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并从实践层面讨论现有制度下承包地产权结构的逻辑悖论,表明现有制度安排下,存在所有权内部悖论和经营权内部悖论,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能层次悖论、权能结构悖论和权利属性界定悖论。再结合逻辑悖论重新梳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最终提出产权重构方案。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以下观点:一是除"二权分离"下所有权应有的权能外,再赋予所有权部分剩余索取权;二是强化经营权权能,将经营权物权化,并将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市场契约关系,通过合约治理保障承包农户与经营业主的各项权利;三是将承包权定性为成员权,作为法律赋予的经营权原始赋权凭证,同时运行承包权退出。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祝洪章   张懿玮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依循服务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路径依赖、渐进式、诱致与强制变迁结合等发展演进规律,存在典型制度价值复合化特征。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多重制度逻辑框架下,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策略,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拓展制度逻辑兼容空间,以“地权细分”搭载制度逻辑兼容载体,以“走廊调控”化解制度逻辑兼容矛盾,实现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实践。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张锴  
我国提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提升农地的利用效率,增进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解决"三农"的难题。但"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如何与我国《物权法》之间的衔接,以及"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定位,在学界中没有形成共识。为此,在厘清"三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下,倡导"用益权中心主义"的理念,以"承包权"为主导的核心权利来规制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经营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化提供理论预备。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晓宇  
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0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权分置"最大的突破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晓宇  
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30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权分置"最大的突破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杨敬之  王天铮  
党的十九大后,农地"三权分置"的新时代格局业已形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之外的权能配置形式:承包权兼具了保守性的成员权与流转性的物权之属性。成员权与物权二重性使得"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农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时代需要,又赋予了农民国家阶级主体地位的宪法保障。在宪法与民法的双重约束之下,权利性质的差异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得以表达。因此,两种性质的农地承包权在实践中理应区别对待。慎重协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成员权与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三权分置"改革的应对之策。
[期刊] 改革  [作者] 杨璐璐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利于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解决流转期限过短带来的短期行为以及处分权能不足等经营权难题,均需以长期稳定的承包权为基础。构建"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协同的保障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三保三限三变动"。"三保"即提供承包户土地家庭经营保障,提供经营者规模利用保障,提供微观占有相对公平的保障;"三限"即限制承包期内集体改变承包关系,限制承包户的囤地和短期流转行为,限制扩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规模经营的冲击;"三变动"即允许承包关系微观调整,包括继承变动、退出
[期刊] 改革  [作者] 管洪彦  孔祥智  
农户承包权在政策文本中的确立并未完全廓清对其本质属性和权利边界的疑惑。现实中农户承包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关系常被误读,但事实上二者实质不同,应该及时纠正将农户承包权定性为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动向。"三权分置"反映的是承包地由农户流转给其他人经营时所形成的客观形态。从动态视角全面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关系。农户承包权的立法表达需要做好稳定和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制度规范设计。应该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晰集体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更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杨一介  
实施"三权分置"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新途径。落实集体所有权,应通过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重建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行使规则;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应立足于实现农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初始取得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因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有租赁权和用益物权之分,而且两者的法律效果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业经营主体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地权登记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有待完善。为坚持和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需完善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建立以土地经营权租赁为主、兼顾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机制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机制,建立以小农生产经营现代化为目标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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