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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一个 或几个企业如果在共同体市场或某个领域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该行为就是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应当予以禁止。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法原则上不惩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必须承担一个特殊的责任,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吴兴光  
被誉为"欧洲一体化的发动机"的欧共体竞争法,是颇具特色的法规。文章结合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具体判例,剖析了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法条,就何谓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何谓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有借鉴作用。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刘继峰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与欧洲煤钢条约和德国反对限 制竞争法不同,欧共体条约中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73年著名的大陆制罐公司(Continental Can)一案是欧共体委员会首次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定,在欧共体市场禁止企业合并。委员会指出,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已经在共同体一个重大领域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且通过合并将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第15条第2款,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以及第82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处以1000欧元至100万欧元的罚款,此外还有权对违法企业征收上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生卫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是实现在共同体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无障碍流动,必然要求肃清市场内外的限制性做法,包括迫使经济性公共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共同利益服务”原则已成为共同体意义上重要的公共服务原则,同时也是欧洲模式社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如今,某些共同经济利益服务已经通过适用欧盟竞争政策而属于市场开放的领域,但是它并没有包含所有的共同利益服务,特别是非经济服务是被排除的。这一点体现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
[期刊] 中国经济问题  [作者] 张颖  
中国已经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明年将正式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显示,明确的竞争法目标是竞争法有效实施的前提,而完善的制度则是竞争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本文通过回顾欧共体竞争法目标与实践的历史发展,从中得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晓晔  
美国曾在80年代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反垄断法唯一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元派则指责一元派是在摇唇鼓舌和误导反垄断法。美国国会当时也曾以同样粗暴的方式参加了辩论。当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试图松动美国法院关于纵向价格约束一贯执行的本身违法原则时,国会竟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卢均晓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隐含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二元结构”,将其概括称为“禁止滥用优势地位条款”并不准确,而称为“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条款”更为恰当。将第35条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限制了该条款功能的发挥,可能造成理论上的滥用风险与实践中的适用不足相背离。第35条在立法过程中完成了由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向行业监管规则的转变,主要调整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交易关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其法律责任不能涵盖竞争损害,因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具有规范竞争关系的外溢效应和剩余功能,可基于该条款的“二元结构”对其进行竞争法改造,在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与反不正当竞争进路中选择后者,完善禁止课以不合理义务行为的多元化制度架构。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刘世元  
欧洲共同体是在其成员国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差距、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不断加强、各国保护竞争立法又有较大差异的背景下建立的,因此,在共同体大市场内制订统一的竞争法,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促使欧共体竞争法不断扩展其调整范围,完善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则。欧共体竞争法的适用协调了成员国的竞争政策,建立了统一的竞争秩序;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促进了共同市场有序发展;禁止境外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创设了良好的国际发展环境,保障了经济一体化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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