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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易楚钧  吴学斌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阶段。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现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潘悦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新制度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引入明示退出机制、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特别代表人的方式,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新制度存在投保机构选案标准过于严苛、选案程序过于烦琐、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有冲突、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权利人范围确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发挥新制度最大功效的关键在于明确投保机构选案标准,完善投保机构选案程序规定,实现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间的协调,充分保障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性权利,规范权利人范围确定的程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郭文旭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和示范性特征。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以投服中心为特别代表人,并赋予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权利,有利于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示范和震慑作用。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仍存在着递进关系可能产生适用冲突、关于案件选取因素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普通代表人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间的递进关系,制定相关实践规则以解决适用冲突;细化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考虑因素,确保案件选取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配合,使投服中心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吕武  
行政诉讼调解虽然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禁止,但却在实践中大量隐性存在,应当予以正视。本文以涉农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探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正当性及对行政诉讼调解实践中的异化现象形成正确认识,为完善我国涉农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选择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沈伟  沈平生  
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资本市场根本法规,《证券法》新增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可谓亮点之一,其中第94条规定"强制调解制度"在诉讼和仲裁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后保护。但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仍有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碎片化、调解协议刚性不足、调解衔接机制不完善、调解机构体系混乱、监督机制不力等,这些弊病从根本上严重影响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本文拟通过分析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优化路径。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李娜  张括  石桂峰  
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新《证券法》)确立的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通过分析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的市场反应和事后独立董事行为,研究了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溢出效应。研究发现,对于上一年受到证监会处罚次数越多、被交易所问询次数越多以及发生财务重述等违法违规风险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越差;而对于内部控制越好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则越好。文章还发现,在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规定性辞职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一年内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可能性更大;在判决后四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赞成票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更大。上述结果说明康美药业判决对独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文章研究表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诉讼判决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溢出效应。文章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角度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提供了重要启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陶建国  
德国、瑞典和英国建立了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制度,通过这一制度,高效、公正、免费解决保险纠纷。我国在保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情形下,有必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建立我国完善的保险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王锐  张韶华  黎惠民  
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三方博弈模型 ,对证券侵权行为进行博弈分析 ,揭示证券市场机会主义盛行的制度原因。证券侵权争议解决途径中 ,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存在制度性缺陷 ,而证券仲裁机制则受到忽视。事实上仲裁有“商人解决争议最优选择”的美誉 ,通过对比正式的诉讼制度与非正式的仲裁制度的交易成本 ,作者建议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仲裁经验 ,发展包括证券仲裁在内的多种交易治理机制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祝颖  
与普通侵权纠纷相比,环境侵权纠纷具有专业性、侵害权益复杂性、纠纷当事人特殊性等特征。兼顾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保证环境侵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应当建立专门环境诉讼制度,提高环境侵权纠纷的一审管辖级别至中级人民法院;并实行环境侵权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可对水污染侵权纠纷进行集中管辖。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徐文鸣  
“执法重要假说”和“法条重要假说”是近年来法律与金融研究的热点。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新《证券法》的颁布,多层次代表人诉讼和金融司法专业化改革在“纸面上”提升了民事责任的强度,但司法裁判能否在边际上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仍存在不确定性。利用首份证券代表人诉讼判决带来的外生冲击检验上述假说,通过事件研究法发现违法上市公司的股票组合在“五洋案”一审判决后获得显著为负的超额收益,且其超额收益率与上市公司所在省(市)的司法环境质量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该研究为“执法重要假说”提供了支持性证据,对于落实证券违法零容忍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刘静  崔元祯  
新《证券法》提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随后在2021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更是表达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决心。本文通过对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诉讼案的始末进行分析,探究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就24.59亿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总结案例启示,提出注册会计师防范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建议,以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胡学军  
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消费纠纷解决领域各有其利弊,要使我国消费纠纷的解决顺利通畅,就必须从多方面完善我国消费纠纷的非诉讼和诉讼解决机制。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马德水   李雪晴   靳芷昕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分析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用发挥的机理及溢出效应。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改善了个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关材料和证据搜集的便捷性、受害者人数以及损失金额计算的快捷性、参加庭审团队的专业性;投服中心具有“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性质,通过发挥持股行权职能,在形成对公司经营治理活动软监管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激发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郜峰  
法学界一般把公益诉讼看作是民事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不同于群体性民事诉讼(如代表人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适用于损害众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而,赋予主体原告资格,并不一定需要其与诉讼所纷争的利益具有直接利益关系。证券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环境,决定了在我国未来拟建构的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应依法得到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许可为宜。具体的诉讼制度可采取团体公益诉讼与示范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二元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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