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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蔡伟
美国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采用绝对豁免的态度;随着公司化的改造,交易所从承担公共职能的自律机构向兼顾营利的公司转变,于是法院区分其行为,对非监管行为不再提供责任豁免。在我国这一新兴市场中,金融创新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效推动力量,在交易所实施金融创新的行为中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权有利于保护交易所及其职员的专业判断,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关键词:
证券交易所 监管职能 责任豁免 金融创新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王超
在美国,随着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的进行,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逐渐弱化,继续无条件给予其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交易所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采取过度冒险的行为。因此,在绝对豁免原则沿用数十年后,法院以Wessiman案为契机,通过商业例外的引入,对相关原则与制度进行了修正。但是法院在区分监管行为与商业行为过程中,片面考察行为性质而忽略交易所的主观动机,存在明显不足。为此,可以尝试借鉴国际法中"以性质为主,以目的为辅"的判断标准,借由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在考察行为性质的同时,分析交易所行为的目的,综合考虑是否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就我国而言,照搬引进民事责任豁免尚不合时宜,但赋予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权的基础仍存在,推动涉交易所诉讼由限制起诉向限制责任转变,引入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制度,合理界分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肖梦黎
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区分证券交易所监管行为与非监管行为以决定诉讼类型的方式,将大部分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并且裁判结果构成了相对于普通投资者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赔偿结果上的双重豁免"。针对新时代背景下出现的证券交易所开展创新业务、提供数据服务及发生系统故障等新问题,本文提出以裁判性/非裁判性行为对监管/非监管行为加以补充的区分框架。司法机关出于对交易所自律的尊重保持谦抑,对裁判性行为遵循"穷尽救济"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其获得明示的或基于裁判结果意义上的"民事赔偿豁免";对于非裁判性行为,则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量标准采改良版的"法规目的说",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作出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周艳 林彦华 张启迪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作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改革。这为证券监管领域“零容忍”的严打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资者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邱永红
股指期货的推出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法律环境是重要条件之一。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进行了法律可行性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股指期货 证券交易所 法律基础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闻岳春 王婧婷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上海的经济发展贡献率不断增加,设立上海"高增长板"可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融资问题以及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问题,完善上海资本市场,有助于实施将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本文通过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研究了上海建立"高增长板"的必要性,并初步探讨了上海"高增长板"与深圳创业板、香港创业板的定位和关系处理问题。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齐恩平 吕永学
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法的主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防范证券欺诈,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应确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为证券欺诈的求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
证券欺诈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王泊 徐广斌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对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互动和正向循环日益紧密。其中,资本市场作为科技金融的生力军,已成为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类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同时,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也已成为新阶段下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资本市场重要枢纽作用,以科创板为“牛鼻子”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持续加强对“硬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词:
科技金融 资本市场 科创板 创新驱动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杨峰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笔者阐述了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缺点,提出了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
关键词:
美国 证券法 明示民事责任 默示民事责任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邢会强
一、近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股东意识的觉醒,证券民事诉讼明显增多,注册会计师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例日益增多。从已有的判决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之认定存在的问题有: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分。证监会明确指出要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情形。即当管理层舞弊,会计人员造假,即使审计师勤勉尽责仍未发现,这本属于会计责任,但处罚者会认为这同时也是审计责任。
关键词:
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 问题探析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郑伟
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既防止了对证券交易所的过度归责倾向,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目前,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该制度很少论及。本文对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性质、归责原则、效力以及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
关键词:
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 补充责任制度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邱新国
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定位。理论上对期货结算机构在期货结算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存在分歧,主要有"期货合同结算担保方说"和"期货合同主体说"两种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境外主要期货市场关于其期货结算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以及境外关于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合同更新和公开要约制度,得出关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在结算中法律定位问题的结论和建议,即我国期货立法不宜引入中央对手方概念和确立期货结算机构在结算中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应否定期货结算机构的期货合同主体地位。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万明 宋清华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计算了2005—2010年这六年间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告对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影响,得出的结论主要有:深、沪证交所的AAR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深、沪证交所的公开谴责事件对被谴责公司的每天的超额收益率没有产生太大影响,但他们的CAAR却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深交所表现为CAAR的持续上升倾向而沪交所表现为CAAR的持续下降倾向。因此,深交所的公开谴责公告没有显著性地达到预期惩戒的作用,而沪交所的公开谴责公告显著性地达到预期惩戒的作用。
关键词:
公开谴责 事件研究 超额收益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纪慧松
2008年后欧盟和美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欧洲议会的修订版的资本要求指令(CRD)及其122a条款和美国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第94l章都对风险自留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规则中又设定了复杂的风险自留的豁免条款。本文通过对比研究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规则及其豁免条款的设定,探讨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及其豁免的制度设计。文章提出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中要增加发起自留的灵活性,对一些基础资产质量较高的证券化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风险自留,同时强化信息披露。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自留豁免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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