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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晓云  常军  杨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曲健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入手,对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关键词: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严斌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居者有其屋”权利的根本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积极退出与消极默认两种处理方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继承方式进行流转,是否需要继承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是否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无偿取得的原则是否应与时俱进进行改革,都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需要研究的对象。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陶钟太朗  杨环  
研究目的: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寻求在现有社会背景、制度条件下的解决之道。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通过继承被继承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既能保障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也尊重了人们的私权,同时义能够防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并且,通过这一手段还可以逐步实现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全面的平权立法。研究结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应建立身份关系继承制度。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欢  
现行立法就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所作的规定存在诸多模糊、不确定甚至冲突问题,导致学界出现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农村宅基地继承不仅成为客观事实,更具有重要价值。现行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存在着主体身份受限制、客体范围不明确、期限未确定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要扩大继承主体、明确客体范围和继承期限、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韩楠  
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应有之义。保护公民的宅基地继承权,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全面继承,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做好改革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防范集体耕地流失的风险;防范农户一户多宅的风险;防范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防范乡村伦理破坏的风险;防范新型城镇化延缓的风险。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晴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不应受"一户一宅"原则限制,应改采法定面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转让应被许可,受让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使用费,依宅基地用途确定受让人使用宅基地的年限。现阶段,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有其必要性,仍应继续沿用。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孔东菊  
户籍改革背景下,引导农民自愿有序退出空闲宅基地对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来自安徽省农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具备退地条件的农户越来越多,但愿意退出的较少。究其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承载的复杂功能形成外部障碍,无偿取得与无期限使用导致农户退地缺乏外在压力,低标准补偿抑制了农户退地的内在动力,退出机制缺失对农户退地造成现实困难。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回归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以破除农民退地的外部障碍,提高农民退地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和建构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为宅基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曹益凤  
因中央立法的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在当下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文件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因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导致司法裁判冲突时有发生,并由此演变成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据现行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并受"一户一宅"等原则约束,这一立法意旨基本排除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解读空间。当前实践中"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两种主要应对方案存在诸多缺陷。目前应秉持"权随房走"思路,允许农村房屋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被一并继承,依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构建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有序收回机制,明确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制路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高梦一  
张某为A村村民,经过合法批准在该村宅基地上建房一处,占地面积150平方米。2000年10月,张某对其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建时,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旁边扩建住房40平方米。2018年,张某设立遗嘱将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总面积190平方米)留给其子张某某(已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后张某于同年去世。2019年,张某某对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新,再次扩建20平方米。2020年,张某某要求对其继承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总面积210平方米)进行登记。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祎恒   董云帆  
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解决存在司法处理态度不一、缺少统一立法规范的实践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身份价值和财产价值,而现有纠纷处理模式不能达成两种价值取向的均衡。鉴于此,建议适用“身份资格—房地关系”双重标准的限制继承规则作为司法裁判指引,同时明确“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员权内涵,以填补双重标准裁判规则的理论漏洞,消解新规则的内在矛盾。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胡传景  
现阶段,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称宅基地)管理制度缺陷,导致进城居住务工农民不愿意放弃闲置的宅基地。要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之目的,就必须着力改变这种局面。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丽  吕晓  张全景  
研究目的: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典型案件,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制化改造路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司法理论上,现行《物权法》、2004版《土地管理法》以保障农户生存发展权为立法原意,虽将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用益物权,却限制了宅基地收益权能的实现。2019版《土地管理法》虽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但框定受让范围与主体也扼制其收益权能的变现;司法实务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而农民渴求土地变现并自发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往往会跨出司法审判严格框定的允许范围。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彰显宅基地私益财产属性的可行路径,在立法技术上亟待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言语转换为法律语言,进而在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及社会主体间形成三权兼顾的清晰配置格局。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游德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的改革和完善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文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剖析,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制度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该文针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总结农村土地制度、宅基地制度研究中的宅基地取得制度研究基础上,结合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合理确认宅基地申请取得资格,完善"一户一宅"、面积限定的申请取得原则和标准,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的审批,加强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期刊]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 袁铖  
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性与农村住房所有权可转让性、农村宅基地物权与政府公权的矛盾。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缺失严重制约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农村宅基地立法理念转变,制定农地分区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是化解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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